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级结构

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阶级社会是奴隶社会,其阶级形式是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不管其具体情况如何复杂,奴隶社会中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关系,总的划分,从其发生发展的基本过程来说, 就是这样的。在我国商殷奴隶社会中,占统治的阶级关系,其基本阶级是贵族奴隶主和奴隶。

奴隶主贵族 商朝的统治阶级是由商王及其臣僚、诸子、诸妇、侯伯、史官以及《尚书》中所说的“众感”、“旧人”和“邦伯师长百执事”(《盘庚篇》)和“百僚庶尹”(《酒诰篇》)等组成的。

商王是贵族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也是最大的奴隶主,在甲骨文中称作“余一人”,在《尚书·盘庚篇》中又作“予一人”。他可以任意发号施令对民众或处以酷刑,或役为奴隶,并在名义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商朝的王位继承,自第二代以下,以兄终弟及为主,王予无嫡庶之分,皆有继位的资格,至无弟可传,然后传子。但传未弟之子抑或传先兄之子,似无定制;多数是传未弟之子,但有不少例外,自成汤到第二十九王文丁的庙号和世次,以及商王的高曾远祖,从要起至示癸,绝大多数在卜辞中都能看到。商王称祖辈以上的先人为祖母、姚某;称远祖为高祖、高妣;称父辈为父某、母某;称同辈为兄。从大量的有关祭祀的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直系(大宗) 和旁系(小宗)的区别

甲骨 卜辞中有一些官吏名臣,也受到商王的祭祀,这大概是由于他们辅佐商王有功,死后受到享祭,如伊尹、咸戊等是。他们都是朝廷中的大臣,所以卜辞中称之为“昔我旧臣”(《库》1516),古代文献中又有“众慼”、“旧人”、“邦伯师长百执事”和“百僚庶尹”的记载。“众慼”是奔走于商王左右的近臣贵戚,他们可以参与重要政事,有时可以代替国王发号施令。《尚书·盘庚篇》中的“率吁众慼出矢言”,便是其例,根据《左传》宣公十二年的“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看来,《盘庚篇》里所说的“旧人”,当指世袭要职的贵族奴隶主。至于“执百事”与“百僚庶尹”, 当是一般贵族奴隶主中的大小官僚。

甲骨卜辞中,还有一些常见的人名,例如沚■、■、雀、亘等,他们既不是旧臣,也不是诸侯,而是一些带兵出征的将领。另有一些特殊身分的“贞人” 或“卜人”,他们的官职虽然不高,权力却不小,是掌握贞卜和写刻甲骨文的知识分子。他们除了在祭祀占卜时替王言事外,还要传达上帝、鬼神的意志。他们的职务可能是世代相传,例如早期卜辞中的贞人■、亘、■、争等, 都是任职多年的人物。

商代奴隶主贵族,又总称为“百姓”。《说文》云:“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因生以为姓,从女生,生亦声。《春秋传》曰:‘天子因生以赐姓’。”许氏说法,虽近“姓”的初义,但他的

“感天而生”说,不足凭信。按,姓的最初意义本是氏族的图腾或徽号,由于产生于母系氏族时代,所以多被后人加以“女”旁。进入阶级社会以后, 由于公社组织残存下来同奴隶制相结合,则嬗变为奴隶社会中的特殊组织形式,即大家族。甲骨文中的“多子族”、“五族”、“三族”等,即是其证。

《左传》定公四年所说的“殷民六族”,当指六个大族或六姓,而代表六族或六姓的那些家族长便已成了贵族奴隶主。所以,商周时代的“百姓”一词, 实际上就是贵族的专称。《尚书·君奭篇》中所说的“商实(是)百姓王人’, 就是贵族奴隶主的专称。

商代的贵族奴隶主阶级是一个脱离生产、过着奢侈生活和享有种种特权的剥削阶级,这在当时的埋葬制度中已有明显的反映。在已经发现的早商和晚商大中型墓葬中,都有殉人,并且随葬有成套的青铜礼器,可知其墓主人都是奴隶主贵族。从其随葬礼器的套数不同,更可说明当时的奴隶主贵族内部已经有了等级的差别,特别是商代后期更为明显,其墓葬的规模相差更为悬殊。若以丙种墓中的早商“李”M2 与晚商的小屯墓 M5 相比,则可看出, 两者的墓室规模仅相差一倍,而随葬器物和殉葬的人数则相差五至十倍③。这固然反映了商代后期奴隶制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也说明社会财富也愈来愈集中于少数贵族手中。

平民阶级 在商代有习惯上所说的非基本的阶级或者叫做过渡的阶

级,即公社农民和手工业者阶级。它们都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或分化出来的,到了阶级社会后却成了残余的旧事物。

关于甲骨文中的众人、众和人的身分问题,陈梦家说:“‘人’和‘众人’比较接近”,而“众”,“必是一种身分”,“他们是奴隶”④。其实, 甲骨卜辞中似非如此,卜辞中既有“令众”(《前》4·30·2),又有“令众人”(《续》2·28·5);既有“令乎众戍”(《邺三》43·6),又有“乎众人于■”(《京》1030);既有“以众”(《粹》1178),又有“以众人”(《南明》531);既有“氐众”(《前》5·20·5),又有“氏众人”(《南诚》26);既有“众人步”(《宁》2·54),又有“众步”(《后上》24·3)并举,特别是从贞,我其丧众人?(《佚》487)贞,其丧众?

