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残存的公社所有制
综上可见,存在于我国古代社会中的井田制度当是原始社会解体后残存于商周奴隶社会中的一种公社所有制。这种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是一种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中间阶段”②的公社所有制。这种土地制度,并不是中国奴隶社会所独有,而是中外古代历史中的一种普通现象③。所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的加注中说过,“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 认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塞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 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 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①。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又说:“我提出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虽然毛勒对此毫无所知)再次得到了证实②”。马克思在这里不仅明确指出“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就是“原始形式”,而这种“原始形式”并不限于地理上的东方,在“欧洲各地”也都有。也就是说,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是包括欧洲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所必经的原始形式。这种形式是残留在阶级社会里的“原始共产主义”的“历史遗迹”③。它所包括的范围很广, 恩格斯说:“其实,土地公社所有制这种制度,我们在从印度到爱尔兰的一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册,第 474 页注①。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第 173 页。
③ 详见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第二章第二节,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 年。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3 卷第 22 页。马克思的这条加注,后来在《资本论》第 1 卷第 2 版中又全部
转载了(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3 卷第 94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2 卷第 43 页。
③ 《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 36 卷第 112 页。
切印欧族人民的低级发展阶段上,甚至在那些受印度影响而发展的马来人中间,例如在瓜哇,都可以看见④”。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8 卷第 6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