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人百亩而彻”

“国”中的“国人”也受当时奴隶主贵族的剥削,这就是孟子所说的, “周人百亩而彻”的彻法。但是,什么叫彻法,由于孟子曰:“彻者,彻也”

(均见《孟子·滕文公上》),说解不详,两千年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综合旧说,可以略列如下:

(一)赵岐《孟子注》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彻,犹人彻取物也。”

(二)郑玄《论语·颜渊》注云:“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彻,通

① 参见孙作云:《诗经与周代社会研究》,中华书局 1966 年第 98 页。

② 于省吾:《双剑誃诗经新证》卷 4。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54 页。

也,为天下通法。”又郑笺《大雅·公刘》亦略同。

(三)《广雅·释诂》:“彻,税也。”

(四)朱熹《孟子集注》云:“周时,一夫授田百亩。⋯⋯耕则通力合作,收则计亩用分,故谓之彻。⋯⋯彻,通也,均也。”金鹗《周彻法名义解》谓:“彻”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说①,即本之朱子注。

(五)毛奇令《四书賸言》云:“周制彻法但通贡助,大抵乡遂用贡法, 都鄙用助法,总是什一”,主张贡助兼用说。

(六)毛奇龄《论语稽求》云:“彻与助无别,皆什一法。改名彻者, 以其通贡助而言也。”金鹗《周彻法名义解》也说:“助、彻皆从八家同井起义,借其力以助耕公田,是谓之助;通八家之力以共治公田,是谓之彻。⋯⋯

《孟子》云:“‘八家同养公田’,同养者,通共治之谓也”②。此为彻、助同一说。

(七)崔述主张共同耕作说:“按彻也者,民共耕此沟间之田,待粟既熟,而后以一奉君,而分其九者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

“同沟之田,十夫共耕之,民固未尝自私其百亩也。所谓以一奉君,而以其九分于民者,粟之数耳”①。

(八)姚文田《求是斋自订稿》说:“彻之名义⋯⋯似彻取之义,尤为了当,然其制度何若,终不能明。惟《周礼·司稼》云:‘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是知彻无常额,惟视年之凶丰。⋯⋯谓之彻者,直是通盘核算,犹彻上彻下之谓”。②此为计年之收获而税其什一说。万斯大《周官辨非》,亦主此说。

这里我们虽然罗列了各家的主要论点,但不想在此一一加以评论。我们认为,要想弄清彻法内容,只是求之古籍和训诂考证,实在不易明白,如和当时的“国”、“野”关系相互参证,似乎不难理解。赵岐《孟子注》云: “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他把彻与赋联系起来的看法,较为合理。然而,什么是赋呢?赋与助既然都是“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 二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这可以从《汉书·食货志上》中得到启示,如云: “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

《汉书·刑法志》也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这就使我们可以意识到, 赋与税是有区别的。税是作为“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的。赋作“兵赋”解,不应作“田赋”解,在先秦典籍中的例证很多。我们知道, 住在“国”中的周族公社农民,除平时担当农业生产外,战时还有当兵作战的义务,并且需要供给国家兵甲车马之费。他们向奴隶主贵族所缴纳的“赋”, 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所谓“国中什一使自赋”,就是这个意思。在原始社会时期,每一氏族公社成员就是一个战斗员,作战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力。同时,作战所需要的武器、马匹、粮食等也需自备。周族公社农民的“赋”就是与公社的残存一起演变而来的。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54 页。

② 金鹗:《求古录礼说》卷十一。

① 《崔东壁遗书·三代经界通考》。

② 焦循《孟子正义》卷 231 例。

彻字,除《孟子》外,多见于《诗经》。例如《公刘》云:“彻田为粮”;

《江汉》云:“彻我疆土”;《崧高》云:“彻申伯土疆”。彻字,或训为治①,或训为剥②,多训为通③。我们觉得把相类的“彻”字分作几种解释, 颇难通达。我们认为《公刘》郑笺的“什一而税谓之彻”,似较正确。《诗经》里的这个“彻”字,全都用作动词,犹言“税以什一”,从广义上说, 就是用作征税,如同《广雅》所云:“彻,税也。”彻字,似是周族的一种方言,就是彻取公社土地的十分之一作为“公田”,谓之彻。《公刘》所说的“彻田为粮”,是彻法的开始,后来周王室征服了南方谢人,还继承了这个办法。《诗经》中凡言“彻”必言“土田”,或言“疆土”,这与《公刘》言“彻”前,又言“度其原隰”同,都是周人的治田法。所以,《毛传》注

《崧高》之“彻”,也曰“治也”。上述的彻田、彻土田、土疆,都是彻取公社土地的十分之一作为“公田”。这是西周奴隶主贵族掠夺公社农民在“公田”上的剩余劳动,并不是直接收取什一之税。这种原来施行于西方周族的彻法,在周灭商后,周族奴隶主贵族通过部落军事殖民的方式进行统治时, 便在各国“国”中沿用了过去的彻法奴役和剥削“国人”矣。

① 《诗经,大雅·公列》:“彻田为粮”,《毛传》:“彻,治也。”

② 《诗经·豳风·鸱鹗》:“彻彼桑土”,《毛传》:“彻,剥也。”

③ 一说“同养公田”即有通力合作之义,故可说是通。汉代违通为彻,是习惯上 通常的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