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国有还是私有

《史记·商君列传》说:“商秧废井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但是,废井田以后的田制究竟是什么呢?各家考释颇有不同。今据新出土的云梦秦简,可知商鞅实行的田制是国有制,即国家按农民户口授予土地的授田制。秦简《田律》云:

入顷芻、藁,以其受(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芻三石。芻自黄■ 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藁相输度可也。因为自井田制破坏以后,大部分农民已失掉土地,有的农民成为个体农民或佃雇农。秦有大量的土地尚未开发,地广人稀,商鞅为了“富国强兵”的目的,使农民既耕且战,不得不将农民按什伍编制起来,授予土地。原来残余的、或被旧贵所侵占井田的阡陌、封疆破坏了,新的田制只是扩大了每亩的单位面积,却仍是井田的形式。此其一。同时,土地既是全部为国有的,已无须有公田和私田的区别;农民所有的土地由“私田”而成为份地了。此其二。春秋以后,东方国家的井田也逐渐被“暴君污吏,慢其经界”,公社农民实际成了贵族的农奴(助耕公田等于徭役地租)。商鞅变法,由国家授予土地,农民则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负担赋税、徭役。在变法之初,是可能做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的。此其三。《商君列传》谓商鞅“废井田”,而《汉书地理志》作商鞅“制辕田”。按“辕田”即“爰田”,是春秋初期晋国已经实行了的。秦因生产力较晋落后,地广人稀,直至战国初才实行。《汉书》颜师古注引曹魏时张晏、孟康等人的解释,是由“三年一爰土易居”的办法而变为“自爰其处”, 即由公社以三年为期重新把公社全部土地调整、分配的办法,而变为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轮流换耕的办法。这是必须以生产力、生产技术的发展为前提的。虽然按照《汉书·食货志》的记载:“二十授田,六十还田”,但是实际上农民可以长期占有土地。此其四。

以上四点是商鞅变法的新田制的实质。商鞅变法本来只为“富国强兵”。白秦孝公时起至秦始皇,连年不断对外战争,赋税、谣役的负担日益加重,

加之严刑苛法,人民动辄犯法,奴隶、刑徒的数量超过了古代。在这种情形之下,商鞅的授田制是否能够真正贯彻实行,是很成问题的。根据云梦秦简的记载:在实行授田制时就已经有把国有土地租佃给农民耕种私自收租而“匿田”不报的情形发生了。战国时期商业经济已经相当发展,秦授田下的农民却依然不能避免失去土地沦为奴隶、农奴、佃农、雇农,以至逃入山林作为“盗贼”命运。因此,汉人贾谊、董仲舒等一致谴责商鞅废井田是土地私有的千古罪人。这也是有根据的。董仲舒说秦时:“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也不是诬蔑之辞。总之,商鞅变法以后,私有土地确乎已经大大地发展了。①

① 参看高敏《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土地制度》和《云梦奏简看秦的赐爵制度》两文,原载《云梦秦简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