(《佚》519)贞,戍其丧人,(《林》2·18·2)诸例看来,“众人”有时称“众”,有时称“人”,在甲骨卜辞中并无严格的区别,足证“众”和“众人”的社会地位是一样的。正因为“众”和“众人”是族众,本属同一身分,他们才有参与宗族活动的权力。如云:

“■于⋯⋯氐众,⋯宗■⋯?”(《京津》1074)“■(御)众于祖丁, 牛;妣癸;■豕?”①“贞,众有灾?九月,□(才)渔。”(《前》5·45·5)

“贞,燎,告众步于丁□?八月。”(《后上》24·3)第(1)条甲骨卜辞虽已残缺,但还可以看出,当■率“众”出征之前,需要召集他们在某一先王的宗庙里举行业祭,即侑告之祭。第(2)条中的■(御)字,用作祭名,是“禳灾之祭”①。“■众,应该是指御除众人的灾殃”①。■,郭

③ 详见唐兰:《殷虚文字记》。

④ 《说文》:“来,周所受瑞梦来 也。”

① 详见于省吾:《商代的谷类作物》,《东北人大人文科学学报》,l957 年第 1 期。

① 详见胡厚宣:《殷代农作施肥说》,《历史研究》1955 年第 1 期。《殷代农作施 肥说补证》,《文物》

1963 年第 5 期。

沫苦释为◻,盛饭之器①。这条卜辞意谓■祭“众”于祖丁之庙,用了一牛; 于妣癸之庙,用了一猪。第(3)条的意思是贞问“众”是否有灾祸降临? 第(4)条中的“燎”为祭名,意谓举行燎祭,向祖先汇报“众人”出征于丁□事宜。这些辞例告诉我们,“众’或“众人”如果不是商王的族众,怎么能够参加本族的宗教集会活动呢?《尚书·盘庚篇》里说盘庚的先王与“众” 的祖和父曾经同甘共苦,又说盘庚大享先王,“众”的祖先也能合享,可知, 盘庚和“众”必定有着一定的血缘关系。《左传》僖公十五年云:“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荀子·礼论》云:“先祖者,类之本也”;韦昭注“其类维何”;《国语·周语》引诗的“类”为“族”,也是说的神不享非其种类的祭典,民不祀非其族类的鬼神的定制。《盘庚篇》中还明确地指出, 盘庚的先王在天之神曾经谴责“众”说,如果“众”不与他的幼孙合作,如果“众”居心不良,上天就将要和“众”的祖与父取得联系,断弃他们。这更证明甲骨刻辞中的“众”、“众人”和“人”是商王的族众了。这一事实还可以从“贞,我其丧众人”中的“我“是用以代称商族或商王而得到进一步的证明。如果这里的“众”、“众人”或“人”不是商族族众。而是奴隶, 又怎么能有“贞,其丧众?贞,弗其受■佑?”(《佚》519)之类的受到商王的如此关注的卜辞出现呢?

由于“众”和“众人”是商族族众,是商代的农业生产者和战争、戍卫

的主要担当者,所以商王对于他们非常关心和爱护。如云:“贞,□■米众”

(《铁》72·3)。“□□卜贞,□其米众”(《库》1809)。米,似当读作“敉”或“侎”。《说文》云:“敉,抚也。”甲骨文中又有:“■众■ 立众人”(《缀》30)。“丙辰卜,■■立人三百”(《京津》2346)等记录。这里的“立”,当读为“莅”,意为临,似有征召会聚之义。这与《尚书·盘庚篇》的“命众悉至于庭”、“其有众咸(皆)造(至)”等十分吻合。商王既能与“众”或“众人”共同会聚,共同议政,那么“众”非奴隶则是非常明显的。1971 年安阳小屯西地发掘的卜骨 71 ASTT1:8 又有“■ 众于祖丁”①的辞例,大意是说,为了免除众的灾殃而祭祖丁。这都反映了“众”或“众人”是商王及其他奴隶主贵族需要的公社农民或战士,才能进行这样的占卜。

