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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金融机构
- 长期金融机构
上述的日本普通银行主要是提供短期资金,但也兼营长期金融业务。战后日本以重化学工业为中心的工业现代化的发展十分迅猛,企业设备更新的规模很大,速度也快,因而对长期金融的需求剧增。为此,除普通银行兼营一部分长期金融业务外,又建立和发展了专门从事长期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日本从事长期金融业务的机构,大体上有两类:一是长期信用银行, 一是信托银行。
- 长期信用银行
日本的长期信用银行是根据 1952 年制定的《长期信用银行法》设立的, 共有 3 家,它们是:日本兴业银行(1952 年从普通银行转变过来的),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继承战前的特殊银行——日本劝业银行、北海道拓殖银行的长期金融业务而建立的),①日本债券信用银行(1957 年 4 月建立,其前身是战前日本在朝鲜设立的朝鲜银行)。这 3 家银行在业务经营上虽各有特点, 但基本业务都是:
a.发行金融债券。日本政府为了扶植长期信用银行的发展,允许它们金融债券的发行额达到它们的资本和准备金的 20 倍,在创办初期的 5 年,其最
高限额可以达到 30 倍。这与一般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不得超过资本和准备金总额相比,确实是十分特殊的。正因为这样,金融债券的发行额十分巨大。 b.存款业务。这是筹措资金的另一个途径。为了避免长期信用银行和普
通银行在存款业务上的竞争,政府只允许长期信用银行接受国家、社会公团和贷款对象的存款,不能接受一般个人的存款。
c. 贷款业务。贷款种类主要有设备贷款、长期周转资金贷款、票据贴现、债务保证或承兑票据。其中主要是设备和长期周转资金贷款,占整个贷款的80%左右。长期贷款的期限为 5 年至 10 年。
- 信托银行
日本共有 7 家信托银行,即三菱信托、住友信托、三井信托、安田信托、
① 长期信用银行作为长期资金的供应者,在日本战后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日本电力、钢铁、石化和海运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资金,号称为“重化学工业化的推进者”、“产业结构改革的助产婆”。除发行金融债券和存、贷款这 3 项主要业务外,长期信用银行还从事一些短期资金业务和国内外汇兑交易和保管等附带业务。
东洋信托、中央信托和日本信托。信托银行可以兼营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 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开展上述两种业务把社会上的商业性资金、财产和储蓄资金转为长期资金,对重化学工业等工业部门提供长期贷款(长期设备资金贷款占全部贷款的 80 %左右)。因此,它既具有长期金融专业机构的作用, 又具有大众储蓄机构的作用。信托银行通过信托业务吸收的资金占其吸收的全部资金的 80%左右,通过银行业务吸收的资金占 20%左右。在信托业务方面,又包括金钱性信托和非金钱性信托两种(详见本章第二节“货币、金融资产”)。
- 中小企业金融机构
日本是中小企业众多的国家,中小企业数占企业总数的 98 %以上,中小企业从业人数占全国从业人数的 80%左右,中小制造企业的产值占制造业总产值的一半以上,中小零售企业的销售额占社会零售总额的 80%。因此,中小企业在日本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与大企业相比, 中小企业在生产设备、经营条件和信用地位上一般都比较差,几乎不能通过发行股票和公司债的形式在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只能靠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但对金融机构来说,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较大且费用较高(借款额小、笔数多),需收取较高利息。而中小企业收益低,付不起过高的利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政府一方面鼓励中小企业同大企业建立承包关系,从大企业得到金融上的照顾,另一方面扶植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在这种情况下, 除发展了作为政府系统的中小企业金融系统外,还发展了民间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他们主要是信用金库、信用互助组合、劳动金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
- 信用金库
信用金库起源于明治时期的信用合作社。1949 年根据中小企业《互助合作法》建立了信用互助组合,1951 年 6 月日本制定了《信用金库法》以后, 信用互助组合中,具有较浓的一般金融机构色彩的组合经过改组、扩大,逐步发展成为信用金库,其余部分仍作为信用互助组合生存下来。信用金库的业务活动以存款、贷款为主,在组织上实行会员制度,同时在业务区域上也受限制。凡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资本金 2 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有资格当会员。信用金库从会员和非会员那里接受存款(政府对存款人给予免税优惠),其贷款原则上限定在会员范围内,但对非会员也实行小额贷款。
- 信用互助组合
与信用金库相比,信用互助组合的互助合作性质更明显,主要吸收会员及其亲属、公共团体及非营利法人的存款,原则上只向会员发放贷款,但 70 年代以后其业务范围有所扩大。
- 劳动金库
这是工会等团体为了促进职工互助福利活动而组织的、带有互助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是在 1953 年公布《劳动金库法》后,从上述的一部分信用互助组合改组而成的。
- 商工组合中央金库
这是以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与中小企业者团体为对象、面向在本机构有存款的所属团体和成员开展存、贷款业务的特殊法人,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债券筹集。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不同于其他民间金融机构的一个特点是,政府对它的干预较多,包括由政府参加一部分资本金,购买部分工商债券,通
商大臣、大藏大臣作为主管人有权任免该机构的官员,批准经营个别业务, 并派监理官监督其经营。
- 农林中央金库与农林渔业金融机构
农林中央金库是以《农林中央金库法》为依据、以政府的保护、赞助为背景、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它是以“三个系统、三个层次”为组织结构特征的农林渔业系统金融机构的最高机构,“三个系统”是农业系统、林业系统、渔业系统,“三个层次”是作为基层单位的市镇村的协同组合, 作为中层单位的都道府县的联合会以及作为最顶层的农林中央金库。
农林渔业金融的特点是,每笔贷款数额少,担保和收益能力低、资金需求期限较长,有较强的季节性,为此很难成为一般金融机构的融资对象。由于这个原因,以农村为吸收存款的基地并专门为农林渔业提供贷款的农林渔业金融机构就应运而生。
作为农林渔业系统的最高金融机构的农林中央金库的主要业务除去经营存贷款、汇兑业务、发行农林债券、调节各地区之间的资金余缺以外,还起到农林渔业金融系统与政府财政、日本银行及其他民间银行之间的资金流通的媒介作用。比如,政府通过农林中央金库支付收购大米的款项,因此,每年秋季都有大量财政资金流入该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