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和政治制度

西周王朝的统治权力较之商殷王国更为强化,因而它的官僚机构和政治制度也日渐冗繁和庞大。

官制关于西周王朝和诸侯国的官僚机构,现在已略可考。

根据《诗》、《书》和金文资料可以看出,周王是奴隶主贵族的总代表, 是西周王国的最高统治者。据说,周初成王时,周公为师,召公为保,“相王室“以尹天下”(《左传》定公四年)。师、保即太师和太保掌握着西周朝廷的军政大权,并且成为青少国君的监护者。这种政治上的长老监护制度, 是从贵族家内幼儿保育和监护的礼制发展而来,并由此形成的一种官职。这种制度,商代已经产生。《诗经·商颂·长发》说:“实维阿衡,实左右商王。”《尚书·君奭》说:“在太甲,时则有若保衡。”“阿衡”就是“保衡”,“阿”即是“保”,原来也是教养监护的官,后来发展为国君的辅佐大臣。

从文献金文资料看来,西周中央政权有两大系统,即卿事寮和太史察。

金文中的“卿事”,就是文献中的“卿士”。《说文》云:“士,事也。” 两者都称为寮,说明是当时的两大官署。《令彝》铭云:“王令(命)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士)寮”,并且细举其目云:“明公朝至于成周,■(出)令:舍三事令,■(及)卿事寮,■诸尹,■里君,■百工,

■诸侯:侯、甸、男,舍四方令。”这就说明,周公子明保即伯禽曾经主管“三事四方”,授给卿事察。所谓“三事”,就是指王畿以内的三大政事;

所谓“四方”,就是指王畿以外的四方诸侯的政务。“三事”之称,亦见于

《尚书·立政》和《诗经·小雅·雨无正》等篇。《雨无正》说:“三事大夫,莫肯夙夜;邦君诸侯,莫肯朝夕。”胡承珙认为:“三事大大”就是《尚书·立政》所说的“作三事”,“任人谓任事之官,唯夫谓平法之官,牧谓养民之官”,“三事大夫疑为在内卿大夫之总称,对下邦君句,为在外诸侯之统称”(《毛诗后笺》卷十九),颇是。《令彝》铭中的“诸尹、里君、百工”,当即王畿以内官员的总称,就是“三事大夫”。诸尹相当于“任人” 或“常任”。里君相当于“牧”或“常伯”,只是百工泛指各种官吏,和《立政》所谓“准人”稍有出入。《雨无正》所说的“三事大夫”,是指王畿以内统治的官吏,即《尚书·酒诰》中的“内服”;所说的“邦君诸侯”,是指王畿以外统治四方的诸侯,即《酒诰》中的“外服”。《令彝》铭的“■ 者(诸)侯:侯、田(甸)、男,舍四方令”,杨树达云:“文本当云:舍四方令,■诸侯,侯,田,男,而文却倒言之,致文字错综,不相配称,令人迷惘”④,他认为是倒装句,应读为四方令发布到四方的诸侯,包括侯、甸、男在内。这又与《雨无正》中的“邦君诸侯”相当。由此可见,卿事寮不仅主管王畿以内的“三事”,所属有“三事大夫”,而且还掌管王畿以外“四方”的政事。《左传》定公四年说:“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就是管理四方诸侯。卿事寮的长官,早期是太保和太师,中期以后主要是太师, 其属官主要是“三有司”,即司马、司土(徒)、司工(空)。据古籍载, 司徒是掌土地徒役的官;司马是掌军赋的官;司空是掌建筑工程等的官。三司之外有司寇,是掌刑狱警察等事的官,地位较低。又有“师氏”、“亚旅”、“虎巨”,是掌军旅的官。有“趣马”①,是掌马的官,“膳夫”,是掌王食和出纳王命的官。“古代兵刑不分,卿事寮的长官,无论太师或太保都掌握军政大权,所以召公和周公都曾出征过。

太史寮的长官是太史,主管册命、制禄、祭祀、时令、图籍等,既是文职官员的领袖,又是神职官员的首领,其地位仅次于卿事寮。《礼记·曲札下》云:“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这些官制虽系后人记载,但它的来源可能比较原始。这里把“六大”称为“天官”,并且看作神职是有来历的。它把大史作为六大之一,其实大史就是“六大”之长,“六大”都该属于太史寮②。太保、太师和太史都称为“公”,说明在西周中央政权中辅佐周天子的执政大臣,确有“公”的爵概。例如召公官为太保,周公官为太师,毕公官有太史、而都被尊称为“公”。在周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 所以六卿职守中的多数与宗教事务有着密切关系。周代中期以后的宗教职能在政权机构中逐渐削弱,“因而明保、明公、皇天尹大保、大保之类的官职已不复见,这意味着政务官职机构的扩大、也说明西周王国的官僚机构有了发展。

