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级关系

奴隶主贵族 西周时期的奴隶主贵族阶级主要是以他们所封的土地广狭而决定级别的。当是最高的奴隶主贵族是周王,又称“天子”。所谓“天子”即“上天之子”或“上帝之子”。在他们看来,宇宙间最高的统治者是“天”,是“上帝”,周天子就是“天”或“上帝”派在人间的代表,所谓“天立厥配”(《诗经·大雅·皇矣》)就是这个意思。周天子既然从天帝那里取得了统治人民和土地的权力,所以他们这些天帝之子在法理上便成了当时人民和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尚书·梓材篇》说:“皇天既付中国民越

(与)厥疆土于先王;肆(故)天维德用,和怿先后迷民,用怿先王受命”。

意谓老天既然把中国的人民和疆土付给了我们的先王,所以王要照着美德去做,使迷惑的人们和悦,而领导他们以完成先王所接受的使命,便是这个思想的表现。

其次是诸侯,亦称“公”、“公侯”或“伯”。《诗经·邶风·北门篇》: “王事适我,政事一俾益我”里的“王”,似指卫侯,不指周天子。《尚书·梓材》云:“已!若兹监。惟曰:欲至于万年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也称康叔为王。诸侯国就是小王国,所以诸侯亦可称王。

再次是大夫,它是天子、诸侯国内的实际上执行政务的人。《诗经·小雅·雨无正》云)“周宗既灭,靡所止戾。正大夫离居,莫知我■;三事大夫,莫肯夙夜。”这里的“正大夫”,指六卿百官之长;“三事”,指三公; “大夫”,指六卿及中下大夫也。可见他们是王朝中的行政官。大夫的封地叫“采邑”,是由天子或诸侯分封的。

最基层的统治阶级是“士”。《国语·晋语四》云:“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韦昭注“士食田”云:“受公田也。”可见,这里的“士”与以后平民的“士”不同。古籍中凡言统治阶级,皆称天子、诸侯、大夫、士,士以下始称为庶人。《荀子·富国篇》云:

“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邾公

■钟》铭又云:“台(以)匽(宴)大夫,台喜者(诸)士。”可见,“士” 为最基层的奴隶主贵族。

“国人”和“庶人”西周社会的平民阶级是“国人”和“野人”(即“庶人”),他们是当时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周族武装殖民时所营筑的城邑通常有两层城墙,内者曰城,外者曰郭。郭内称曰“国”,孟子所谓“三里之城,七里之郭”(《公孙丑下》),环周七里的小面积就是古代的“国”。居住在城郭之内的称为“国人”,以别于郊外的“野人”或“鄙人”(即“庶人”)。“国人”或“野人”都是脱胎于原始公社的公社农民,灭商后的周族公社农民与奴隶主贵族一起分别驻守在城邦或都邑,被征服的商族等公社农民则居住在野、鄙之中,或录属于“国”,或隶属于采邑即“都”和“邑”。

西周时期实行一种嫡长子继承的制度,他们世为大宗,余为小宗。五世之后的小宗与奴隶主贵族的大宗逐渐疏远,也就成了“国人”的主体部分。“国人”与奴隶主贵族由于还保存着某种血缘关系,并以公社形式联系着,

加上他们处于征服族的地位,因而便有着传统的参政权力。

《■■》铭的中的“邦人”即“国人”有力量“虐逐氒君毕师”,和西周末期的“国人”有力量流放厉王于彘是一样的。在西周列国中,也有这类事情发生。厉王稍前的齐国,胡公一派的薄姑人和献公一派的营丘人政争, 历数十年之久,献公“乃与其党率营丘人袭攻杀胡公而自立”(《史记·齐太公世家》),获胜。两周之际,晋国也有类似的政治斗争。庶支曲沃庄伯及其子武公夺翼都嫡系晋君之位,五度倾覆翼派,但是“晋人之众”(《史记·晋世家》)还是不服曲沃派。这里所说的“晋人”即“国人”。由于史料残阙,虽然不能确知西周各地“国人”干政的具体内容,但从一些零散材料辅之春秋史实推测,西周时期“国人”的政治力量当不减于春秋。由此可知《周礼》中的询万民三政,即“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秋官·小司寇》),绝非虚构。

