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西周“国”、“野”的“公田”与“私田”

周族灭商前,已经进入了早期奴隶社会,她有着明显的公社残迹现象①。周族灭商后,由于采取了让被征服者商族“旧生产

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①的方式进行统治,因而商殷社会中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得以延续下来。西周时期有“国”、“野”之别,“国”中和“野”里虽然都有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但其中的“公田”和“私田”的存在形式并不完全相同。

居于“野”里的多是商、夏族,周灭商后,她们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几乎原封不动地沿存了下来,因而“公田”和“私田”在空间上是明显分开的。“野”里的公社农民除了耕种自己的“私田”外,还要助耕“公田”,即如

《孟子》所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种助耕“公田”的做法,在古代文献中称之为“助”或“藉”,所以《孟子》曰:“助者,藉也”。关于孟子所说的贡、助、彻,历来论者多说它是夏、商、周三代不同的税制,但是,细读

《孟子》原文,我们可以看出它是指的西周时期夏、商后裔和周族公社农民所在地域内三种不同的剥削方法而说的。不然的话,孟子为什么既说“殷人七十而助”,又说“虽周亦助”呢?既说“治地莫善于助”,又要一个不到五十里的小小滕国,“清野九一面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均见《孟子·滕文公上》),即既用助法,又行彻法呢?其实,西周时期“野”里所实行的“助法”则是随同商代公社一起残留下来的。由于当时“野”里有“公田” 和“私田”之分,“公田”上的收获物归国家,“私田”上的收获物则归公社农民所有,所以,西周时期的公社农民为其国家即奴隶主贵族耕种“公田” 以代租税。这就是《周礼·考工记·匠人》郑玄注所说的“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当时的土地由于是国有的,因而地租和赋税也是合一的。那时的公社农民在“公田”上所付出的代价,既代表了赋税,也算是向国家缴纳了地租。所以,《礼记·王制》说:“古者公田,藉而不税。” 可见,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之剥削“野”里公社农民,主要是通过“藉”而不是“税”。

西周时期“野”里的公社土地是要定期分配的。这种办法,在先秦古籍中称作“换主(土)易居”或“■田①易居”。《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土)易居,财均力平。”这里所说的三年换土,同时还要易(换)居,正是以公社土地公有为基础的一种分配制度。这里的土地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每年都有相同面积的土地可以耕种。为了使“肥饶不得独乐,

  • 埆不得独苦”,三年重新分配一次,以便达到公社农民的财力均平的目的。

① 详见徐喜辰《西周公社及其相关问题》,《史学月刊》1982 年第 2 期。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第 100 页。

① 《说文》释“■”云:“■田,易居也。”

由于上田、中田和下田的土质肥饶不同,也不在同一地区之内,所以换土之后,也就必然要易居,以便耕作。《周礼·地官·均人》职所说的“三年大比,则大均”,就是说的三年大校比,对地政、地守、地职、力征作一次全盘的调整,当与这种换土易居有所联系。可见何休的这个说法是有根据的。

《孟子·滕文公上》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田不钧,谷禄不平。”这段话孟子虽然是为了推行仁政而说的,但他说古代为了实行井田, 为了定期重新分配土地需要划分经界,并非没有根据。《礼记·月令》说, 每年正月要修整土地的封疆经术,“农乃不惑”,以及《国语·周语上》把“修其疆畔”作为耕种前的一件重要事情,便可证实。西周时期“野”里的公社土地,最初是每年“均田”①一次,接着“三年换主(土)易居”的情形,与恩格斯在《马尔克》一文中所说日耳曼人最初是一年重新分配土地, 接着是三年、六年、九年或十二年分配一次的情况完全一样②。

住在“国”中的主要是周族,周族奴隶主贵族在其率领公社农民到各封

国构筑城池武装殖民时,在“国”中表西上虽然在空间上看不到和“私田” 相对的“公田”存在,而实际上是把“公田”集中在一个地区,每年由“国” 中公社农民集体耕种,这就是古代文献中所说的“籍田”③。《令鼎》铭中的“王大耤农于耤田”的“大耤农”即为“大借农”,也就是大借公社农民之力耕种“国”中“公田”的意思。这是“耤”字的最为古老的解释,这里的“耤田”就是周成王的“藉田”,其所以写成“耤田”可能是音近字通的缘故。

