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野”与“国人”“野人”区别之泯除“盟国人于毫社”

西周未年,特别是春秋初年以后,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有了变化,过去的那种“国”“野”区别以及“国人” 与“野人”之身分地位的差别也逐渐在涡除。《左传》定公六年云:

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毫社。

鲁国有两社:一为周社,一为毫社。周社自是鲁之国社,以其为周公后也。鲁因商奄之地,并因其遗民,故立毫社。鲁定公及三桓是周族姬姓。所以要盟于周社。毫社,《公羊》、《谷梁》二传并以为亡国之社,自然是指被征服的殷族之社。这里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盟于“毫社”者本应是殷族, 当称“庶人”或“野人”,但在此处却说“国人盟于毫社”。这就说明:被征服的殷族此时已与西周时期不同,由于“国”“野”关系的混除,就被称为“国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