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农抑商政策及其他

《商君列传》云:“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总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这就是商鞅的重农抑商政策。复其身,就是免除徭役。商鞅认为农业、耕织是生产之本,而工商业则是末。尤其是商业是不事生产的,它们只是转贩农民的粮食、丝织品、布匹等,只有妨碍农民的利益。商鞅实行授田制后,使农民固著在土地上,不能移动,以保证国家有一定的赋税来源和兵源,这直接关系到耕战政策的实施,所以他把“事末利”和“怠而贫”者同论,法律特重其罪,将其妻子、儿女没为“官奴婢。”在战国时期,商业经济既已发展,商秧这一政策只能起消极的作用。

法家的法,不但没有保护新兴的工商和农民的地位和利益,而且严刑苛法的结果使他们的负担更加剧加深了。商鞅变法根本没有废除奴隶制,而严刑苛法和赋役的加重,连年的对外战争,反而促使农民更快地陷于破产,以至扩大了奴隶的队伍,成为秦末农民起义的同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