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公社的解体与封建生产关系的成长

由于铁器的普遍应用,战国时代的社会生产力大大提高。特别是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长期残存于我国古代社会里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走向了解体道路,土地私有制开始发生,社会经济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封建生产关系逐渐生长起来。

古代公社的解体与土地所有制的变化我国古代社会里,由于残存公社 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当时的工商业也就不可能发达。我们知道,公社本身不知道什么商品生产①,但是剥夺公社剩余产品的国家,却可以把这种产品抛入流通的过程。也就是说,商品生产者是公社,而占有者是国家。如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所说:“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下,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物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产品的出售者”①。这种在公社基础上的产品生产,是通过贡赋关系,由接受贡物的国家来实现的。所以当时的工商业者基本上是一种官工、官商,这就是所谓“工商食官”,即当时的工商业主要由官府统一经营管理、组织加工,其产品由官府核价出售,工商业者的生活, 都由官府豢养。

《礼记》一书虽然是孔门后学所作,但书中所记内容,应当是有所根据的。《礼记·王制》说:“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皆指有功所得之物),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就是说,当时的手工业产品,除人民生活用品外,一般是不准出售的。有些物品虽然准许在市场出售,但有许多限制①,这就妨碍了手工业生产的商品化。正是由于当时的手工业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奴隶主贵族的享用,而不是为了交换,因而也就实行了一种“处工就官府”(《国语·齐语》) 的制度。所以,《礼记·王制》又云:“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市、不移官、

① 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四夷》三十九。

① 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民族出版社,1980 年第 10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3 卷,第 204 页,

出乡不与士齿。”即以技术为奴隶主贵族服务的,如祝、史、射、御、医、卜和各种技工艺人,既不可兼做他事,也不能改变行业。《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所说的“民不迁、农不移、商贾不变”,也是这个意思,“工贾不变” 虽是为了保持工艺熟练,但主要是对工商业者的控制,防止“工人数变业, 则失其功”(《韩非子·解老》)。这时的商业,也由当时的官府统一管理, 凡是官府所制造的手工业品,需要交换时,都需经过“贾人”来核价,即《晋语四》韦昭注云“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当时的商业活动,虽在市场上进行,即所谓“处商就市井”(《国语·齐语》),但是根据当时的经营管理制度必须由官府垄断市场,掌握物价。当时的手工业和商业主要是为了保证奴隶主贵族的需要,不是为了发展和扩大商业贸易,因而这种“工商食官”制度,实际上阻碍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到了战国时代,如前所述,由于铁制工具的普遍使用,分工的发达,不但使农工之间进一步分工,而且也出现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①。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战国时代有很多有名的私营手工业主。一个是赵地邯郸的郭纵,他以冶铁为业,其富可与王侯相比。另一个是以煮盐起家的猗顿。还有一个女手工业主,就是始皇帝为之修筑“怀清台”的巴寡妇清,她的先人是开采丹砂的,她一直守着这个行业, 成了有名的巨富。此外,象蜀地卓氏的先人和宛地孔氏的先人等等,他们都是原来战国时代赵国和魏国的私人冶铁手工业者,这些人都是从平民中兴起的专业生产交换商品而不是自己享用的商人,司马迁称他们为“素封”(《史记·货殖列传》)。“素封”的出现,也就表志着我国古代社会中“工商食官”制度的结束。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金属货币也随之而生。战国以前, 以重量计的货币虽已产生,但只有出现了金属货币之后,才算正式代替了以物易物的阶段。恩格斯把这种金属货币称之为“商品的商品”,如云:“这种商品以隐蔽的方式包含着其它一切商品,它是可以任意变为任何随心所欲的东西的魔法手段。谁握有它,谁就统治了生产世界”①。

这种商品交换关系的发生,对于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公社组织起着瓦解作用。如同马克思所说:“这种不受公社控制的动产,个体交换的对象(在交换中,投机取巧起极大的作用)将日益强烈地对整个农村经济施加压力。这就是破坏原始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的因素。它把别的因素带进来,引起公社内部各种利益和私欲的冲突,这种冲突,首先会破坏耕地的公有制,然后会破坏森林、牧场、荒地等等的公有制;一旦这些东西变成了私有制的公社附属物,也就会逐渐变成私有了”①。在战国时代,由于公社的解体,各个公社农民占有原来由公社分给他的“小块土地的占有权,现在变得如此牢固,以致这些小块土地作为世袭财产而属于他们了。⋯⋯土地现在可以成为出卖和抵押的商品了”①。这就打破了过去的“田里不粥”的旧惯例,出现