前引《令彝》铭中的“四方”,指四方诸侯和方国部落,具体指侯、甸

男等诸侯,也可以说是西周的地方政权。据孟子说,周制:天子为一位,公

④ 《毛传》:“覃,利也。”

① 参见《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科学出版社,1959 年第 35 页。

② 关于商代谷物,考证者较多,意见颇不相同。于省吾云,当时有黍、齋(稷)、豆(?)麦、秜(自生稻)。详见所著《商代的谷类作物》。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7 年第 1 期。

为一位、侯为一位,伯为一位,子男同为一位,凡五等;君为一位,卿为一位,大夫为一位,上士为一位,中士为一位,下士为一位,凡六位。论者或谓上述说法的下半截大致可信,而上半截的五等爵似为附会。但是,《尚书·酒诰》说之殷制“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金文中也有公、侯、伯、子之称。

特别是西周时期畿外的封君一般都称为侯,如鲁、卫之君称鲁侯、卫侯; 畿内的封君多称伯,如芮伯、郑伯等,便是其例。侯、伯当是爵位名称,西周时期称公的较为普遍,王朝中的大臣都称公,如周公、召公,公在当时也可能是一种爵位。周代真正的五等爵,有人考证就是被后人说的畿服制的侯、甸、男、采、卫。这种说法虽尚有可疑之点,大致是不错的。可见,西周时期可能是沿续殷代旧制另订了五等爵,似非完全后人的加工。按照周制,大国诸侯有时还可以兼任王室的官吏,例如周初卫康叔为周司寇,周末郑桓公为周司徒,都是其例。诸侯在其封国内设置的官制,大略与王室相等,还有军队各自成为一方之主。西周国王对诸侯拥有较大的权威,诸侯还能听命纳贡。《左传》昭公十三年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除贡纳外,还需朝觐述职,出兵从征。周天子有权干涉诸侯内政,有时还向诸侯国派遣监国的使臣,与诸侯并称为“诸侯、诸监”(《几■》)。

1958 年江西余干出上的《应监甗》①,当是派往应国的监国使臣所作的

铜器①。

西周时期的官制,基本上是在商代的“内服”和“外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只是其机构更加庞大,体制更加系统而已。当时的官吏,既是贵族, 又是宗亲,盘恨错节,根深蒂固,构成了以西周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对广大平民和奴隶的统治体系。

世卿与世禄 西周的统治阶级都是世袭的贵族,也称世族。世族是当时统治阶级的基本力量,众多的世族形成一个政治、经济、思想的综合统治体系,因此世族和世袭制度是西周统治的核心内容。所谓“世卿”(《公羊传》隐公三年)或“嗣卿”(《佐传》成公十三年)是指在天子或诸侯之下的世族世袭地享有卿的地位并且掌有政权者。这种世卿制的出现,是他们世代占有土地,秉承氏族社会遗留的必然结果。这种世卿制度与民族集团互为表里,世代执政本于氏族共治之习,而氏族的存在也仰赖于世代把持官府, 故曰:“弃官,则族无所庇”(《左传》文公十六年)。这也就是《孟子》所说的“世臣”(《梁惠王下》)。当时掌政的氏族都要尽量把持他们的既得利益,同一氏族的成员是不轻易排斥于权益圈之外的。所以,鲁有三桓, 郑有七穆,原先都是兄弟,宋的华氏当权的更多。所谓“政由宁氏”(《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则是举族而言的。于是周代的贵族政治,在纵的世族制度代代相承之余,又有横的氏族集团。他们的势力庞大,每每可与国君抗衡,“家”和“国”通常并称,“安定国家,必大(指大族)焉先”(《左传》襄公三十年),便是其例。当时欲要邦国的存在,必须首先扶持大贵族, 难怪鲁国的襄仲说:“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左传》文公十二年)贵

① 民为萌之本字,金文作■(《齐侯壶》)、■(《齐镈》)、■(《克鼎》)等形,各种子冒地而出, 上象子叶,下为其根,引伸为凡草木萌芽皆谓之民,民人之民,乃借义。历代统治阶级有种种侮辱民人的释义,如:“民盲也。”;“民,冥也”;“民,氓也”,置民于“懵懵无知”、“冥顽无知”之列。

