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剂”的出现与“券”的应用

《周礼·质人》说:“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是一种较大的买卖用的较长的券:剂,是一种较小的买卖用的较短的券。质、剂本是买卖发生争执或纠纷时,官府据以判断的凭证,即所谓券“听买卖以质剂”(《周礼·小宰》)。这时的高利贷放债,也普遍应用这种券。无论买卖用的质、剂或放债用的债券,一般都是用竹木制成,他们先把买卖的合同或借据写在上面, 然后剖分为二,由买主或债权人执右券,卖主或债务人执左券。买主或债权人便可操右券来责成卖主或债务人履行义务,即所谓“操右券以责”(《史记·平原君列传》)。债权人在讨债和索取利息时便可命债务人前来“合券”

① 详见安志敏:《金板与■金(楚汉金币及其相关问题)》;载《考古学报》1973 年第 2 期。

(同上)。这种债券或称为傅别(符别)。傅,就是指合券;别,就是指个别的右券或左券。《管子·问篇》:“问邑之贫人债而食者几何家?”“问人之贷粟米有别券者几何家?”所谓别券,就是指左券而言,如果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当时官府就要根据傅别来判断,这就是所谓“听称责(债)以傅别”(《周礼·大宰》)。券的普遍应用,也是商品货币关系发展与货币广泛流通而产生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