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1 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其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 1984 年和 1987 年中英和中葡政府的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将分别于

1997 年 7 月 1 日和 1999 年 12 月 20 日,对香港和澳门分别恢复行使主权。在我国恢复行使主权时,两地将分别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 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