① 斯维至:《论庶人》,社会科学战线》,1978 年第 2 期。

族亦以“用■■(绸缪)奠保我邦我家”(《叔向父■》)自命。这种氏族集团,古人称之为“巨室”,所谓“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均见《孟子·离娄上》),巨室自有政治资本,不是国君诸侯随意能贵能贱的。

西周世族有和周王同姓异姓之分,他们的形成各有特点。周王室的世卿巨室大多是周初东征的贵胄,不是周王之亲戚就是传统大氏族的后代。周初东征之际,往往有的儿子在外殖民建国,有的儿子留守王室辅政,此即春秋时代随武子所说的“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举不失德,赏不失势”(《左传》宣公十二年)。这里的“内姓”指同姓,“旧”谓世臣也。例如,周公旦的长子伯禽封镇于鲁,称鲁公,他的次子则在王室世袭父职,代代称周公, 为王朝卿士。宣王初立,周公、召公辅政,这个周公当然不是周公旦,而是他的后裔。春秋时,《左传》桓公五年有周公黑臂,庄公十六年有周公忌父, 文公十四年有周公阅,成公十一年有周公楚,可见周公旦之后,世为王朝卿士。召公奭辅佐成康,为太保,其子孙世世代代称召公。宣王时,有召穆公虎,《左传》僖公十一年有召武公,文公五年有召简公,可见,召公奭之后, 也世为王朝卿士。尹吉甫为宣王卿士,《左传》成公十六年的尹武公,昭公二十三年的尹文公,当是尹吉甫后也世为王朝卿士。虢仲、虢叔是武王之弟, 宣王时,有虢文公谏王“不籍千亩”,他是虢仲之后还是虢叔之后不详。春秋时,《左传》隐公元年有虢公忌父为王卿士。其后,虢公林父将右军与桓王同伐郑,可见虢氏之后也世为王朝卿士。

这种世官制度,在金文资料中也有反映,例如《录白■■》云:

王若曰:“录白(伯)■!■!自乃且(祖)考又(有)` (勋)于邦周,右(助)◻(开)四方,■(惟)弘天令(命)”。②这里明确地记述了录伯■先人缔造周邦的功劳。他们在周初建国时,或“受民受疆土”,或担任要职,子孙继承余荫,世世接替,所以金文中常有“井(型)乃且(祖)”、“则乃且”或“■(更)乃且”之类的记录。这些记载,除指效法祖先之德以对周室尽忠外,还指其继承祖先的官职言。如云:

[王] 若曰:“舀,令女更乃且考司卜事。”(《舀鼎》)王乎尹氏册令舀曰:“■乃且考乍冢司土于成周八■。”

(《舀壶》)

王乎年史令趩且考服。(《趩■》)

金文中多以“子子孙孙永宝享”作结语。我们知道,礼器既然是代表一种身分、阶级和职位,那么子子孙孙可以享用礼器,其职守或地位必然也是代代传下去的。但是,这种职守的传递,需要通过“再封”礼仪才得承认。也就是说,奴隶主贵族后来的职官是由周王授予的,如果授受双方之一有所改变时,就须举行一次授职典礼,才能世官其职。例如,《师虎■》云:

王若曰:“虎,■(载)先王既令乃取(祖)考事(仕),啻(嫡)官司左右戏毓荆。今余佳师井(型)先王令,今女■乃取考,啻官司左右戏毓荆,苟(敬)夙夜勿■(废)肤令。”

《师虎■》是共王时器,师虎之职不知传了几代,先王封师虎继承其祖考官职, 今王新即位,又封师虎,把其官职又说一遍。这类事情又见于《善鼎》、《蔡鼎》等铭。由此可推,上引“■乃且考”之类的铭文,大概都是奴隶主贵族死

