□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照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

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1. 保险标的条款

这个条款包括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两个内容。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或是被保险人同意的配偶、亲属和有抚养关系的人。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定值”的, 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由于人身保险和人身密切相关,因此必须是记名的, 要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年龄、职业、性别和所在地区等,并不得转让。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能死亡,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必须指定受益人。

  1. 保险责任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因生病、受伤、残废或死亡所引起的风险。人身保险中,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各自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同,除外责任也不同。

  1. 保险费条款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按规定的费率计算确定。4.保险期限条款

这项条款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期限条款相同。5.赔偿办法或保险金支付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赔偿金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按保险合同定的赔偿金额表所订的百分率确定。但最高赔偿金以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的具体赔偿办法是:

  1.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或因此双目永久失明或因此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者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3. 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上述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不按

时交保险费,保险人可终止合同。投保人有通知义务,即被保险人改变职业的,投保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的责任是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以致伤残、死亡等,或在保险期届满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因以下原因终止:

  1. 期限届满;

  2. 义务已经履行;

  3. 因违约终止,如投保人不交保险金;

  4. 因中途退保而终止;

  5. 原始失效,即投保人以欺诈、隐瞒等手段订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时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