① 1923 年出土于山西浑源县李峪村,《浑源县彝器图》、《中国古青铜选》中均 有著录,现藏上海博物馆。

① 三川:东周以伊水、洛水、黄河为三川。秦在这里设三川郡,在今河南洛阳、郑州一带。二周:本指西

周公和东周公。这里指东周公的封地巩县和西周公的封地河南(洛阳西)。

① 参见群力:《临淄齐国故城勘探记要》,《文物》1972 年第 5 期。

①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说:“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3 卷,第 55 页)。

了土地私有和土地的买卖。这时出现的土地自由买卖,是社会经济中的一个重要变化。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

(《汉书·食货志上》)。实际上商鞅以前,秦国以外,土地买卖已经逐渐开始,商鞅只是进一步在法律上承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而已。整个战国时代, 虽然仍有授田制度,但土地买卖业已流行。长平之战前,赵国起用赵括为将, 赵括的母亲就指责赵括说:“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由于土地已经开始买卖,有土地的农民常因不能维持生活而出卖土地,到荀子时,“无置锥之地”(《荀子·儒效》)已经成为成语。《吕氏春秋·为欲》更明确地说:“无立锥之地,至贫也”。

农民的分化与佃农的出现 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崩坏,公社农民将其自耕土地,即“私田”变为私有土地后,在我国古代历史中便出现了一个自耕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极盛时期,造成了战国时代农业的发达与社会经济的显著发展。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

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②。但是由于它本身的脆弱,在高利贷、商业资本和课税的侵蚀之下,造成了农民的分化。马克思说:“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夺去用于耕作资本。生产资料的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①。这段话,虽然主要是对农奴制瓦解后的小农说的,但用来分析战国时期的小农经济也是适用的。战国时期,国家对于农民除了“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以其常役,修其城郭”以外,还要“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之衣食之财”(《墨子·辞过》)。孟子又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尽心下》)。荀子也说有“田野之税”,“刀布之敛”(《荀子·王霸》)。秦国从商鞅变法后,开始按户征收人口税,称为“户赋”或“口赋”。《商君书·农战》说:“百姓曰:我疾农,先实公仓,收余以食亲,为上忘生而战, 以尊主安国也。”所谓“实公仓”,就是向国家缴纳田租。《商君书·去强》又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者强。”所谓“民不逃粟”,就是按户征收地税和户赋,不让逃避。据云梦《秦简》看来,国家向农民征收的地税不仅有禾稼,还有刍(饲料)和稿

(禾秆),规定每一顷田要“入刍三石,稿二石”(《田律》),还要交纳户赋,不准隐瞒户口,即“弗令出户赋。”(《法律答问》)。当时农民的租税徭役负担是很重的,所以孟子说:“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 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梁惠王上》)。

有的农民在失掉耕地之后,便为人雇用。例如《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第 364 页。

① 例如《礼记·王制》云:“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变,不粥子市。布帛精粗不中数(数,织布所需的升数,有如今夭的“若干支纱”之类),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绵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

云:“家贫,无以妻之,佣末(及)反”。《五蠹》也说:“泽居苦水者, 买庸(佣)而决窦(渎)。”《外储说左上》又说:“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畦畤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 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也就是说,引文中的主人给庸客美羹、钱布(铜币),是希望他耕得深,耘得快。当时的农民,也有放弃本业转入工商业的, 更有失去土地后流入城市做雇工即“市佣”(《荀子·议兵》)、“庸保”

(《史记·刺客列传》)的。《商君书·垦令》说:“无得取庸,则大夫家

长不建缮⋯⋯而庸民无所于食,是必农。”这是说,政府不准雇工,大夫就不雇人修建房屋;雇工没有饭吃,就必然务农。当时使用耕地的人也不少,

《吕氏春秋·上农》说:“农上不闻,不敢私籍于庸”,即没有高级爵位, 就不准私自庸用雇农,便是其例。当时,还有替人“灌园”(《战国策·齐策六》)的庸夫。

这时的农民,还有在高利贷的严重盘剥下弃产流亡的。例如冯◻所谓“息愈多,急,即以逃亡自捐之”(《史记·孟尝君列传》);也有因饥饿死在沟壑中的,即孟子所说的“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滕文公上》)。然而,那些不甘心沦为奴隶的农民,为此而进行着激烈的反抗斗争。当时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就是“壮者散而之四方”(《孟子·梁惠王下》),称为“流民”。春秋末年以来就已经发生的所谓“郑国多盗”(《左传》昭公二十年)、“鲁多盗”(《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以及所谓“盗”跖,并非奴隶暴动,而是一些不甘卖身为奴的武装流民而已。

