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殷时期的社会经济和统治制度社会经济
农业 殷代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但是停滞在初期阶段上。这主要是由于生产工具的粗笨和耕作方法落后的缘故。
在商代遗址中常见的农业生产工具是木、石、骨、蚌做成的镰、锄、铲和耒耜等。磨光扁平石铲是发现最多的一种挖土或松土工具。蚌铲是用自然河蚌稍加磨制而成。骨铲,一般都用牛牙床骨剖裂后再加修治而成。镰是收割工具,石制者居多,蚌制者较少。据文献所载,商代农业中普遍使用的工具是耒和◻。在一根较长的距尖头不太远的地方固定一个短小的横木,刺土时以手持上端,以脚踏横本入地,这就是最初的单齿耒。后来,逐步改进成曲柄斜尖的耒,甲骨文中的“f”字就是这种未的象形字。单齿木耒向两个方向改进,一是在耒的下部增加耒尖,变单齿来为方字形双齿耒;一是将耒尖加宽,形成略如后世的锹头,使翻土的面积增大,这就是耜。1958 至 1959 年,在殷虚不少窖穴壁上发现清晰的木耒痕迹,都是双齿。如在小屯西地 H305 坑发现的大形耒痕,齿长十九厘米、齿径七厘米、齿距八厘米;大司空村 H112 发现的小形耒痕,齿长十八厘米、齿径四厘米、齿距四厘米②。甲骨文中有“耤”字,字作■(《乙》7808),象人侧立推来,举足刺地之形。此与武梁祠汉代石刻神农氏等手持之物极为相似,今天已经得到实物遗痕的证实。木耒,在商代是一种很重要的起土工具。
耜字,甲骨文中作“■”(《甲》1268)形,象一有柄的叶子。金文的耜字与甲骨文的区别不大。两种文字的形象反映耜的形状是一条长柄带一个宽头,而耒的下部是分叉的双齿,这大概是耜与耒的基本区别。
1972 年底,在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遗址中出土了一件铁刃铜钺。由于这种兵器在铜质的钺身前部嵌铸以铁质的钺刃③,有的同志便说,在商代铁的使用已经开始。经鉴定,这件钺的铁刃有可能来自陨铁。陨铁的利用,虽然能使人类初次认识了铁,对于后来铁矿的冶炼技术可能会有帮助,但陨铁的使用并不能证明当时人类已经发明了铁。
甲骨文中的“丽”字,作■(《文》379)形,“象两耒并耕形,古者耦耕,故丽有耦意”④。耒耜的耕作方法包括两个动作,一叫“推”,二叫“发”,前看是刺土,后者是翻土。这种耦耕方法,在甲骨文中叫做“■田”
(《续》2·28·5),这是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商殷时代公社组织的牢固残存,土地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的存在,都是与当时农业工具发展水平的低下分不开的。有关商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具体情状,将在本卷第二部分《典志》中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部分作详细论述。
在现有的甲骨文中,关于农业生产及其相关的卜辞仅次于祭祀、征伐和田猎等事类,说明农业是商殷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
当时种植的农作物中,从甲骨文看来,记录最多的是黍,现在叫黍子, 又叫大黄米。又有稷,就是谷子、小米。黍、稷是商代的,主要粮食作物,
② 邹衡:《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第 201 页。
③ 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第 34 页。
