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业的各个“业态”实行严格的纵向分割的分工限制①

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不同的业态,战后日本政府规定,属于某个业态的金融机构不得从事其他业态的金融业务,例如:

① 业态:这是一个日文词。《现代日汉大词典》(商务印书馆 1987 年)对该词的解释是“营业情况、企业情况”,另一本《日汉汉日双向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 年)也作了同样的解释。然而,在日文中, “业态”一词应是指“营业形态”或“行业形态”。比如,在流通业,“业态”是指零售业、饮食业的各种营业形态或店铺形态(参见《流通用语词典》,日本经济新闻社 1990 年),诸如百货店、超级市场、方便连锁店,就是零售业的各种“业态”。在金融业中,诸如银行、证券公司、信托银行等即为金融业的各种业态。笔者认为,日文的“业态”一词值得引进到中文里来,故特作此注释。

  1. 银行业与证券业分离,不许互相兼营,①商业银行只开展短期金融业务,证券业务由证券公司承担。

  2. 长、短期金融分离,由长期信用银行向企业提供长期设备投资贷款,而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3. 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分离,信托业务由专门机构如信托银行来经营,商业银行不得兼营信托业务。

  4.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政策性金融由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承担。

  5. 国内金融与国外金融分离,外汇业务由东京银行(1995 年与其他银行合并)等官方批准的外汇银行经营,其他银行禁止经营外汇业务。

在战后一个较长时期,对从事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金融机构实行纵向分割、严格分工、限制跨业态经营的金融制度,有效地防止了无序竞争,保证了金融系统的稳定,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了较为合理、有效的分配,从而对广大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例如,防止银行从事被认为是风险性大的证券业务,可起到保护存款者的作用;而对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分割,则有助于避免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对日本金融业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