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

审计权包括审核与稽察两方面,审核是指审查核定政府各机关收支命令与决算,并监督其对预算的执行;稽查是检查发现各机关财政上的不法或不忠于职务的行为。换言之审核是对事的,稽查是对人的。根据上述职权内容, 审计部机构的设置以第一厅掌理全国各机关的事前审计,第二厅掌事后审计,第三厅掌稽察。《审计法》规定一切财政主管机关的支付命令须先经审计部核准,当支付命令与预算案或支出法案不符时,审计部应不予核准。未经审计部核准的支付命令,国库不得付款。国民政府岁入岁出总决算及政府的各种计算(机关每月收支计算、特别会计收支计算、官有物收支计算、由国民政府发给补助费或特与保证各事业之收支计算、其他经法定规定应由审计都审核的收支计算)均应由审计都审计。上述决算、计算虽与预算案或支出法案相符,如有不经济的支出,审计部亦有权驳复。但《审计法》又规定, 国民党党部的决算、计算,均不属审计范围。

审计职权的执行人是审计、协审与稽察。对这三种职官均有资格规定, 审计必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具有协审或稽察资格并曾任简任以上官职者;2.现任最高级协审或稽察 1 年以上成绩优良者。审计为简任职。协审必

① 《宋子文黄金风潮政策失当由》,监察院档,审字第 44 号。

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曾在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习经济、法律、会计之学3 年以上毕业并有相当经验者;2.曾任会计师或关于审计之职务 3 年以上成绩优良者。协审为荐任职。稽察必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于稽察事务所需学科曾在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修业三年以上毕业并有相当经验者;2、于稽察事务曾任技师或职官 3 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独立行使监察(弹劾与审计)职权是五院制度所一再告示的。为达此目的就需要两方面的保证。一方面,监察院的成员必须是专职的,在职务上不与任何其他职务相牵连,因此国民政府组织法第 51 条规定“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官职”。《审计部组织法》规定审计、协审、稽察不得兼任下列职务: 1.其他官职;2.律师、会计师或技师;3.公私企业机关之任何职务。另一方面,政府应对监察人员从法律上给以保障,使他们得以大胆地独立行使职权。

《监察委员保障法》规定监察委员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免职停职或罚俸:1.被国民党开除党籍者;2.受刑事处分者;3.受禁治产之宣告者;4.受惩戒处分者。监察委员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转任。监察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监察院许可不得逮捕、监禁。《监察委员保障法》还规定监察委员在执行职务时,所在地军警机关应予以充分保护①。《审计部组织法》规定审计、协审、稽察非受刑之宣告或惩戒处分者不得免职或停职。审计部在调度审计、协审、稽察人员时,应以审计会议的决议行之②。

① 《监察委员保障法》,1932 年 6 月 24 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② 《审计部组织法》,1936 年 11 月 4 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