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性原则

教师的实绩是由教师的教育教学等方面工作成绩综合而成的,考核时必须全面掌握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 教学实践能力。这里主要是教师教学过程中的实际表现,也就是对教学内容的组织和教学方法的掌握情况。考核时应注意课程进度和学习负担是否合理;对教材深度、广度处理是否合适;同实践结合得是否密切;对新的

教研课题的研究是否能生动及时反映在教学中;讲课是否清楚,层次是否分明,重点是否突出;讲解是否生动,有吸引力,能否启发诱导;举例是否典型,能否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指导学生学习培养其分析能力的方法是否科学等多方面的内容。所有这些都要细致考核。

  1. 教学专业水平。这方面主要考核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考核的范围包括学历和在职教育、专业论文和教学专著、专业和教学学术活动、在教学研究中的作用、指导学生参加各项活动等多方面内容。

  2. 教学工作态度。主要考核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考核的项目有:备课是否充分,讲解是否熟练;帮助学生答疑是否热情;布置批改作业是否认真;是否经常家访,与学生开展谈心活动;是否经常征求学生意见,并虚心听取意见改进教学方行等等。

  3. 教育教学效果。这是最终实绩考核。主要考查:学生思想、道德品质情况及学生的测验、考试成绩;平时课堂纪律;学生对讲课内容的理解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