② 江苏省文管会:《江苏丹徒县烟墩山出土的古代青铜器》,《文物参考资料》,1955 年第 5 期。

后,周王对其子孙之再封,他们如无罪过,原有的职官是不会被褫夺的。关于西周世官制的详细情况,因为史料残阙,虽难确指,但从若干典籍和有关的金文资料中还是可以寻出蛛丝马迹的,并可知道,列国贵族的参政也是代代相传, 而且势力颇大,所以叔孙豹说:“若夫保姓(世代保持贵族地位)受氏,以守宗祊,世不绝祀,无国无之”(《左传》襄公二十四年)。据载,叔孙豹在听完范宣子的数千年宗谱后,淡淡地说:“此之谓世禄,非不朽也”(《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范宣子讲的是“世官”,而叔孙豹却说“世禄”,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周代的世官世禄不能分开,所以战国时代的孟子也说:“仕者世禄”(《孟子·梁惠王下》)。我们知道,周初封建、授土、授民后的周王也常常赐田,公侯也赐田家臣。这些赏赐的田土都是世袭的,那时贵族的官职和采邑互为表里,官既是“世官”,禄也就是“世禄”了。孟子为滕文公筹策立国时,曾经主张“卿以下必有圭田”,以“野人”“养君子”,孟子叫它为“分田制禄”(均见《滕文公上》)也反映了这一历史事实。世官与世禄虽二实一, 所以前边所说的“再封礼”既是为了继承官职,也是对于世禄的再承认。例如

《伯旟鼎》云:

王令■医■曰:“嗣乃且考■于■。”

这里周王既使伯晨继承其祖考,据有■地,那么这块土地便为伯晨永久占有, 成为他的世禄领邑了。西周时期的奴隶主贵族就是这样靠着“大官大邑”而“庇身”。可见,领邑不但是奴隶主贵族的世禄,同时也是他们的“守其官职,宜族宜家”(均见《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的政治资本。

军队与刑法属于西周王室的军队有虎贲和周六师、殷八师。

虎贲是周王的禁卫兵,不参加生产,武王伐纣时,便以他们为先锋。《尚书》中的“虎臣”,金文中的“左右虎臣”、“虎臣”,当是虎贲中的头目, 也是周王的亲信。周六师是由“国人”组成的,因为他们宿卫在宗周所在的西土地区,所以金文中又称它为“西六师”。六师是周的主力军,昭王、穆王时期,曾率他们外出远征。西周王国分为六乡,乡是公社的最大单位。六乡可能是从过去的六个部落转化而来的。西周尚未形成国家时,周族可能是由六个部落组成的部落联盟,形成奴隶制国家以后,六个部落便成了六乡, 原来六个部落中的各个部落都有一支由公社成员组成的武装力量,到了此时就变成了西周王朝的“六师”即六军。

殷八师又称“成周八师”,驻守在成周,是由殷遗民编成的,但其将帅则由周人担任。周人对南方各族的几次征战,往往是六师、八师并用。一师, 相当于古代文献中所说的一军,计一万余人,可见,当时周王的常备军已达十四万人以上。这就是周王能够保持“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 的武装力量。分封各地的诸侯国也都拥有一军到三军的军队,例如,鲁国征伐淮夷时,发动“三郊三遂”(《尚书·费誓》),就有三军之众。西周时期的奴隶主贵族就是依靠这些军队镇压平民和奴隶的。

西周时期的“国”中的公社农民和虎贲不同,他们平时耕地,只有战时

才出征当兵,杨树达谓士、事、葘古音并同,《说文》以“事”释“士”, 东方人以物臿地中为“事”,古书中“菑”亦作“臿”。“盖耕作始于立苗, 所谓插物地中也。⋯⋯事今为职事事业之义者,人生莫大于食,事莫重于耕。” 而甲骨文之“士”作“⊥”,一象地,象苗插地之形,与上说合①。士之为

① 杨树达:《积微居主文说》第 23 页。

农事,并有作战义务,系源于氏族共同体公社成员共耕之遗习,战国礼家还知这脉传统,如云:“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礼记·少仪》)士本来就是耕农,故其子长则耕。《管子·问篇》一书中也多透露这种意思,问“士之身耕者几何家?”、“士之有田宅、身在陈列者几何人?”士要耕种的,所以又问“士之有田而不耕者几何人? 身为何事?”其子弟当然也要耕作,所以又问,“国子弟⋯⋯率子弟不田、弋猎者几何人?”这里既曰“士”,又曰“国子弟”,既曰“身耕”,又曰“陈列”,这也是古代的士、国人、公社农民三者实一,他们平时种田、战时出征的有力证明。西周时期的军队组织和公社组织是一致的,所以不仅当时“国”中公社农民身兼战士,其公社头目也兼任军队的军帅。这队《国语·齐语》里所说齐国情景,也可推知西周时期更当如此。这种由公社农民所组成的军队,每年在农闲时间进行古代文献中所说的“春苗”、“秋搜”、“冬狩”以检阅,全体壮年男子都须参加,因而《礼记·郊特牲》说:“唯为社田(陈澔注云:“为祭社之事而田猎”),国人毕作。”这种“大搜”和欧洲法兰克王“三月阅兵”的性质颇为相似,而“三月阅兵”的前身就是法兰克人的人民大会。可见西周“社田”,可能也是原始社会时期的那种人民大会演化而来的。

