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田”——中后期的井田制度

我们已经指出,中国进入奴隶社会后,仍然保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这种田制,最初实行着“换土易居”的定期分配制度。从西周末年的宣王“不籍千亩”到齐国“相地而衰征”、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 等等以后,当时的公社土地便由定期分配逐渐变为公社农民长期占有。这一变化,只是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内部的一种量变,并不说明井田制的最终崩坏。文献记载说齐国“相地而衰征”后,又有“井田均畴,则民不憾”(《国语·齐语》);鲁国在“初税亩”后,又“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 楚国在“量入修赋”的同时又说“井衍沃”(《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郑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9 卷第 541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第 891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第 714 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 卷第 842 页。

国“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后,也“作丘赋”(《左传》昭公四年),等等

①,便是其证。

秦国的社会发展进程较之其他各国缓慢,到了战国前期才出现了与“初税亩”、“作爰田”等同样性质的“制辕田”。《汉书·地理志》曰:“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佰(阡陌)。”段玉裁云:“爰、辕、■、换四字, 音义同也。”那么什么叫作“辕田”呢?颜师古注引张晏语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始割裂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颜师古注引孟康语又云:“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爱其处而已’,是也。辕爱同。”近人高享在其《商君书注释》序即《商鞅与商君书略论》中也说:“按《左传》僖公十五年:‘晋于是乎作爰田。’《国语·晋语三》:‘爰田’作‘辕田’。爰辕均当读为换。”他认为“辕田”即“爰田”,亦即“换田”。至于什么叫“开阡陌”,颜师古注是这样解释的:“南北曰阡,东西曰陌,皆谓开田之疆亩也。”这个“制辕田”既与晋国的“作爰田”同义,说明此时秦国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经有了内部量变,即由过去的定期分配土地制度转变为长期占有。前引孟康语中既然说:“三年爰田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 不易居也”,更可知道“爰田易居”的古制,在秦国的历史上大概也曾实行过,否则在谈及商鞅相秦,实行“复立爰田,不复易居”时,是绝不会提到这种“古制”的。由此可见,《汉书·地理志》中的“制辕田,开仟佰(阡陌)”的排列顺序,可能不是一个偶然巧合,它反映了秦国曾经存在过井田制度,而且它也经过了“辕田”即“爰田”的变化过程①。“辕田”是井田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而且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阶段,它是我国古代社会中后期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是说,“爰田易剧”爰田制到了“自爰其处”的爰田制时,仍然还实行着授田制度。所以,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在秦国里这种授田制一直维持到战国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