④ 李民:《尚书与古史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第 143 页。
所以卜辞中“受黍年”(《铁》248·1)、“受稷年”(《乙》771)的记载最多。此外,还有稻①、麦、来(大麦)②和野生的旱稻即秜(《乙》3212)
③的记录。上述谷类作物不但是商朝的主要粮食作物,而且还是酿酒的主要
原料。甲骨卜辞中有许多用酒米祭祀的记载。■字,就是一种特制的甜酒, 用它来祭祀,多到成百的使用,如云:“■百牛百”(《前》5·8·4)、“百■百羌,卯三百牢”(《佚》543)。从古史记载中,我们更可知道当时饮酒风气之盛,甚至成了商王朝致灭的原因。微子曾指出殷人亡国的原因说:“我用沉酗于酒,用乱败厥德于下。⋯⋯天毒降灾荒殷邦,方兴沉酗于酒”(《尚书·微子》)。《韩非子·说林上》也说:“纣为长夜之饮,惧
(顾广圻曰:“惧”当作“欢”。)以失日。”商代末年,在一般小墓中, 觚爵象征性陶酒器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随葬品。殷人荒湎耽酒之状,于此可以概见。由这种饮酒风气之盛和酒器遗存之多,便可说明当时谷物生产已经有了剩余,否则酿酒业的发达是不可能的。
在商王朝的统治者看来,自然界中的一切都是由上帝鬼神来主宰的,风雨是否调顺和收成能有多少也得由上帝鬼神来决定。因此,在甲骨卜辞中有很多“求雨”的记载。求雨的方法有舞祭和烄祭。舞字在甲骨文中作■形, 象一人两手拿着牛尾在跳舞。卜辞中有“贞舞■雨”(《前》7·32·2)的记载。烄字,作■形,象将人放在火上焚烧,卜辞中的“于河烄雨”(《粹》655),便是其例。
殷人既然主要依靠农业为生,因而年岁的丰欠对于人民的生活有直接关系,所以甲骨卜辞中有许多卜问年岁丰欠与求年(求丰年)的记录。如云: “贞求年于岳”(《前》1·50·1)、“求年于大甲十牢祖乙十牢”(《后上》27·6)。这与《尚书·盘庚篇》中所谓“若农田力穑,乃亦有秋”、“情农自安,不昏作劳,不服田亩,越其罔有黍稷”的话印证起来,可知农业在殷人的经济生活中,已经占有主导地位。
关于殷代的农业种植技术,在甲骨文中已发现有施肥的记载,如云:“庚辰卜,贞翌癸未■西单田受■(有)年。十三月”。(《存》2·166)■字, 作■形,即尿字。所从的∴,不是沙,也不是米,而象人的粪便之形。西单的“单”,应读为“◻”。《说文》云:“◻,野土也”。段玉裁注云“野者,郊外也。野土者,于野治地除草”。《华严经音义》引《韩诗传》云: “椫犹坦,言平坦也”。因而,所谓“西单”,就是西郊平地①。这段卜辞是说:在润十三月的庚辰这天占卜,问由庚辰起到第四天癸未这几天打算在西单平地上施用粪肥,将来能够得到丰收么?这是一条十分清楚的施肥卜辞。
甲骨文中有个■字,象露天谷堆之形,就是仓廪的廪字。甲骨文中的“令
■省■”(《粹》914)、“令吴省在南■?”(《前》5·1·2)等辞例, 反映了当时已有仓廪,其中多为“南■”,可能是为了选择避风和便于看守的所在。在郑州、辉县和藁城等地的早商遗址和殷虚的晚商遗址中,都发现有大量的贮藏粮食的窖穴,这些窖穴,其口部或作长方形,或作圆形,或作
① 详见丁山:《商周史料考证》第 78 页。
② 王玉哲:《鬼方考补证》,《考古》1986 年第 10 期。
③ 丁山:《商周史料考证》第 94 页。
①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1958—1959 年殷虚发掘简报》,《考 古》)1961 年第 2 期。
椭圆形,有的深达八——九米,窖壁一般较直而光滑,并有对称的脚窝可以上下,殷虚的窖壁、窖底有的还用草拌泥涂抹,修造十分讲究。
