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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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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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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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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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保管条件、保管要求和保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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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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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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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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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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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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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此外,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行签订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仓储保管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
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 15 日内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仓储保管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委托证明。
代订合同时,代理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