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 租赁财产的名称

租赁财产的名称是财产租赁合同标的物的名称。租赁物必须是国家法 律、政策允许流通的物品和能够长期使用并能长期保存使用效能的特定物。因此,易腐、易损、易耗或非特定物品,不能作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签订财产租赁合同。

  1. 租赁财产的数量和质量

财产租赁合同,除必须明确标的名称外,还必须具体规定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规格、型号和等级)。由于租赁物一般使用时间较长,并涉及租赁物届满时能否原样返还出租方,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具体地规定租赁物的质量标准及合理损耗标准,作为返还租赁物时验收的依据和处理合同纠纷、划分双方责任的凭证。

  1. 租赁物的用途

当事人双方在财产租赁合同中,必须写明租赁物的具体用途。承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擅自转租给第三方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 租赁限期

凡属于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一般可按年、月、日、时计算;凡属难于规定租赁期限的,可在合同中只规定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租赁物开始的时间,不具体规定终止日期。只要出租方没有特殊原因需要收回租赁物,承租方又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和合法使用祖赁物的,合同就可以继续履行。同时,根据情况的变化,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有权随时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1. 租金和租金交付期限

租金,是承租方向出租方必须交纳的租赁费用。租金主要包括租赁物的折旧费、维修费、出租方的合理盈利等费用。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

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租金交纳期限,是指交纳租金的时间界限,是预先交付或部分交付,合同中应加以注明。

  1. 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

祖赁物在租赁期间如何维修和保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必须在合同中予以规定。一般说,凡属大修理的任务,应该由出租方承担,因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出租方有义务保证租赁物能够正常使用。属于平时正常的维修和保养,应由

承租方负责。在承租期间,承租方有使租赁物保证完好状态和能够正常使用的义务。

  1. 违约责任

出租方和承祖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共同确定具体违约责任。总之,财产租赁合同的上述条款,经过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取得一致

意见,并履行了书面手续后,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