西周时期的作战主力是甲士即车兵,他们是由“国”中公社农民中征发

而来的。作战时,每辆兵车除甲士外,还有御者一二人,徒兵十人。《禹鼎》所说的:“率公戎车百乘,斯(厮)驭二百,徒千”,便是其证。“驭二百” 就是由两个“百夫”编成的“御”,“徒千”也就是一个“千夫”编成的“徒”。徒兵是由庶人即“野人’中征调,他们主要服军事差役,如同《尚书·费誓》所说,准备“桢■”、“芻茭”一类的器械和粮秣。西周晚期以后的车马, 同前期一样也是偶数。例如虢国墓发现的四座车马坑,有三座都是一车二马。浚县的第三号车马坑,殉车十二辆,马七十二匹,平均计算,一车六马。当时所用兵器也有明显改进,如戈的胡进一步向前延长,更便于装柲,又加长了刃口;还出现了结合戈、矛特点而成的戟。西周军队就是用这样先进车马武器装备起来的,是保卫奴隶制国家的重要工具。《驹尊》,1956 年出土于陕西眉县李村。同出的还有盠方彝两件,一为《盠方尊》,另为《盠驹尊》的盖。盠器铸于孝王时期,铭中记载周成王在地■亲自参加“执驹”典礼, 接受马官升新驹于、闲,并赐给盠两匹马驹。这与《周礼》、《礼记·月令》、

《大戴礼记·夏小正》等记载的“执驹”、“锡驹”制度相印证,说明西周时期对于马的繁养十分重视。《盠方尊》铭中的“六师”、“八师”等记载, 与《禹鼎》、《克鼎》所言事同,是研究西周军事组织的重要资料。

《汉书·艺文志》有《周法》九章,《左传》文公十八年说“在《九刑》不忘”。九刑之书,今虽亡佚不可考,但在《■匜》铭中说的鞭刑、墨刑和赎刑,可与《尚书·舜典》记载的“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相印证,说明西周存在着刑罚、狱讼和盟誓制度,反映了奴隶制国家的侍征和本质。

铭文中的“■■”是刑名,或■为“■■”或■为“■■”。从铭文意义判断,“■■”和“■■”是轻重不同的同类刑罚,字皆从黑,当属墨刑。据文献记载,墨刑是一种肉刑,属于五刑之首,是五刑中最轻者。《周礼·秋官·司刑》郑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说文解字》说:

“黥,墨刑在面也。”这在《■匜》①铭中得到了证实。

《吕氏春秋·直谏》说:“王之罪当答,⋯⋯引席王伏,葆申束细荆五十,跪而加之于背。”《■匜》铭中的“■”字象手持鞭抽打人背形,当是鞭字的初文。《■匜》铭中出现鞭字,说明最迟在西周后期已经有了鞭刑。

《尚书·吕刑篇》记有赎形条款,作为刑法的辅助手段。《■匜》铭中的牧牛最初被判为墨刑,后来议赦,改判为另一种较轻的墨刑,但没有罚金。第二次大赦,免去墨刑,鞭千减半,罚金“三百寽”。如果《吕刑篇》的记载属实,说明西周末年的赎刑办法有了新规定,罚金数字较前增多。代表奴隶主贵族利益和意志的刑法,是不平等的。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记·曲礼上》)的规定下,当时的贵族犯了法,可以依据他们的特权交纳一定的“寽”而免去刑罚。

为了防止公社农民的逃亡和暴动,当时不仅有“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桥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周礼·秋官·禁暴氏》) 的规定,又把他们编为“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埋葬”(《周礼·地官。族师》)。这种类似后世的连坐法的实施, 一方面反映了周代刑法中原始共同体的残余即保留着对犯罪的集体负责制, 又在保护当时逐渐兴起的私有制。

宗法和礼制西周王国还利用从原始社会父系氏族组织蜕变发展而来的血缘宗族关系——宗法制度,作为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的工具。

