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

公证机关接受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以后,依法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审查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当事人是专业户、个体户时,要审查其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进行注册登记,是否持有营业执照。

  2.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3. 在签订合同时,是否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4. 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5. 签订合同的手续是否完备。

通过公证人员的审查,如果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时,当事人在接到公证处通知以后,应作必要的补充。公证人员也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和材料。如果公证人员认为合同不真实,不合法,公证处可予以拒绝办理公证。公证员应当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拒绝公证的理由和申诉程序。当事人不服公证处的拒绝或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决定。如果公证人员认为应予公证时,公证员应制作公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