“国人”与政的另一方面则是有服兵役的权力和义务。“国”中是“国人”合族聚居的地方,在《周礼·小司徒》、《乡大夫》的职守之中,有“起兵役”的责任,这种职守,却从未见于《遂人》中任何相当的官职。由此可知“国人”当兵,而“野人”是不当兵的。这从周初伯禽就封于鲁国之后, “淮夷徐戎并兴反”(《史记·鲁世家》)时,伯禽在费地誓师的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得出来。例如,他对“国人”说:“善■(予备)乃甲胄,敿(选择)乃干,无敢不弔(善)。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 而对“野人”却说”“峙乃桢■;甲戌,我惟筑。⋯⋯峙乃芻茭,无敢不多; 汝则有大刑。”(均见《尚书·费誓》)西周时期的军队由“国人”组成, 因为“国人”或是周族奴隶主贵族的后裔,或是周族东移的公社农民,不仅保有传统公社的遗习遗制,而且还有公社的联系,所以军队的组织还贯穿有氏族血缘的因素。这种军队组织和公社组织一致的军队是当时国家武力的主干。他们在家“世同居,少同游”;作战则“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见足以相识,其欢欣足以相死。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则同固, 战则同强。”(《国语。齐语》)由于“国人”与当时的统治阶级有着血缘关系,又是甲士,所以“国人”也就有着受教育的机会。从《国语·齐语》所记:“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尹知章注云:“闲燕,谓学校之处。”)⋯⋯闲燕则父与父言义,子与子言孝,其事君者敬,其幼者言悌。少而习焉,其心安然,不见异物而迁焉”,看来,《周礼·大司徒》职所记内容:“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是可信的。这种教育内容不但反映了传统的公社习惯,而且又能使“国人”在德、行、艺的学习中,既能知礼,又能用兵,同时也能巩固“国人”与奴隶主贵族的团结,进而达到镇压和剥削“野人”和奴隶的目的。

“国人”是当时的平民,但也受当时奴隶主贵族的剥削,这就是孟子所

说的“国人百亩而彻”(《孟子·滕文公篇上》。彻法内容,历来论者,说法不一,但从周初形势看来,赵岐的彻法之说,较为近理。他说:“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孟子注》)可见,彻与赋是有密切关系的。《汉书·食货志》云:

有赋有税。税谓公园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 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录食,庶事之费。

《汉书,刑法志》也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赋与税是有区别的。赋是作为“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 而征收的。这从先秦古籍中的赋作兵赋解不作田赋解更能得到进一步证明。这样看来,西周时期的彻法,当与兵赋有关。前面已经指出,“国”中的公社农民,除了平时从事农业生产外,战时还有当兵作战的义务,为此他们需要供给国家兵甲车马之费。他们向奴隶主贵族所交纳的赋,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所谓“国中什一使自赋”(《孟子·滕文公篇上》)就是这个意思。我们知道,在原始社会时期,每一个公社成员就是一个战斗员,作战是他们的权力,也是他们的义务,同时,作战时所需要的武器、马匹、粮食等也要自备。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剥削“国人”的彻法即“赋”,可能就是由此演变而来的。