破产农民的另一条出路,据《汉书·食货志上》载董仲舒说: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这种佃农,在战国时可能是已经东鳞西爪地出现。或者租赁土地进行耕种,以收获量十分之五为地租。中国的封建生产关系就是在这样复杂而尖锐的阶级对立中产生了,并在继续发展中。到了战国末年, 农民为了逃避繁重赋役,有的宁愿依附到豪强地主之下,甘愿作佃农。《韩非子·备内》说:“徭役多则民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贵人富”,说明当时有权势的贵人,趁人民苦于“徭役多”的时机,用包庇免除徭役的特权诱使贫苦农民归附到他们的门下,成为他们的佃客,忍受他们的剥削。《韩非子·诡使》曾说:“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难充仓府(库)也。而士卒之逃事状(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这些有威之门,就是《商君书·垦令》所说的“禄厚而税多” 的官僚兼地主,也就是后来秦汉时代的豪强地主。战国时代还有一种依附于地主的农民叫做“庶子”。秦国规定能够斩敌甲首一个的“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即赏给爵位一级,给予庶子一人。又说: “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均见《商君书·境内》)。就是说:有爵者可以得到无爵者作为庶子,每一级爵可以得到一个庶子;当有爵者没有特殊役事的时候,庶子每月要给大夫服役六天:当有爵者有特殊劳役时,要按服役期限供给庶子食粮而养起来。这种庶子,虽然规定在一般情况每月只给主人服役六天,但是主人有特殊劳役时随时可以调来服役而养起来,实际上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的佃农。这种佃农,在商鞅变法前可能已经普遍存在, 商鞅只是把它规定成了一种制度而已。

奴隶战国时代的农民,遇到“天饥岁荒”就不得不“嫁妻卖子”(《韩

非子·六反》)而沦为奴隶,已经是普遍现象。在严重的剥削和残酷的兵灾下,据说魏、韩两国“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战国策·秦策四》)。战国以前的奴隶来源,一是俘虏、二是罪犯,而且多是家内奴隶性质。到了战国时代,开始出现债务奴隶,这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井田制度崩溃后的必然结果。战国时代,有相当数量的官私奴隶。

战国时代官府奴隶的一个来源是罪犯。因此,“胥靡”既是一般奴隶的通称①,又是一般罪犯的通称。秦国的“隶臣妾”是一种官奴婢性质。据《秦律》看,隶臣妾按其劳役类别,年令和性质发给低于一般人民的口粮标准, 如果他们使用或管理的器物牲畜有丢失,还要“以其日月减其衣食”的三分之一来偿还。至于称为“鬼薪”、“白粲”、“城旦”、“舂”的刑徒,其性质与隶臣妾不同,前者有固定的刑期,而后者则需终身为官府服役,必须取赎才能恢复自由。当时官府奴隶的另一个来源,就是把罪犯的妻子儿女没收为奴隶。商鞅变法,公开宣布“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便是其例。从《秦律》来看,当时称为隶臣、隶妾的官奴婢,官府可以把他们卖掉,或作赏赐品。例如秦王曾以“文绣千匹、好女百人”送给义渠君(《战国策·秦策二》)。

《周礼·地官·质人》职云:“掌成(郑注云:“成,平也”。当指估定物产的价格)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这里的人民和牛马一样在市场出卖,当然是奴隶。所以《汉书·王莽传》载王莽改制的诏令中也说:“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当时,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 一些被降为官府奴隶的,也还可以用金钱赎买回来。例如《吕氏春秋·察微》云:“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这种事情,在当时比较普遍,所以《吕氏春秋·观世》又说:“晏子之晋,见反裘负刍息于涂者,以为君子也,使人问焉。曰:‘易为而至此?’对曰:‘齐人,累之,名为越石父。’晏子曰:‘◻!’遽解左骖以赎之,载而与归。”

《战国策·宋卫策》也说:“卫嗣君时,骨(胥)靡逃之魏。卫赎之百全, 不与;乃请以左氏。”用一马赎回一个奴隶当属一般,而用左氏一邑换回一个奴隶,当然是个特殊情况。

战国时代的官府奴婢,除用于手工业生产外,也被用于农业生产。《秦律》规定“隶臣田者”,在农忙时的二月到九月,每月口粮比原定二石增加半石,就是为了从事各种差役。《韩非子·喻老》云:“故冬耕之稼,后稷不能羡也;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以一人力,则后稷不足;随自然,则臧获有余。”杨雄《方言》说:“海岱之间,骂奴曰臧,骂婢曰获”。《汉书·司马迁传》颜师古注又引晋灼曰:“臧获,败敌所被虏获为奴隶者。”

《名义考》引《风俗通》更云:“臧,被罪没官为奴婢;获,逃亡获得为奴婢。”可见,《喻老》中的“臧获”是指奴隶。《韩非子·五蠹》又说:“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锸以为民先,殷无胈,胫不生毛,虽臣虏之劳不苦于此矣。”《礼记·少仪》说:“臣则友之”。郑注云:“臣,谓囚俘”,这个“臣”就是俘虏。“左之”,就是用左手加以牵制,用右手攻其反抗的意思。可见,“臣虏”也就是俘虏,古以俘虏为奴仆,所以又称奴仆为臣虏。《五蠹》所说的“身执耒锸以为民先”就是《论语·宪问》中所说的“禹稷躬耕而有天下”,指的是农业生产。这里既把“执耒锸”以从事农业生产说成是

