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的内部量变与“书社”的出现
② 转引自北大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考古》第 236 页。
③ 多见中国科学院考古所:《长沙发掘报告》,第 66 页,
① 参见郭宝钧等:《一九五四年春洛阳西部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6 年第 2 期。
②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第一队:《郑州碧沙岗发掘简报》,《文物参考资料》 1956 年第 3 期。
③ 山西省文管会侯马工作站:《1959 年“牛村古城”南东周遗址发掘简报》,《文 物》1960 年第 8 期。
铁制工具的出现,农业技术的进步,使得当时的农业产量有了提高后, 公社农民对“私田”上的劳动增加了兴趣,因而出现了
“公田不治”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便一反过去传统,取消“公田”、“私田”的区分,实行了“履亩而税”(《公羊传》宣公十五年)制度。为了“履亩而税”,首先必须使公社农民的“私田”固定化,从此公社内部的土地制度,便由过去的暂时占有变为永久占有,即由“三年一换主(土)易居”(《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经)变为“自爱其处”, 即:“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汉书·食货志上》)。由于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制度的变化,有先有后。在春秋列国中,首先实行“履亩而税” 的,是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继齐国之后,则是晋国之“作爰田”(《左传》僖公十五年)。鲁国的“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也是一种“履亩而税”制,所以,《谷梁传》宣公十五年解释说: “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楚国在鲁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 548 年)也对当时的田制进行了改革,“量入修赋”(《左传》襄公二
十五年)。郑国在鲁襄公三十年(公元前 543 年)也曾对公社土地进行了改
革。《左传》襄公三十年中所说的“田有封洫”,是指整理土地经界沟洫而言,“庐井有伍”则是把原来井田中农民的土地庐舍进行调整之义。社会经济发展较慢的秦国,通过秦简公七年(公元前 408 年)的“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也完成了上述田赋制度的变化④。这
种“履亩而税”制的出现,虽然不是自然发展的产物,是通过阶级斗争完成的,但它也与公社农民在耕种公社土地之余,另外种植垦荒土地而逃税有看密切关系。也就是说,这种逃税情况如果持久下去,奴隶主贵族的剥削收入也就因之相对减少。所以,他们便采取了“履亩而税”制,按公社农民实际耕种面积多少征税,不管它是公社的还是垦荒而来的土地,一律丈量征税。于是奴隶主贵族的剥削便可大大增加起来。《左传》宣公十五年解释“初税亩”时说:“以丰财也”,正得其旨。
春秋时代各国的上述变化,都促成了公社农民使用的土地固定化。公社土地不再重新分配也是我国土地私有制确立的一个必经过程①。
春秋时代井田制的内部量变,并没有使当时的公社解体,公社土地的公有制也没有完全过渡到私有制。当时的公社虽仍存在,但是公社农民这个个体与国家的隶属关系愈来愈密切。从这时起,各国普遍出现了“书社”组织, “书社三百”(《吕氏春秋·高义篇》)、“书社四十”(《吕氏春秋·知接篇》)等,便是其例。《荀子·仲尼篇》王先谦注云:“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版”,《周礼·天官·宫伯》郑众注云:“名籍也, 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图”,《周礼·天官·司会》郑玄注云:“土地形象,田地广狭。”可见,春秋时期以后的公社所以称为书社的原因,当是因为公社必须把公社内的户口、土地数字制成清册上交于各国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159 页。
① 有人认定春秋时代尚无牛耕,所以硬说这个“耕,字是“■”的错字;司马耕当 作“司马■”,冉耕也就该作“冉■”了。这种“改字说经”法,纯属臆测之辞,不 可轻信。
统治者,作为对公社农民征税和力役的根据②。《周札·地官·小司徒》职的“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天官·小宰》职的“三曰听闾里以版图”,也都是反映这一事实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