“野人”亦即“庶人”,与西周的统治阶级没有血缘关系,他们的主要来源是被征服族的人民。庶字,似有卑贱、藐小、旁出和次等诸义,例如, 庶子,庶姓就是指的次于嫡长子和姬姓的人。古籍中称“野人”作“庶人”, 可能也有次于周族奴隶主贵族、周族乎民的含义。武王灭商和东征胜利以后, 他们对于被迫迁于成周的殷民称之为“殷庶”或“庶殷”(《尚书·召诰》), 对一般被征服的部族和小国,则称之为“庶邦”。《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说: “三姓之后,于今为庶。”杜注云:“三后,虞、夏、商。”可见,不但殷亡后的人民成为庶人,而且虞、夏灭亡后的人民也成了庶人。西周时期的庶人与“国人”不同,前者是外族,后者是本族。唯其如此,他们的地位差异, 不但表现在政治上,在法令税役上也极悬殊。

西周时期的被征服者殷族等居住在“野”里,主要担当农业生产,担负

供给“天子奉养、百官录食,庶事之费”,他们仍然保有公社组织,以公社共同体的形式而不是以个别家族或个人,受到奴隶主贵族的“七十而助”和“五十而贡”的剥削。孟子所说:“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均见《孟子·滕文公篇上》),则充分道出了上述事实。正因为“国人”与“野人”的地位之不同,在《周礼》一书中也看不到六遂的野人建学受教育的迹象。六遂的官吏职守,大都说的“掌其政令”、“掌其戎令政事”和“掌其教治政令”等,从未见列“庠序”、“賓兴”一类的记载。由于六遂的“野人”只是从事农业生产,因而六遂的官吏职守中都说:“趋其稼事而赏罚之”

(《县正》)、“趋其耕耨,稽其女功”(《鄼长》)或“以治稼穑”(《里宰》)。《遂人》职还说:

凡治野,以下剂致甿,以田里安甿,以昏乐扰甿,以土宜教甿稼穑,以兴耡利穑,以时器劝甿,以疆予任甿。“甿”,郑康成注云:“变民言甿, 异内外也、甿犹懵懵无知貌也。”这里把“野人”不作“田民”而称为“甿”, 亦作“萌”或“氓”①,可能反映了“野人”不能建学受教育,“懵懵无知” 这一历史实际。

由于“野人”即庶人的身分地位比“国人”低,目前不少同志主张庶人就是奴隶,恐难成立。把庶人说成奴隶的主要根据是《大盂鼎》铭中的一句

① 详见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发掘队:《湖北圻春毛家家咀西周木构建筑》,《考古》1962 年,第 1 期;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上村岭虢国墓地》1959 年,科学出版社,第 19 页;郭宝钧等:《一九五二年秋季洛阳东郊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5 年第 9 期。

话:“锡女邦嗣四白,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人鬲千又五十夫。”他们说“人鬲”就是奴隶,“自驭至于庶人” 统统包括在“人鬲”之内,因而就都成为奴隶了。其实,未必如此。我们同意铭文中的邦司、夷司,以及人鬲,驭、庶人等都是按被俘以前的身分称谓说的。他们由周天子赐给贵族之后是不是都成了奴隶了呢?铭文中没有说明。即使他们已经成了奴隶,那也不能根据这段铭文证明庶人本来就是奴隶。西周和春秋是两个相续的历史阶段,因此春秋时期史料里对于阶级的排列顺序,是很有参考价值的。《左传》桓公二年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貮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襄公十四年又说:“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貮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暱。”这说明土以下直到庶人、工商, 都只有家庭组织,而无贵族阶级那样大宗、小宗的宗法,因此士只有“朋友” 或“隶子弟”,庶人、工商、皂隶则只有“等衰”和“亲暱”的差别。但是, 庶人工商和皂隶牧圉分为两个阶级,则是非常明显的。《左传》襄公九年云: “其卿让于善,大夫不失守,其士竟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这说明工商和皂隶都有专门技艺,因此说他们“不知迁业”,并非说两者为同一阶级。《左传》昭公七年又说:“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这条材料只是数的贵族与奴隶两个阶级,而不数庶人工商,这恰好证明庶

