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亩而税”制度在各国实行

由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土地制度的变化是先后陆续完成的。就西周全国范围来说,周王畿完成的较早,而诸侯国变化的较晚。在春秋列国中,首先实行“履亩而税”的是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韦昭注云:“相,视也;衰,差也;视土地之美恶及所从生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这种按土地之美恶及所生出的征税办法,显然是一种“履亩而税”制度。继齐之后,《左传》僖公十五年载晋国“作爰田”。“爰田”,

《国语·晋语三》作“辕田”,韦昭注引贾逵说:“辕,易也,为易田之法, 赏众以田,易疆界也。”晋国的爰田,既称曰“作”,当为一种新制,必与西周时期的三年换土易居者不同。作爰田后,必是公社农民把公社分配的土地变为永久占有,“自爰其处,不复易居”了。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谷梁传》解释说:“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 可见,鲁国从此以后也开始了“履亩而税”,其后楚国在鲁襄公二十五年,

把土地区别平原、山地、低洼、沼泽、盐碱等地区,规定出产量标准,“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楚国的整理土地既然是为了“量入修赋”,如果还是过去的那种“公田籍而不税”(《礼记·王制》) 制,也就无法进行。可见,楚国整理土地后,以前的“爰田易居”的爰田制必然要为“自爰其处”的爰田制所代替,否则就不可能“履亩而税”。当时的郑国,也曾对公社土地进行了改革。《左传》襄公三十年所说的“田有封洫”是在整理土地经界沟洫,“庐井有伍”是把原来井田中公社农民的土地庐舍加以调整。子产的这次田制改革,最初遭到人民的反对,后来又对他大加赞扬。《左传》记载这个过程时提到的,“取我衣冠而褚之”,《吕氏春秋·乐成》作“我有衣冠而子产贮之”。杨宽先生在其《古史新探》中谓“贮” 是财产税,说颇可取。“取我田畴而伍之”的“畴”,《一切经音义》引《仓颉》云:“畴,耕地也。”“伍”,《吕氏春秋·乐成》作“赋”,可知这里的“伍”字当是“赋”之借字。由此可见,子产的田制改革,既与赋税有关,说明当时的郑国也已开始了“履亩而税”。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的秦国, 到了秦简公七年时“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也经过了这种土地和赋税制度的变化。上述的田制变化,除了生产力进步外,也与公社农民不断增加,需要更多土地才能维持,奴隶主贵族不断扩大采邑,封疆之限日趋泯除有关。当时的公社农民在耕种公社分配的土地外,也有私自种植垦荒土地而逃税者。这种情况长久下去,奴隶主贵族的土地收入就要相对减少,这也是当时统治阶级所以采取诸如“初税亩”一类的方法进行剥削的原因之一。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云:“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也就是按照公社农民每人的耕地面积多少来征税。这样一来,除了他们所授的土地外,连同新垦土地一起,也就是说不管它是授田还是私垦的,都一律丈量征税,奴隶主贵族的剥削收入也就会大大增加。《左传》宣公十五年解释“初税亩”时说: “以丰财也”,正得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