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联营合同依法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信守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联营合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产生了各自权利义务的共同性。当事人共同的权利义务表现在:

  1. 共同投资
  1. 联营各方可以根据各自的优势和条件,分别以下列财产进行投资:

①厂房、场地、设备(包括停、缓建工程在内);

②企业结余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以税代利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后各项留利投资;

③用先进的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权作价作为投资;

④地方机动财力;

⑤国家预算投资;

⑥依据国家规定可以投资于联营的资金。

  1. 联营各方不得使用下列各项进行投资:

①应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包括税收、利润、折旧基金和资金占用费及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等;

②国家拨给的有指定用途的专款;

③流动资金或用流动资金购买的货物、银行贷款(不包括国家计划安排的国家财政预算内拨款改贷款)或以其他名义借贷的款项;

④工农联营建设占用的农田不得作为直接投资,但可以征用土地补偿费入股;

⑤一般性生产技术不得作为投资,但某些先进技术经合资各方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分享利益;

⑥不得利用承租的公产房屋投资;

⑦不得利用国有矿藏投资等。

联营各方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真正做到投资合法。联营各方的具体投资内容及其份额,可以根据联营需要和各方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联营企业对投资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联营期间,联营各方不得擅自抽调资金或请求分割财产。

  1. 共同经营

共同经营是指联营各方按照法律地位平等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参加联营组织机构、参与联营中重大原则事务的决策和执行联营组织机构决议的管理和经营活动。联营各方既有权参与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生产经营计划、收支预算、利润分配、风险的承担等重大事务的决策,又有义务履行联营机构已经决定的事项。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联营机构决定。

联营组织的各项重大决策,由联营组织权力机构决定。权力机构可以采用童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形式。权力机构的各项决定,由经营管理机构执行。经营管理机构的形式,可以采用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下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适用规模较大的企业);企业规模较小的也可以不在董事会下设立厂长负责制,而由联营各方共同负责,分工管理;也可以授权一方或几方的联营成员单位执行。由联营全体成员单位对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管、检查。采用何种方式,必须在联营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1. 共享收益、共负亏损

共享收益是指联营各方对企业共同创造的经营收益,享有所得利益的权利。收益分配和债务分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联营企业经济收益分配办法:

①按照各方投资的资金比例分配利润和产品;

②补偿贸易以产品补偿投资;

③对合资一方实行定额利润分配;

④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时,按投资份额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联营各方共同协商确定。

  1. 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除按规定应全部由国家进行分配的以外,原则上归联营各方所共有。如果联营的企业产品其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由国家供应的,或者是利用国家投资的原有设施生产的,应当按一定的比例上调由国家分配。

以产品偿还投资或按协议供应产品的,原则上应以联营企业投产后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偿还或供应。

  1. 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所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企业基金后,再根据协议分配给投资各方。投资各方原来就是经济实体的,分得的利润应视同本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计算和提取企业基金或利润留

    成,其余上交财政。

以国营企业为主体厂吸收各方资金成为新的经济实体的,主体厂只能按照规定提取一次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然后根据协议合理分配给投资的各 方。主体厂分得的部分全部上交财政。

国家投资部分应分得的利润,按照谁投资谁得利润的原则,由联营企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1. 债务分担。

联营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应按照合同规定,由联营各方分担。如果新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则按照各方的投资比例分担亏损和风险;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组织,由合作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并负连带责任;来料加工生产的,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加工费或分期收购产品数付款办法,按有关条例规定处理:补偿贸易方式的,由接受资金或技术、设备的一方独自承担亏损和风险。

联营企业因发生严重亏损而倒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财产,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