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营、公营事业提供投资贷款

其中包括对公共性较强的公营事业(如日本道路公团、住宅及都市建设公团等直接实施公共事业的特殊法人)进行投资贷款。①在 1985、1986 年前, “财投”还向日本国有铁路(已于 1986 年民营化)、日本电信电话公社(已

于 1985 年民营化)等国营事业进行投资。

上述公营、国营事业单位从“财投”借款后,主要依靠事业收入来偿还借款的本利。在 70 年代后半期,“财投”对这些公共事业的投资贷款约占“财投”支出的 20%,此后这个比重趋于下降。综上所述,“财投”进行投资、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公共性的领域,如道路、住宅建设等社会性资本的建设; 需要由政府来加以促进的基础产业、尖端产业、能源开发等。而上述作为“财

① 特殊法人是根据特定的法律而设立的法人,是国家的行政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将其设作为特殊法人的理由是,将国家的一部分行政功能转移到特殊法人,可使其运作更加灵活、更有效率。1994 年特殊法人改革后,将若干机构作了合并,而在合并前日本共有 92 家特殊法人,其中有将近一半、即 42 家特殊法人接受着“财投”的贷款。

投”对象的公共性领域,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经常是处于资金供给不足的状态。可以说,在成长经济中,与产业有关的社会性资本及住宅供给经常处于不足状态,因而对“财投”贷款的需求很强。此外,对经济发展贡献很大的基础产业、尖端产业,也是“财投”进行投资、贷款的重要对象。

然而,随着日本经济从高增长向低增长转变,适于作为“财投”对象的领域相对缩小,与此同时,租税收入的增长减缓,国家与地方的财政出现赤字。在政府取代民间企业成为资金不足的主要部门而不得不大量发行国债、地方债的背景下,“财投”也转向把承购国债、地方债作为重要的活动内容。

还须指出,“财投”在一定程度上兼备了财政的三大功能,即资源再分配功能、收入再分配功能和经济安定功能。“财投”不同于一般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要部分可根据“弹力条款”在国会议决额的 50%的限度内机动地进行增额,从而可对景气变动作出机动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