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类与环境会议

1972 年 6 月 16 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与环境会议。会议认为:“全面的平等的国际合作在解决国际自然保护问题中起着重要作用。”签订合同、开展国际合作对于有效地控制、预防、减少和消除人类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有着特殊的意义。会后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

《宣言》第七条规定:“为实现这一环境目的,将要求公民和团体以及企业和各级机关承担责任,大家平等地从事共同的努力。各界人士和许多领域中的组织,将凭他们有价值的品质和行动,确定未来的世界环境的格局。各地方政府和全国政府,将对它们管辖范围内的大规模环境政策和行动承担最大的责任。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在这方面的责任,还需要进行国际合作。”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着共同的国际领域,所以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国际组织则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会议呼吁各国政府和人民为全体人民和他们子孙后代的利益而做出共同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