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后民五十而贡”

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的公社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

《孟子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①。这种“贡法”,我们还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原始意义。《说文》云:“贡, 献功也。从贝工声。”《初学记》卷二十又云:“《广雅》云:‘贡,税也, 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 按《尚书》:‘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这与恩格斯在论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时曾经说过的“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②是一样的。《尚书·禹贡》系后人所作, 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 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当是可能的。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象《孟子·滕文公上》引龙子所说:“贡者,

① 思,有虞酋长之名,姚姓,妻以二女,故谓之二姚。

② 纶,邑名,在今河南省虞城县东南三十里。说详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六下。

③ 顾炎武:《日知录·其实皆什一也》条。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第 364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140 页。

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 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贡法”, 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