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日本的公债

公债是国债与地方债的总称,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公共团体) 发行的债务证书。与税收的强制性与无偿性相对照,公债的发行要靠相应的民间经济主体来承购,并产生支付利息和偿还的必要。1947 年制定的日本《财政法》第 4 条规定,“国家的岁出必须以公债或借入款以外的岁入作为财源。但是,有关公共事业费、投资金以及贷款金的财源,在国会批准的金额范围内可通过公债或借入款来解决”。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原则上对国债的发行不予认可,但作为一种例外,对公共事业费、投资金、贷款金,规定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来解决财源,这是因为考虑到“公共事业费等费用的支出可为将来留下资产”。

《财政法》之所以对国债的发行采取原则上不认可的方针,首先是出于对战前日本通过滥发国债走上扩军道路的行为的反省,其次,为了抑制战争刚结束时发生的通货膨胀,决心实行有节制的财政。为此,战后日本在相当长的时期选择了“非募集国债主义”、均衡财政主义的政策,直到 1966 年度

才开始发行财政法第 4 条允许发行的、用作公共投资资金的“建设国债”(又称为“4 条国债”)。从此,对于日本政府来说,国债成为与税收并列的一种财源。然而,作为政府的举债,除去国债之外还有“借入款”,国债是政府通过发行国债证券的借款,而借入款是不附有证券的纯粹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