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产业分类法

“三次产业分类法”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也与 1971 年联合国颁布的标准产业分类法一致。该分类法是由新西兰经济学家费雪

(A.B.Fischer)在 1935 年发表的《物质进步的经济含义》中提出、英国经

济学家考林·克拉克(C.Clark)在 1940 年发表的《经济进步的诸条件》中以统计分析加以论证的,它主要以不同产业在一国产业发展过程中达到主导地位的先后顺序作为标准,把国民经济各部门划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第一产业以农业为主,第二产业是制造业,其他的经济部门归入第三产业,称为“服务产业”。①

人们在对各国产业进行国际比较时必须加以注意的是,虽然许多国家都采用三次产业分类法,但是,各国对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各包括哪些具体业种,具体的划分标准并不一致。比如,有的国家划分的第一产业仅包括广义的农业(含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等),有的国家划分的第一产业除广义的农业之外,还包括采矿业;有的国家划分的第二产业包括制造业与建筑业,有的国家划分的第二产业除制造、建筑业之外,还包括采矿业。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