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1. 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 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

  3.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 货物保管条件、保管要求和保管方法;

  5. 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 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8. 责任划分和违约责任;

  9. 合同有效期限;

  10. 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此外,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行签订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仓储保管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

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 15 日内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仓储保管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委托证明。

代订合同时,代理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