甲骨卜辞中,不见“民”字。但是,《尚书·盘庚篇》中的“民”、“畜民”、“万民”和“惀民”等,都是一些平民身分。例如《盘庚篇》中的“朕及笃敬,恭承民命”、“古我前后,罔不惟民之承保”、“我王来,既爰宅于兹,重我民,无尽利”、“殷降大虐,先王不怀厥攸作,视民利用迁”, 都是盘庚自誉之词,夸说他的祖先和他自己如何施德于民众的话。可见这些“民”的身分也非奴隶。目前论者常常以《盘庚篇》中的“畜民”为奴隶, 恐难成说。因为,《说文》段注说:“畜”字训“积”外,还可以训为“奸”, 如云:“古假为‘好’字,如《说苑》尹逸对成王曰:‘民善之则畜也,不善则仇之。’晏子对景公曰:‘畜君何尤,畜君者,好君也。’谓‘畜’即

① 马得志、周永珍等:《1953 年安阳大司空村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5 年第 9 期。又见出土文物展览工作组:《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土文物》第 124 页,1972 年。

①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郑州商代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1957 年第 1 期。杨钟健、刘东生:《安阳殷虚之哺乳动物群补遗》,《中国考古学报》 1949 年第 4 期。

① 详见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研究室编:《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第二章第五节。

‘好’之同音假借也。”可见,《盘庚篇》中的“汝共作我畜民”一句,就应当解释为:你们都作我的好民众。如果与前两句即“占我先后,既劳乃祖乃父”联系起来,更可证明“畜民”确非奴隶。

在《尚书·盘庚篇》中,盘庚曾对“众慼”们说过:“相时检民,犹胥顾于箴言”。这里的“■”字,据《说文》说:“■■也,■利于上佞人也”, 当有贱小之意。《尚书·立政》《正义》云:“无有立政用■利之人者”里的“之人”,阮元《十三经注疏校勘记》说“宋版‘之’作‘小’”。可见, “■民”与“小民”无别。《盘庚篇》所云:“无或敢伏小人之攸箴”中的“小人”,《郑注》作“小民”。阮元也说:“古本‘人’作‘民’,注同。” 可知这个“■民”与“小人”、“小民”均为同义②。准此,盘庚告谕氏族奴隶主贵族时,总把贵族和小人对举,说明“小人”、“■民”也非奴隶, 应为平民无疑。

在商代平民中,还有掌握一定生活资料的“工”或“百工”。百字,甲

骨卜辞中习见,用法除假为贡①,释为贡典之贡②外,还有作为名词表示一种职业和身分的,如云:“其令又(右)工于⋯⋯”

(《存》1·2211)“⋯⋯卜余⋯左工⋯”(《京》3155)“甲寅卜, 史贞,多工亡尤?”(《粹》1284)这里的“工”不能释为“官”。文献中的“工”一般多指手工工匠,《左传》隐公十一年的“山有木,工则度之”;

《论语·卫灵公》的“工欲善其事”的“工”,皆其例。论者或谓这种“工” 多为工奴,似需商量。甲骨卜辞云:“又祸百工”(《屯南》2525)。这里既象对“众”或“众人”一样卜问“工”或“百工”是否有尤、无尤或亡祸, “工”非工奴,当无问题。甲骨卜辞中又云:“王其令山司我工”(《缀一》431)。这里的山是人名,司为管理,意谓商王是否命令山来管理王室的工? 这条卜辞说明,商代似乎已经有了工商食官制度。为了管理众多的工匠,当时可能已经有了一定的组织形式。上引“右工”“左工”的辞例,可能和甲骨卜辞中的“王作三自:右、中、左”(《粹》597)所说的军队编制一样, 也有左、右的编制。

“众”、“众人”和“工”、“百工”是平民阶级,还可以从出土资料

中得到证明。已经发现的早商和晚商墓葬中的小型墓,既然都是正常埋葬,说明其墓主人生前都是有人身自由的。他们之中,有的是公社农民,负担兵役,晚商时期的小型己种墓中随葬铜戈的有十三座,便是其证。①有的是手工业者,1966—1977 年,在安阳小屯西的安阳钢厂一带,发掘了八个墓区共九百三十九座殷代墓葬中,除几座大墓外,余下的都属于小墓,在这一大批小墓中,有六十多座墓的随葬品中有铜锛、凿、刀、锥、陶纺轮、磨石、陶拍等手工工具②,说明这些墓主人生前可能是从事手工业劳动的手工业者。这种农业生产者、手工业者的人数最多,可见他们是平民阶层的主体。奴隶和人祭、人殉商殷时期,由于公社的残存、土地未出现私有和家长

奴隶制的特点非常明显,因而当时根本没有买卖和债务奴隶出现。在甲骨卜

② 《殷虚卜辞综述》,第 6—10 页。

① 郭沫若:《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1972 年第 2 期第 4 页引例。

② 杨树达:《卜辞琐记》,科学出版社 1954 年,第 44 页。

① 裘锡圭:《读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1972 年第 5 期第 44 页。

② 郭沫若:《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1972 年第 2 期第 4 页引 例。

辞,由战俘变为奴隶的有:

