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主的兼并与自耕农的零替
上述的大土地所有者兼并土地之后,又利用各种手段对自耕农民进行掠夺,大量土地为他们兼并了去,“而耕田之大率属役于富贵者也”。所以, 崔寔《政论》云:“秦隳坏法度,制人之财,既无纪纲,而乃尊奖并兼之人⋯⋯上家累钜亿之赀,户地侔封君之土⋯⋯下户踦■,无所跱足,乃父子低首, 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全后汉文》卷四十六)。这里的有妻室儿女的“下户”,决非奴隶。这种雇佣关系,可以从云梦秦简《封诊式·告臣》中得到旁证:“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 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身免丙。”由此可以看出,丙对甲的属役关系是和土地有密切关系,是一种租佃关系,不为地主耕田种地,就会遭受种种迫害。地主阶级在通过各种手段兼并大量土地后, 也就要求在法律上有相应的法规来承认和保护他们的土地。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条记录:“‘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 ‘封’即田千陌。顷半(畔)‘封’■(也),且非是?而盗徒之,赎耐, 可(何)重也?是,不重。”这里的“封”,就是“封疆”,即田界,是设立于阡陌之旁的标记。法律规定偷偷改变田界的就应处以“赎耐”之刑。这样的处罚是为了防止有人侵犯土地,是为了保护私有土地,当然也就被认为“不重”矣。
恩格斯说:“从自主地这一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这一作为商品的地产
产生的时候起,大地产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①。战国时期由于私有土地的发展,大土地所有制的出现,也就改变了过去的“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②的情况,逐渐形成了赋税和地租的分离。《汉书·食货志上》所说的“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就是和赋税分离的地租。马克思指出: “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③,反映的是所有者财产的权力:“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④,反映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这是完全符合战国及其以后的封建社会的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