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工会

在大多数日本企业,除经营者之外,从业员都参加属于该企业的同一个工会。这样的工会制度就是“企业别工会”(或译为“企业内工会”、“企业工会”)。当然也有例外,比如日本航空公司就拥有多个工会。

同英国按行业组织的工会制度、美国的跨企业工会制度相比,日本的按企业组织工会的制度显得比较独特。日本企业的这种工会制度与其实行终身雇佣制也很有关系。因为在终身雇佣制之下,同一企业的从业员长期工作在一起,虽然从事的专业、工种或许不同,却都是朝夕相处的伙伴,参加同一个工会组织的活动也就成为十分自然的事。

在日本,企业工会成为企业的工人方面与企业的经营方面开展“劳使交涉”的主要角色。这里说的“劳使交涉”在过去常译为“劳资交涉”,即工人(“劳”)与雇主(“资”)之间的交涉。但是,在现代企业的所有与经营日益分离的背景下,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至少在形式上越来越被置换为劳动者与经营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因而“劳资”关系越来越被置换为“劳使”关系。

当然,在日本也有按行业组织的工会联合,或其他“上层”劳动者团体, 但是这些“上层组织”在个别企业的“劳使交涉”中均起不了什么作用,真正的“劳使交涉”的当事者仍是企业工会。而在美国,在企业内“劳使交涉” 中的“劳”方,往往是由跨企业工会等“上层组织”出面交涉的。

由于“企业工会”是企业所属的工会,它就不能不更多地考虑本企业的利益和前途,因此,在实行企业内工会制度的日本,比在实行跨企业工会制度的美国,“劳”与“使”之间更容易形成相互协调与合作关系。同时,与美国的跨企业工会相比,日本的企业内工会在“劳使交涉”中的地位相对较弱。

与美欧国家的企业相比,日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差别较小,特别是“白领” 与“蓝领”之间的工资差别较小。其理由之一在于,不管是从事什么工作的从业员,不管是“白领”还是“蓝领”,大家都参加同一个工会,如果彼此间工资差别太大,就更容易产生矛盾。此外,在实行终身雇佣制和“企业内工会”制度的日本企业,作过工会干部的从业员被提升为经营者的可能性比较大。根据“日经连”在 1978 年进行的调查,日本企业的经营者当中,约有 74%的人当过工会执行委员。表 6-3 以两个典型企业为例,示出了日本企业与欧美企业在雇佣制度方面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