羌,字作■、■、■、■形,《说文通训定声》云:“西戎牧羊人也, 从人从羊。”此象人饰羊首之形,大概是羌族人民之标帜。可知羌是以牧羊为主的商王国西北方的游牧族。甲骨文的“伐羌”、“隻羌”记载,说明商王国时期常对羌族进行掠夺战争。在战争中俘获来的羌人,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作祭祀的牺牲品,例如:“三百羌用于丁”(《续》2·16·3), “羌十人用”(《甲》2124),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最多时用了三百个羌人来祭祀祖先。二是将羌人用于畋猎或作生产奴隶,例如:“乎多羌逐■, 隻?”(《续》4·29·2)“乎羌逐⋯⋯”(《库》1976)“王令多羌裒田”

(《粹》1222),最后一条辞例是说商王命令许多羌人开垦土地而种植。

■,字的变体很多,郭沫若释为“宰”,叶玉森释为“寇”,也有人释为“仆”者。究竟相当于什么字,目前尚难确定,但其为一种俘虏名称则是可以肯定的。从“■■”(《契》639)、“亘羍■”(《乙》2272)、“■

■4 见”(《缀二》309)等甲骨卜辞例中可以看出,上都是俘获,“■■ 见”的“见”,应读为“献”,就是将俘获之■献给商王的意思。甲骨卜辞中又 0 有“乎多■伐■方”(《续》3·2·3)、和“贞乎追■及”(《铁》116·4)的记录,说明少数的“■”被保留了下来,参加战争,其身分明显不是战俘,而属奴隶之列,可能参加一些后勤杂役工作。

商代的俘虏,目前所能知道的名称,计有羌、大、亘、尸、美、奚、而、印、■等三十种①,其中能够活着保留下来,取得奴隶身分的是很少的。但是,商代的女性俘虏却很多被作为“贡品”进纳给国王,甲骨卜辞中的“妇妌来女”(《乙》7426)、“入妾”(《前》4·35·5)、“其氏角女”(《乙》3005),便是其例。甲骨卜辞中又有“余令角妇古朕事”(《粹》1244)、“王姜⋯⋯古朕事”(《京津》2245)的记载,其中的“古朕事”是侍奉商王的意思。可见,这些女俘被进献后多数成了侍候商王或贵族奴隶主的淫乐奴隶。

杀戮俘虏作为人祭的,以商代后期为盛。据统计,甲骨卜辞中武丁以后商王所用的人祭数字,多达一万三千以上,实际的杀祭数,当然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①。在甲骨卜辞和已经发掘出的人祭遗址中,武了时期的占有一半以上②。武丁在位约五十余年,在此期间内竟于一个地区杀祭了众多的人牲,死者当然主要是外族俘虏。最近有人于殷墟人骨所作的研究结果也表明, 被杀者人种甚杂,同当地商代墓主的体质特征是不一样的③。卜辞所见杀祭用人的方法,则有俎、伐,■、■、■、■、■、■、■、卯、■、■、弹、用、■等十五种,其中只有■、沈两种用牲方法专施之于女俘①。一次祭用的人数,少则数人,多则十人、二十人、三十人、五十人不等,最多竟达三百人、四百人、五百人。比较统计表明:武丁时期的五十多年间,用人牲之记数者为五千四百一十八人;自祖庚至文丁的约九十年间,用人牲之记数为一千九百五十人;帝乙、帝辛的约四十年间,用人牲之记数为七十五人,可

① 肖南:《试论卜辞中的“工”与“百工”》一文引例。《文物》1981 年第 3 期,第 268 页。

① 参见李民:《尚书与古史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第 41 页。

② 于省吾:《双剑誃殷契骈枝续编》,第 11—12 页。

③ 张秉权:《殷虚文字丙编》上辑(一)第 111 页。

① 《商周考古》,第 105 页。

见商代人祭是随时代的推移而急剧地减少。这种人祭数量的逐渐减少趋势, 正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只有“劳动力获得了价值”的时候, 奴隶制才会被发现,“在这以前人们不知道怎么处理战俘,因此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把他们吃掉。但是在这时已经达到‘经济情况’ 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一定的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②。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也是这样来摘录墨西哥的阿兹忒克部落和北部印第安部落处理战俘的方法的:“关于俘虏的处理经过了和野蛮期的三个阶段相适应的三个连贯阶段:野蛮期的第一个时期,俘虏被处以火刑:第二个时期——作为供献神灵的牺牲;第三个时期

——转变为奴隶”①。可见殷虚遗存中杀祭数量的如此巨大,不但说明不了奴隶制的“发达”,却正表明了商殷奴隶制的初期阶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