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作为发券银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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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发券银行就是供给和管理现金(包括银行券与硬币)的银行。在日本,银行券由日本银行发行,辅币由政府发行。日本银行是唯一的发行银行券的银行。

自明治维新以来,日元的通货单位一直并用“円”和“钱”(100 钱为 1 円)。战后,由于通货面值增大,废除了“钱”,统一用“円”。通货有两种,一种是银行券(共有面额 1000 円券、5000 円券和 1 万円券 3 种),一种是硬币或称金属辅币(有 1 円币、5 円币、10 円币、50 円币、100 円币、500 円币 6 种)。目前,银行券占货币发行总量的 94%左右,其中 1 万円券占 85%左右。

日本银行的银行券的种类和银行券的发行量都经过内阁会议由大藏大臣决定。大藏大臣规定银行券发行最高限额。随着经济的发展,最高限额不断增大。例如,从 1970 年 11 月 18 日起,银行券发行最高限额为 49 000 亿日

元,1975 年 12 月 6 日提高到 110 000 亿日元, 1981 年 12 月 16 日又提高到

198000 亿日元。但是,日本银行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发行超限额银行券。超

额发行超过 15 天时,需经大藏大臣批准,并对 16 天以后限额外发行征收超额发行税,现行超额发行税率为 3%。同时,日本银行发行银行券必须持有同额的资产保证。根据银行法,担保物品为金银块、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国际金融机构放款、外汇、票据、日本银行放款、国债、政府放款、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或债权。但大藏大臣要对金银块和外汇以外的担保品分别定出它们可以充当担保的限度。

作为“银行的银行”的功能

所谓“银行的银行”就是指向一般的银行提供存款、放款等银行业务的特殊银行。日本银行就具有这种特殊的银行功能。作为中央银行,它也对民间进行存、放款业务,但仅仅面向民间金融机构,而不面向个人和企业。一般个人和企业的存放款业务均由其他金融机构承担,换句话说,日本银行不是为个人或企业提供存、放款业务的银行,而是为一般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提供存、放款业务的“银行的银行”。

同日本银行发生关系的民间金融机构有城市银行、地方银行、长期信用银行、信托银行、外汇专门银行、在日本的外国银行、相互银行、信用金库、全国信用金库联合会、全国信用合作社联合会、商工组合中央金库、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农村中央金库、短资公司等。

一般银行在日本银行的存款可保证能兑换成现金,因此,同现金一样可作为结算手段。一般银行可利用其设在日本银行的活期帐户,通过转帐方式开展同其它金融机构的相互借贷、票据贴现和借出、金银锭的买卖及外汇的买卖和决算等。一般银行设在日本银行的活期帐户还具有为向个人、企业等支付现金的支付准备金的作用。另外,在 50 年代,日本银行还直接向民间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支持它们大搞“超额贷款”。就是说,商业银行的放款规模超过本身所拥有的资金,这一超额部分用日本银行的贷款来弥补。这是日本金融业的独有现象。1962 年以后,由于日本银行不再提供这种贷款,超额贷款现象才逐渐消失。

随着日本经济规模的扩大、金融交易的活跃,一般银行设在日本银行的活期帐户成为极其重要的“资金集散地”,比如,在 1994 年日本银行的活期

存款帐户每天支付的金额达 330 万亿日元,这意味着在一天时间里就有相当于日本一年的国内生产总值( GDP)的约 70%的资金金额通过日本银行的活期存款帐户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