宗法制度是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继承法,也是继统法。实行这种继承法, 必须首先严格区别嫡庶关系。例如,天子世世相传,每世天子都是嫡长子继承父位而为第二代天子,奉戴始祖,是为“大宗”。其同母弟与庶兄弟封为诸侯,是为“小宗”。每世的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诸侯的,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卿大夫,是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卿大夫,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为“士”,是“小宗”。士的嫡长子仍为士,其余诸子为庶人。诸侯对天子为小宗。但在其本国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但在其本族为大宗。可见,凡大宗必是始祖的嫡系子孙,而小宗则或宗其高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祖、或宗其父,而对于大宗则都为庶。依照宗法的规定“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礼记·大传》)。因为大宗的始祖只能有一个,不可能有两个。所以大宗永远是大宗。至于小宗由于族类繁衍的结果,分家出去,另立门户的人越来越多,小宗也就不断增加,一般到了五世就必须分出一些子孙。就是说《礼记·丧服小记》的:“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在继高祖者也;是放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所以万斯大曾说:“宗法何昉乎?古之时,诸侯之嫡长子为世子,嗣为诸侯;其余支庶之后,族类繁多, 惧其散而无统也,因制为大宗小宗之法。”②以例言之,文王的嫡长子武王是大宗,被封为诸侯的文王其他的儿子如周公,就是小宗。武王和周公的关系,从血统上来说,虽是兄弟,但从政治上来说已变成君臣关系,因此,只

① 扶风黄堆 村出土的■■觥盖,铭中的■■当是周昭王时期的人,曾任■马之 职,辅佐昭王南征荆楚。“趣马”当即《周礼·夏官》的“趣马”,职司王室马匹。

② 参见杨宽:《西周中央政权机构剖析》,《历史研究》,1984 年第 1 期。

有武王才有祭祀文王的特权,周公是没有这种资格的。周公只有在武王的统率之下,才能参加文王的祭典。这是因为武王是周公的大宗。所谓“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就是这个意思。周公被封到鲁国后,他是鲁国的始祖, 也就是所谓别子。依据规定,则“继称者为小宗”,所以周公的儿子伯禽及其嫡系后裔,对周天子来说,就变成了小宗。但在鲁国内,他是继承其始祖周公的,也就是继承“别子”的。按照“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规定,伯禽又是大宗。被分封为卿大夫的周公的其他儿子,即伯禽的

诸弟,对于伯禽来说,又变成了小宗。同样道理,在鲁国,只有伯禽及

其嫡系子孙才有祭祀周公的特权,伯禽的诸弟只有在他的率领之下,才能参加祭祀周公的祭典。卿大夫和士的关系,也是如此,卿大夫是大宗,士是小宗。

根据《礼记·丧服小记》和《大传》为代表的汉儒的解释,宗法制度是卿大夫士的继统法,与天子诸侯无涉。所以他把君统与宗统分开,以为天子诸侯的继统为君属于君统,卿大夫士的继统才是宗统,而宗法制度是指后者说的。因此《礼记·郊特牲》有“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的说法。清代学者更加强调这点,例如穆瑶田就把宗法制度看成是“以兄统弟” 的“兄道”(《宗法小记》)。这个看法与古籍、金文所载不合,因而颇难成说。例如《诗经·大雅·文王篇》云:“文王孙子,本支百世”,是说文王既然为君,他的子子孙孙就是百世不迁的大宗。《诗经·大雅·板篇》又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大邦”,指诸侯;“大宗”,郑玄注云: “王之同姓之适(嫡)子也”,前句是就政治关系而言,后句是就宗法关系而言。这里是把周天子和同姓诸侯的政治关系和宗法关系视为一体的。这种思想在金文中也有反映。例如《善鼎》云:“余其用格我宗子雩百姓。”这里是把“宗子”与“百姓”对列,似也说的是本宗子弟。特别是 1956 年出土的《盠驹尊》铭文中,说得更为明白①。这个贵族自称是周天子的“旧宗小子”,即周天子的同族人,在“对扬”天子的宠遇时说:“万年保我万宗!”,在另一铜器《盠方彝》铭中又说:“万年保我万邦:”这里的“万宗”是就宗法关系而言,“万邦”则是就君臣关系而说的,也没有把君统与宗统分开。正是因为周天子有这种关系联系着,他在当时才能具有无上的权威。《诗经·小