商代还有圃(菜地)、囿(园林)和栗(果树)等,形成了以农田为中心的农业经济体系。又根据甲骨文中有蚕、桑、系、帛和许多从蚕、从桑、从系的字以及在安阳大司空村的殷墓和山东益都苏埠屯的殷代大墓里发现有形态逼真的玉蚕①来看,商代已有了蚕桑和丝织物。当时的商王把能吐丝作茧的蚕当作一种神,叫做“蚕示”(《后上》28·6),就是蚕神。甲骨卜辞中的桑字也有用作地名的,如“八桑”(《前》1·6·6)、“桑”(《后上》1110)、“■”(《前》2·19·6)等,这都可能是由于盛产蚕桑而得名。由此可见,殷代蚕桑之业,与农业生产一样,在当时社会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
畜牧和鱼猎 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商代的畜牧业也更加蕃盛起来。后来所说的六畜——马、牛、羊、鸡、犬、豕(猪),不论在甲骨文或是在郑州早商和殷虚遗址中都己发现。此外,在殷虚中还发现有象骨,甲骨卜辞中也有“获象”(《前》3·31·3)的记载,可见《吕氏春秋·古乐篇》所说的“商人服象,为虐于东夷”是信而有征的。这种六畜都是饲养的家畜, 甲骨文的■作■形、牢作■形、■作■形,皆象马、牛、羊用圈关着饲养。甲骨文中又有:“王畜马才(在)兹■。”(《宁沪》1·521)的记载。这里的■,就是后来的厩。这条卜辞的意思是:商王在这个马厩养马。
商代的家畜,除了食用和用作动力外,大量的用为牺牲。用于各种仪式的祭祀坑和附属于贵族墓葬的兽葬坑中成批的兽骨的发现,与甲骨卜辞中的用牲记载,往往可以相互印证。当时用牲的数字达到惊人的程度,少则数头, 数十头,多则二三百头,甚至经常准备着上千头牛来供祭祀使用,如云:“不其降册千牛千人”(《合》301),便是其例。商代奴隶主贵族一次能够集中如此大量的牲畜,也正反映了当时畜牧业发达的情况。
田猎在商代社会生活中,是农业和畜牧业经济的一种补充。在商代遗址中,经常可以发现鱼猎工具,在甲骨文中也有■(矢)、■(弹)、■(网) 等字,都是猎具的象形。当时田猎方法的字,在甲骨文中主要有:逐、焚、阱、射、擒和■等。
由于鱼猎技术的改进,当财人们已能捕获很多飞禽、走兽和鱼类。从甲骨文中的字形来看,仅是兽类就有象、兕虎、鹿、麋、麞、豕、豕、狐、猴等。从郑州和殷虚出土的动物遗骸中又鉴定出更多的野生动物,如麋鹿、海花鹿、獐、虎、貛、猫、熊、黑巤、犀牛、猫、狐、豹、乌苏里熊、扭角羚、田鼠,各种鸟类、鱼类以及海产鱼、蚌、贝等②。这些野生动物,大部分是当时人们渔猎捕获来的。甲骨文记载有一次“王阱允擒三百又四十八。”(《后下》41·12)这是有关败猎的最大记录。
这种畋猎虽是奴隶主贵族的一种娱乐活动,但是由于其所获鱼猎物肉可食、皮毛可以制作穿用之物,骨头可以制作装饰品或用具,也是商王朝奴隶主贵族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经济活动。同时,这又是开发土地、为农田除害和军事操练的行动。
① 1931 年在河南濬县也出土过一件嵌铁援的无胡铜戈和一件嵌铁刃的铜钺, 现已流传在美国。据了解, 其铁刃也都是陨铁所制。
② 徐中舒:《耒耜考》,《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部分,第 13—14 页。
此外,青铜冶金业在商代已经获得了重大的进展商代的青铜,大都用于制造礼器和兵器,因此,从早商到晚商,青铜工业始终是被王室和奴隶主贵族所垄断的一种官府手工业。由于公社的残存,商代的商品生产受到很大的局限,但是地下资料说明,贝在当时确已作为货币使用。有关这些,另见本卷丙编中的“手工业、商业和货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