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中、下地受田与土地休耕轮作
① 杨宽:《中国古代冶铁技术的发明和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6 年第 17 页。
为了实行“履亩而税”,首先必须使公社农民的“私田”固定化,因此公社内部的定期分配土地,也便由暂时的占有变为永久的占有。《汉书·食货志上》云:“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更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爱其处。”这里所说的“自爰其处”,就是颜师古注引孟康所说的“三年换主(土)易居”变为“自爰其处,不复易居”。《周礼·地官·大司徒》职也说:“不易之地,家百畮:一易之地,家二百畮;再易之地,家三百畮。”郑玄注云:“郑司农云:不易之地,岁耕之,地美,故家百畮。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耕种,地薄,故家二百畮。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耕种,故家三百畮。”《遂人》职更云:“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五十畮,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畮,莱百畮,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二百畮, 余夫亦如之。”郑玄注云:“莱,谓休不耕者。”《地官·县师》注也说: “莱,休不耕者。郊内渭之易,郊外谓之莱。”可见,《遂人》职的“下地” 就是《大司徒》职的“再易之地”,“中地”就是“一易之地”,两者正相符合。只是《大司徒》的“不易之地”,为岁皆可种,没有休耕土地,而《遂人》之“上地”,则每年耕百亩,休耕五十亩,稍异其趣。这种上地、中地、下地的亩数之不同,则是因为土质虽然不一样,又想要维持每个公社农民每年都能有定量生产的土地面积,也就是说,由于占代施肥知识还不发达,地力衰竭时必须采取休耕制以维持相同耕种面积的缘故。如同《遂人》职所说: 上地,一夫得一百五十亩,年耕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休耕,即每个五十亩三年轮流休耕一次,是由于上地土肥,地力不易衰竭的关系。中地,一夫二百亩,年耕二分之一,即每个百亩隔年就要休耕一次。下地,地薄,一夫三百亩,每个百亩三年耕种一次。轮耕次数之长短,主要决定于地力之肥瘠, 实际耕种面积不管每个公社农民所授的土地为上地、中地还是下地,每年都是一百亩。所以,《吕氏春秋·乐成》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邺地的一夫分得二百亩,则是因为土质比较贫瘠,每年需要休耕一次,以养地力,其实也是一夫百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