雅·角弓》云:“骍骍角弓,翩其反矣!兄弟昏姻,无胥远矣!尔(指幽王) 之远矣,民胥然矣!尔之教矣,民胥傚矣!此令兄弟,绰绰有裕:不令兄弟, 交相为瘉。⋯⋯毋教猱升木,如涂涂附,君子有徽猷,小人与属。⋯⋯雨雪浮浮,见◻曰流。如蛮如髦,我是用忧!”诗中一再宣扬:必须团结宗族, 巩固其统治,然后才能征服“小人”,否则宗族涣散,“小人”反上,如猿升木,则将无法统治。看,宗法关系在周天子的眼里该是多么重要!上引诸例无不充分证明西周天子和诸侯都以君统与宗法合而为一,这和汉儒以来的宗法说,正好相反。

由于西周奴隶制国家体制是与宗法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各级奴

隶主贵族十分重视“宗子”的特殊地位,十分注意树立牢固的“尊祖”观念, 对祖的尊重,主要表现在祭祀上,但是在当时并非所有的子孙都有祭其祖先的资格。例如继祢者只能祭祢,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各有其所宗及其所祭。凡非其所继,皆不能祭,只有继始祖者的“宗

① 朱心持:《江西余干黄金埠出土铜甗》,《考古》,1960 年第 2 期。

子”一系才是有主祭的特权,其余的都没有祭始祖的资格。但是,不论什么人又不能不祭祖,而为了要祭祖,只有尊敬那能祭始祖的“宗子”。所以《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这样一来,“宗子”的地位便重要起来,祭始祖的“宗子”便被诸庶子所敬,因而无形中便得到了统治他们的作用。西周时期,从政治上讲,一国无二君;从宗法上讲,一庙无二祭主。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中心,表示“尊祖”和“敬宗”,这就成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

宗法制度不仅应用于周室的同姓间,而且和异姓诸侯间也有关系。周制,

同姓不婚,而异姓则互为婚媒。所以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周初的封诸侯、建国姓,就是把氏族组织扩大为政治组织,也就是氏族组织变成国家机关,奴隶主贵族通过宗法制度,建立了一套周密的统治网。

在西周奴隶社会里,依照血缘的亲疏远近分成许多等级,联系这种等级关系的是血缘,维持这种等级的则是礼制。在原始社会里,人们的意志和感情服从于集体,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风俗、传统为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 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②。这种原始礼在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之后, 由于公社的残存,并没有烟消云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则法定化、神圣化, 彼推广出去,用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一些仪式也被固定化,涉及面更为广泛、庄严、典重,并且通过各种途径贯彻到人民中去。周代社会的礼就是这样在原始礼的塞础上演变而来的。

西周的“礼”与“仪”同义,所以礼仪二字常常连用。《诗经·小雅·楚茨篇》的“礼仪卒度”、“礼仪既备”便是其证,礼的内容,主要包括冠、昏、葬、祭、享、燕、朝聘、衣服、车马和宫室等。春秋以后,礼的概念逐渐扩大,几乎包括一切具体的典章制度。礼有“贵贱有等”(《礼记·坊记》)、“长幼有序”(《孟子·滕文公上》)、“朝廷有位”(《礼记·坊记》)、“男女有别”(《礼记·大传》)和“贫富轻重皆有称”(《荀子·礼论》) 等作用,礼是奴隶主贵族统治人民的重要绳索。

“礼”与道德和法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礼”所表现的

总问题也就是所谓“意志”、“责任”、“必然和自由”等问题。“礼”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另一种形式的表现,是强加给被统治阶级的责任,被统治者如果触犯了“礼”中所体现出来的阶级统治原则,就会受到非自由的对待。因此,“礼”决不是什么阶级的和谐,而是阶级的另一种方式的强制。“礼” 从属于特定的道德,在阶级社会里,超阶级的道德是不存在的,因此,把来自原始社会而演变为阶级社会的“礼”,说成是原始社会的民风民俗是不对的。马克思说:很明白,在这里和在那处一样,“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习惯和传统而固定化的各种限制,当作法律的限制固定下来”①。这里所说的法律也就是周代的“礼”。周代的奴隶主贵族阶级把从过去习惯传统一切有利于他们的东西都固定下来,变成不可侵犯的“礼”,它自然就成了维护和巩固奴隶主阶级统治的工具。

《左传》桓公二年说:“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

② 郭沫若:《释应监甗》,《考古学报》,1960 年第 1 期。

① 参见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释文。

是以政成而民听”。这就是说:“礼”的作用,一方面规定统治阶级内部依据身分不同的“礼”以维护其等级关系以及他们某种程度的血缘关系;另一方面,又在于加强统治者对于平民和奴隶的统治。商周时期是兵刑不分的, 用刑就是用兵,每一诸侯国的国君都有权用兵,因而亦可以用刑。由于兵刑不分,因而“礼”和“法”也不能分,非礼就是非法,犯法就要用刑,用刑就要用兵。《荀子·富国篇》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 则必以法数制之。”杨倞注云:“君子用德,小人用刑”;《礼记·曲礼上》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都是说的在统治阶级内用“礼”,统治人民之道用“刑”。由此可见,西周时代的制礼的目的,正如《礼记·乐记》所说:“礼乐刑政,其极一也。”

