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乡、里的产生与郡县之出现乡、里的产主

春秋时期,随着“国”“野”区别的逐渐消失,当时的公社形式也就逐渐发展到了“书社”阶段。“书社”是公社向地方行政单位之乡、里过渡的一种形式。《论语·雍也》云:

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子路》又云: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子罕》也云:

达巷党人曰:“大哉孔子!博学而无所成名。”《左传》襄公十五年云: [献玉者] 稽首而告曰:“小人怀壁,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

宣公十一年云:

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可见,在春秋时期的文献中已经出现了邻、里、乡、党的单位,乡下有党,里下有邻,但乡与里的关系,不甚清楚。当时的邻、里、乡、党,有时并列,有时交织,又时称邻里,时称乡党。这种互混,正是一种新制度产生时期的正常现象,并不足奇。

乡是郊内“国人”居住的聚落,原来本指一个公社组织;党“谓族类无服者”(《礼记·丧服》郑注),说明它是因族而成,族党关系密切,多相连称。例如,《左传》襄公二十三年云:“尽杀奕氏之族党”。昭公二十七年又云:“尽灭郤氏之族党”。我们知道,公社农民是聚族而居的,如果党不是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公社,是绝不会因一人而联累全族党的成员的。

春秋以前也有邻里组织,它是以相邻的几家作为一个编制单位的。《周礼·地官·遂人》职的“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便是其例。西周时期的邻、里组织,主要分散在“野”里,它与“国”中的乡、党不同之处有政治等级上的尊卑,政治权力上的不同以及经济剥削上的差异,等等。所以, 那时的乡、里和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作为一种地方行政机构的乡、里,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到了“书社”形成之后,这种乡、党、邻里也就先后形成了一种新型的行政机构。不过,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为了保证这套行政体系的巩固,仍然沿袭了原来的血缘地域组织在内的约束力量及其形式和名称,贯穿以新的统治内容,从而改造为共赏同罚的隶属机构。例如, 原来的“国”中仍有乡、党的单位,同样,“野”里仍有邻、里的组织。这是在公社残迹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为新型地方行政组织的。如同恩格斯所说, 在日耳曼那里也是这样的。他说:

向罗马境内的迁徙,破坏了各区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且必然要破坏它。纵使按照原来的企图,以部落和氏族为单位而进行迁移,这在事实上也做不到。漫长的征途,不单把诸部落与氏族,就是整个的民族也给它搅乱了。甚至想要保持住各个农村公社之间的血缘关系,也是困难的。因此,这些农村公社便成为民族所由以构成的实际的政治单位了。①

这就告诉我们,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的乡、党、邻、里这样实际的地方行政机构的产生,大都是在公社基础上完成的,则是一个合乎历史规律的现象。

① 恩格斯:《德国古代的历史和语言》第 70 页,人民出版社 1957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