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条约》

1955 年 7 月,美、苏、英、法、澳、新西兰、挪、比、日、阿根廷、智

利和南非等 12 国在巴黎举行的第一次南极国际会议上,同意协调南极洲考察计划,暂时搁置各方提出的领土要求。1959 年 10 月,上述国家在华盛顿再次开会,同年 12 月 1 日签署了《南极条约》,该条约于 1961 年 6 月 23 日正

式生效。其后波兰等 14 国相继加入《南极条约》,我国于 1983 年 6 月 10 日正式加入《南极条约》。《南极条约》适用于南纬 60°以南的整个南极地区,其中规定“南极将仅用于和平目的”;继续实行“在国际地球物理年期间所适用的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及协作”;各缔约国最大可能地交换有关南极科学规划的情报,在考察队、科学站之间交换科学家和科学观测成果,并有权自由参观、观察其他国家在南极的科学站及设施;禁止在南极进行一切军事活动和任何爆炸或处理放射性废物;在条约期间搁置一切领土主权或领土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