“臣虏之劳”,这就反映出战国末年奴隶还用于农业生产领域里的事实。 战国时代的私营大工商业者,也常用奴隶从事生产。例如白圭曾“与用

事僮仆同苦乐”(《史记·货殖列传》)。所谓“用事僮仆”就是随从主人经营事业的奴隶,这与“今召客者酒酣,歌舞,鼓瑟吹竽,明日,不拜乐已者而释主人,主人使之也”(《吕氏春秋·分职》)的情况,完全不同。当时经营工商业的人,都有很多奴隶,蜀卓氏“富至僮千人”(《史记·货殖列传》),吕不韦“家僮万人”,“嫪毐家僮数千人”(《史记·吕不韦传》), 便是其例。正因为如此,《秦律》还有保护私人对奴隶的占有和奴役的规定。如果臣妾有侵犯主人利益,或反抗主人和怠工的行为,就要给予处罚。例如, 男奴“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封诊式》),主人可以请求卖给官府, 变为官奴;如果女奴“悍”,主人可以请求官府将她处以黥刑和劓刑。

战国时期,保有较多的奴隶制残余,一方面是由于奴隶制的影响还很大, 另方面地主阶级掌握政权后,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希望保留奴隶制的残余,作为封建剥削的补充。

地主阶级的主长 恩格斯在《法兰克时代》一文中说:“自主地使土地占有的原始平等不但可能而且必然转化为它的对立物。日耳曼人的自主地,在旧日罗马领土上一出现,就变成了跟它同时并存的罗马人的地产所早已变成的那种东西,即变成了商品。财产分配日益不均,贫富矛盾日益扩大, 财产日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这是一切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社会的确定不移的规律:虽然这一规律在近代资本主义生产中得到了它的充分的发展,但并非一定要在资本主义生产中才能起作用。所以,从自主地这一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这一作为商品的地产产生的时候起,大地产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②战国时代起,随着土地买卖而来的土地兼并,使“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出现了许多贵族及其以外的土地占有者,他们逐渐转化为地主。

战国时代的贵族,包括各国国君的亲属和贵戚,占有大量的土地。其中有些人被封为国君,除享有征收封邑赋税的特权外,还占有大量土地,例如赵国的平原君和齐国的孟尝君就是这样。他们都以封邑的租税为自己的收入,但须纳税给国家。他们还利用权势包庇所属农民逃避国家的赋税徭役, 许多不堪赋税、徭役负担的农民,也就被迫归依他们。由于“事私门”的愈来越多,弄得“公民少而私人众矣”(《韩非子·五蠹》),所以战国时代常常发生国君与封建贵族之间争夺劳动力的斗争。

当时的个别农民,也有当了封建官吏而爬上地主阶级地位的。例如中牟

的农民宁越,由于“苦耕稼之劳”,求学十五年,成了周威公的“师”(《吕氏春秋·博志》),自然有了不少土地。当时的各国政权为了奖励“耕战之士”,常常采取赏田的办法。例如吴起为魏的西河郡守,为了要攻克秦的小亭,曾悬赏“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上宅”(《韩非子·内储说上》)。魏国考选“武卒”,中试的可以“利其田宅”(《荀子·议兵》)。秦在商鞅变法后,颁有二十等爵赏赐军功,接功大小赏给爵位,一级爵位可得田一顷。这样由军功而占有土地逐渐变为地主的为数也不很少。

当时社会上还有一般的地主,他们多是由于兼并或开荒而发展成为地主的。《史记·苏秦列传》说:“且使我有洛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162 页。

印乎!”有负郭之田二顷的,就是一般地主。这里既然说有负郭田二顷就什么也不想干,说明当时有一般地主的剥削收入就能过上优裕的生活。商鞅变法规定“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记·商君列传》)的“名田宅”, 是准许地主以个人名义占有田宅的意思。这种“名田”制度早已存在,商鞅作出这样的规定,只是在法律上承认其合法性,确定地主土地所有制而已。秦汉时代的“名田”制度就起源于此。

战国时代,有许多大手工业者和大商人占有大批奴隶从事工商业。但是, 他们却“以末(工商)致财,用本(农)守之”(《史记,货殖列传》)。他们和官僚、贵族勾结在一起,形成了当时统治阶级的核心。

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三稿》中指出:“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①这就是说,农业公社解体后,有两个前途,即或者走向奴隶制度,或者走向农奴制即封建社会。残存于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公社组织解体后,不是前者,当是逐渐走向了封建制社会。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9 卷第 45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