“国”中无“公田”问题,古代注释家早已有所注意。例如焦循在其《孟子正义》中引周柄中《辨正》说:“彻本无公田,故孟子云:‘惟助为有公田’。言惟助有则彻无,以明其制之异。⋯⋯若彻原是助,则人人共知,孟子何用费辞?彻无公田,《诗》曰‘雨我公田’者,商家同井,公田在私田外,周九夫为井,公田在私田中。”

周柄中所说中“公田在私田外”,正是前面所说“野”中“公田”和“私田”在空间上是分开的;他所说的“公田在私田中”,也就是这里所指出的“国”中在形式上无“公田”,但“国”中公社农民则必需耕种属于天子或诸侯所支配的“籍田”。这种“籍田”,实际上也就等于是“国”中公社农民的共同“公田”。《诗经》里的诗歌,一般只提“公田”而没有说到“私田”,则是因为这些农事诗多是周天子在举行籍田礼时所唱的歌,因而诗中所描写的自然是在“公田”即“籍田”里劳动的情况,而不是在“私田”中劳动的情景。例如,《周颂·臣工》云:“嗟嗟臣工,敬尔在公。”这首诗是暮春三月周天子到藉田里观麦举行典礼时,乐工们所唱的歌。这里的“在公”的“公”字,杜注云:“君也”,朱熹《诗经集传》云:“公家也”, 皆非。这个“在公”是在“公田”上的意思。《诗经》四字一句,这里把“公” 字下的“田”字省掉了。犹如《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私” 下省掉了一个田字一样。《小雅·甫田》云:“倬彼甫田,岁取十千”,这

① 关于《夏小正》“衣率均田”的解释,历来不一。在笔者看来,《夏小正》既然说正月“农率均田”, 那么把“均田”解释作在我国早期公社内如同其他民族一样,每年要把公社农民的“私田”重新分配一次, 当是比较真确的看法。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9 卷第 355 页。

③ 详见徐喜辰:《“藉田”即“国”中“公田说”》,载《吉林师大学报》1964 年第 2 期。

是周天子举行的耨礼之歌。“甫田”,《毛传》说是“天下田也”,不确。这个“天下”当是“天子”之误。“甫田”即是“天子田”,那么诗中的“曾孙之稼”、“曾孙之庾”的“曾孙”当指周天子无疑①。《周颂·载芟》中讲到藉田丰收和祭祀祖先时又说:“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侯以,有嗿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 有略其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实函斯活。”《毛传》说:“主,家长也; 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郑笺云:“父子余夫俱行。”《毛传》从宗法关系的解释,是一个比较正确的看法;郑玄的“父子余夫”说, 当是一种臆测,不可信从。“侯■侯以”,于省吾说,本应作“侯疆侯纪”, 应训为“维疆为理”,确甚②。这种公社农民的斩除草木,松散土壤,成对成千地在田中耕作的情景,特别是家长、长子、仲叔和子弟等都在田中工作的情景,与“野”中的情形不同,这不是个体家庭的分散经营,而是从大家族长到公社农民及其家属和奴隶一起“千耦其耘”“藉田”的情状。《礼记·月令》说:“天子乃以元日祈谷于上帝,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这种天子率领卿大夫庶人一起参加“藉田”上的耕作,显然是“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①的遗迹现象。

从《诗经》里的农事诗看来,西周时期的“国”中也普遍存在着土地定期分配制度。当时把土地分为三种,一为新开垦的土地,叫做“葘田”;一为第一年正式耕种的土地,叫做“新田”;一为耕种两年以上的土地,叫做“葘田”。这种现象,周初已经存在。例如,《诗经·周颂·臣工》说:“嗟嗟保介,维莫(暮)之春,亦又何求,如何新■。”《小雅·采芑》又说: “薄言采芑,于彼新田,于彼葘田。”葘地,并不一定指的是耕地。《淮南子·本经训》说:“葘榛秽,聚埒亩”,高诱注云:“茂草曰葘。”,葘原训茂草,正如莱之为草之总名一样,是指荒田而言,后来引伸而指人为的荒地,莱是指“废田生草”的休耕地;葘是指“反草”之初耕地,也可以指“废田生草”的休耕地。可见,上述的“葘”为休耕的土地,休耕的时间为一年: “新”为休耕一年后的土地:“■”为休耕后二年连续耕作的土地。这就是

《尔雅·释地》所说的“田一岁曰葘,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的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