敬天保民思想 西周奴隶主贵族不但强化了国家机器,建立了宗法和礼制,而且还相应地发展了敬天保民思想,加强其对被压迫阶级的精神奴役。在“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社会里,宗教世界观占据着支配地位。《尚

书·西伯勘黎》记载西伯灭黎之后,形势对殷颇为不利,纣臣祖伊奔告于王时,纣王说:“呜呼!我生不有命在天?”这句话洁生生地反映了殷人迷信天命的思想状况。周人也相信天,但不象殷人那样迷信,而是采取一种敬天命、尽人事的态度,提出了“天不可信”(《尚书·君奭》)、“天畏(威) 棐(非)忱(诚)”(《尚书·康诰》)的思想来。《诗经·大雅·大明篇》云:“明明在下,赫赫在上。天难忱(信)斯,不易维王!天位(立)殷■

(敌),使不挟(有)四方。”《大雅·荡篇》”也说:“荡荡上帝,下民之辟(君);疾威上帝,其命多辟(乖辟)。天生■民,其命匪谌;靡不有初,鲜克有终。”这种思想也见于《尚书·唐诰》、《君奭》中。周人一方面怀疑天,另方面又在敬天,这在表面上似乎是一个矛盾。其实,从周初的一些记载中不难看出,凡是尊崇天的话,都是对着商族及其旧属方国部落说的,而怀疑天的话,则是向周人自己讲的。由此可见,周人的敬天思想,只是一种策略,这和禁止周人酗酒而放纵殷饮酒一样,是一种具有政治目的的统治措施。

武王伐纣,管蔡以武庚叛等周初一连串的政治事件使得西周奴隶主贵族

逐渐懂得,天命无常,民意才是现实的。所谓“天畏忱,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尚书·康诰》),正是周公告诫康叔要重视人民的意愿。又说: “肆汝小子封,惟命不于常,汝念哉!”这又是周公教导康叔天命不是常在周人手中的话。正是由于这个历史教训,当时才产生了“重民”、“保民” 的思想。例如《尚书·大诰》云:“天棐忱辞(斯),其考我民。”这里是说天命无常,我必须考之于民始可信。《酒诰》所载周公对康叔所说的:“王曰:封:予不惟若兹多诰。古人有言曰:‘人无(母)于水监,当于民监’” 的话,也表现在《诗经》里,例如《大雅·民劳篇》共五章,五言“民亦劳止”,又言“无俾民忧”,《小雅·天保》中的“群黎百姓,遍为尔德”和

《大雅·假乐》的:“宜民宜人,受禄于天”等,也无不反映了保民、重民

的思想。

周人是把天作为一种统治工具的,但是现在既然认为天命不可信,民情大可见,那么这种统治工具也就不大可靠了。在这里,周人又进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罚”、“明德”的思想来。例如:

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用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康诰》)

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肌天命,惟有历年;⋯⋯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历年;⋯⋯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

肆惟王其疾(亟)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召诰》)这里是从历史上寻找证明,要以夏商二代为鉴,说明“明德”能保天命,不“明德” 就要失掉天命的道理。《师旟鼎》铭内多处提到“德”,鼓吹以德为奴隶主阶级的行为规范。周承商制。这种“德治”思想是从商代奴隶主阶级那里沿袭下来的。他们认为维护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就要加强德治。在提出这个“明德”的同时,周初又曾反复提出“保民”说:“今民将在祇遹乃文考,绍闻衣(殷)德言,往敷(普)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唐诰。”“明乃服命,高乃听,用唐诰民。”(均见《尚书·康诰》)这些话是周公对康叔说的,好象封国的目的就是在于安民,其实他的真正用意是在于保住周人的政权。《尚书·梓材篇》中的“惟曰欲至于万年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便是其证。“永保民”,实际上就是永保王位,用周人的话说,就是“祈天永命”(《尚书·召诰》)。综上可见,西周奴隶主贵族所以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主要是为了要控制他们的政权,不使其有隙可乘,也就是为了达到巩固奴隶主贵族对平民和奴隶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