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山东费县教委 钱宝启

1986 年 7 月 1 日,国家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由此可见,义务教育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用法律的形式,强制实行义务教育,在国外发达国家早已推行多年,并取得显著的成效,促进了他们经济的腾飞和综合国力的发展。就我国的国情来说,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早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提高全民族劳动者的素质,是当前的头等大事。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途径离不开教育。然而,部分国民和干部却对基础教育的功能认识不足,没有一定的强制性,就无法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国家和民族就不会兴旺发达。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同龄人能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只有 3—4%,其中绝大多数人在接受了初等和中等教育后,将进入社会参加工作或生产劳动。我国的劳动者,特别是新增加的劳动力的素质如何,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础教育的普及程度和教育质量的高低。因此,基础教育不仅对整个教育的发展,而且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党和国家把发展教育,特别是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放在战略发展的优先地位,这一英明决策,早已深入人心,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但也不能否认,对这一战略思想认识不足的还大有人在。当然提高国民素质的认识,需要一个宣传教育的过程,但实施义务教育不能等这一过程完全结束了再去进行。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党政干部和一般国民实施义务教育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实行一定的强制性,对保证义务教育的预期完成, 也是非常必要的。

笔者认为,目前实施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对象——儿童和少年的入学实行一定的强

制性,对他们的强制性实际上是对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强制性,正如在《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那样。由于部分国民对义务教育的意义即对基础教育的功能认识不足,在对待子女上学问题上,存在着急功近利的思想。农村,由于生产力水平低,认为简单的体力劳动没有文化也能干。尤其对那些学习成绩较差、升学无望的孩子,有的家长宁愿让其早退学干活挣钱,也不愿继续支付昂贵的书杂费。有人甚至算经济帐,得出的结论是多上学吃亏,不如小学毕业就参加工作有利。鉴于这种急功近利的错误思想,若没有一定的强制性,儿童少年很难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

其次,是对提高教师的社会、经济地位实行一定的强制性。民族素质的提高,需要义务教育的质量作保证,而义务教育的质量高低,中小学教师队伍起着关键作用的。没有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是完不成义务教育任务的。从目前情况来看,特别是广大的农村,由于种种原因, 教师队伍的相对不稳定是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公办教师中部分青年教师不安

心从教,想改行的占相当的比例;占农村教师队伍近 60%的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偏低,家庭经济负担重,心理压力大,有的不得不弃教经商或想其他门路挣钱⋯⋯凡此种种,如不实行一定的强制性提高教师的社会、经济地位, 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是很难调动起来的。教师队伍不稳定,想实现义务教育的目标是不可能的。

再次,对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及所需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也应该实行一定的强制性。自 1984 年以来,中小学校舍改造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解决了黑屋子、土台子、危房等困难,但离实现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标准还相差甚远。对校舍、场地、图书、仪器、音体美器材等设施,还需要继续大量投资。诚然,这些投资不是一年两年就能解决的,但各级政府应有切实可行的计划,确保教育经费投入的逐年增长。毋庸讳言, 至今仍有一些乡镇政府的领导人对义务教育重视的程度不够,不明确自己在实施义务教育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有的竟然把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费挪作他用,某些乡镇民师的工资总是不能按时发放。教育经费无保障,长此下去,实施义务教育的方案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对乡镇领导实施义务教育的政府行为进行定期督导,实行一定的强制性,做到依法治教,这对义务教育工作的物质保障是完全必要的。

此外,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禁止非法雇用童工,把义务教育工作的评估列入乡镇干部考核的内容,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奖惩制度等方面都应实行一定的强制性,使实施义务教育真正列入法制轨道。

综上所述,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不只是对应该接受教育的儿童和青少年及其父母或监护人而言,对社会、学校、各级政府都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必须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地方法规或乡规民约,层层实行责任制,通过行政的、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使各部门明确自己的责任,自觉地履行各自的职责,按期完成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