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以执行公司的业务为任务、采用协商制的法定机构。董事会至少须有 3 名董事组成(这是为召开会议所需的最低人数),
但许多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成员的实际最低人数往往多于 3 人,并规定了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上限。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两年,但可以连任。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一样,也不是经常处于活动状态的机构,要开展活动也必须召集会议。与股东大会不同的是,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监事的人数与范围比较有限,因此召集会议比较容易,一般多在定例之日召开。在会议上担任“议长”(会议主席)的往往是社长(总经理)或董事会会长。诸如股东大会的召开,监制会计文件及附属明细表,重要财产的处理、转让及接受, 大笔款项及财物的借贷,任免经理及重要雇员,设立、变更或撤销分公司及其他重要组织,代表董事的选任,批准董事从事竞争业务,①发行新股,期中分红,发行公司债等等均属董事会的议题和权限。
对于规模较大的上场企业来说,由于各个董事的工作岗位分散在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因此,也难于频繁地召集全体董事开董事会,为此,还在董事会中设有“常务会”,实质性的业务决定往往由常务会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