人工商不是奴隶,而是平民阶级②。还有解放后出土的《宜侯夨■》也有赏赐庶人的记载,论者亦以为是奴隶。铭文中说:周王赏赐宜侯的有田土、有邑落、有人民,又值周初伐商之后,这是“封国”。如果说赏赐的人都是奴隶,奴隶不能有姓,也无称“在宜王人”、“宜庶人”的道理。“奠”即“郑”,和“奠七白”一起封赐的“[千]又五十夫”③,当是他们所属的“庶人”。这里的赐土赐民,是指周天子将其征服地区划归被封者的统治区域而已。铭文中“才宜王人”、“宜庶人”和“郑七伯”,皆非奴隶。参证前述, 庶人、庶民都是奴隶的说法,自应消歇。

论者或谓凡是被赏赐的都是奴隶的说法,也非确论。我们知道,在残有

公社的古代社会中并没有完全自由的农民,即令是公社农民也不是完全自由的。《周礼·地官·比长》职称:“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徒于他, 则为之旌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地官·邻长》又说: “徒于他邑,则从而授之。”当时的公社农民就是这样被束缚在公社之内, 他们是不能随意迁徙的。不仅如此,公社农民还常被奴隶主贵族当作隶属于自己的而被赏赐、交换出去。这种现象,在古代埃及和两河流域的一些国家里也是不乏其例的。

奴隶 西周时期的奴隶,一般叫做“臣妾”、“臣”,“鬲”等。例如《尚书·费誓》说:“马牛其风,臣妾逋逃。⋯⋯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大克鼎》铭云,“易女井家■田于■,目(以)毕臣妾。”《令鼎》铭又云:“姜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这里的“臣妾”和牛马并论,当指男女奴隶。鬲即隶字,亦指奴隶。这种称呼一直延用到战国末期,云梦秦简,便是其证。不过,秦简中的“鬲”改用为“隶”,

② 《毛传》:“略,利也。”

③ 畟畟,《尔雅·释训》郭璞注云:“言严利。”

有时和臣妾连用,称为“隶臣妾”。周代奴隶多因其来源、职役和等级的不同而有各种各样的名目,反映了当时的奴隶被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当时的奴隶多是由其专门分工固定下来,一般都有世袭不变的社会地位。

西周时期的奴隶数量并不太多,例如《■■》铭云:“王曰:‘■,令女司成周里人■者(诸)侯大亚,■(讯)讼罚,取遗五寽。易女尸(夷) 臣十家。用事。’”这个治理成周里人和诸侯大亚,并且负有断治大事的■, 只能赐得“臣十家”,可以说明当时赏赐奴隶的规模是不大的。此外,还有赐“臣五家”(《不■■》)的。金文中赐奴之例,唯《麦尊》育赐二百家的记录,铭曰:“■王才(在)■,已夕,侯易者■臣二百家。”惟其“■ 臣”如何解释,诸家看法,尚不一致。前引《大克鼎》记载厉王赏克田七区, 其中只有一区注明“◻(与)军臣妾”,可见西周时期的奴隶,只有少数用在农业生产上。

论者为了强调西周时期奴隶数目之多,常常征引《小盂鼎》中的如下一

段铭文:“隻(获)■(馘)四千八百口二■,孚(俘)人万三千八十一人。” 这里的“获■”是斩获的首级,“孚人”当然是俘虏。我们知道,俘虏虽是奴隶的重要来源,但是,并不能说他们都是奴隶。这从安阳殷墟所发掘的排葬坑的尸骨在祖庙中举行献俘告捷之礼时被杀的是战俘而不是奴隶,得到证明。至于《逸周书·世俘解》中“武王遂征四方⋯⋯馘■亿有十万七千七百七十有九,俘人三亿万有二百三十”的记载,如果以武王伐纣时所能动员的力量不过是“革车三百两,虎贲三千人”(《孟子·尽心篇下》)以及直到周初周族自己还在说“大邦殷”、“小邦周”等史实测之,这段材料可能过甚其词,不可完全轻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