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的土地私有与土地买卖

战国时期存在着土地私有而且有了土地买卖当是无可置疑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云:“甲小末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从这条民事问题的法律答问中可以看出,某甲的马因为管理疏忽,跑到别人的田里吃了庄

① 详见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竹简《孙子兵法·吴问》。

稼,因而引起纠纷。很显然,这马是甲的私有财产,那块生长庄稼的田地也是别人私有的。《徭律》云:“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这条材料说的是禁苑附近的田有的属于‘贵”者,有的属于“贱”者,有的田多, 有的田少,它有力地说明了当时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不过,贫贱者虽有少量的土地,终于免不了被富贵者用各种方式兼并了去。正如马端临在《文献通考·田赋考》中所说:“盖自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货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于富贵者也。”

土地买卖是土地私有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我国历史上,土地买卖的发展是与土地私有的增加相平行的。早在春秋时期就已出现的土地买卖迹象,到了战国时期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的逐步解体,就进一步发展了。例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所云赵括为将之后,“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便是其例。那些有少量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往往因为天灾人祸或在“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 “以其常役,修其城郭”(《墨子·辞过》),“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孟子·尽心下》)以及“厚刀布之敛,以夺之财;重田野之税, 以夺之食;苛关市之征,以难其事”(《荀子·富国》)等赋敛剥削之下, 不得不把土地卖出,成为“无立锥之地”,“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汉书·食货志上》)的人。所以,《汉书·食货志上》追述战国时情况, 曾经算过一笔细帐:“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 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这还是按一户百亩来计算的。实际上自耕农民的私有土地大多是少于这个数目的。这些仅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往往被迫出卖自己的土地,土地买卖就为地主兼并土地开了方便之门。仲长统《昌言·损

益篇》中反映了这一现象说:“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

当时贵者的土地来源并不限于购买,更多的是来自国家的赏赐。《史记·赵世家》载晋国赵简子“赐扁鹊田四万亩”,又记赵烈侯赐给歌者田“人万亩”。

《史记·商君列传》云:“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说明按赐爵等级而给予“田宅”、“臣妾”的制度,在商鞅时期已经开始实行。这种情况,《商君书·境内篇》中说得更为明白,如云:“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史记·王翦列传》又云:“王翦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优贫乎!’”这种赐田的办法,在《军爵律》中得到了证实,如云:“从军当以劳论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所以,《通考·田赋考》引吴氏语云:“(秦)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