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官与常务官

关于政务官与常务官的区分,初期的南京国民政府,并无这种区分。1928

① 见《公务员恤金条例旅行细则》。

① 《政府机关职员须入国民党令》,1930 年 12 月 17 日。

② 《宣誓条例》1930 年 5 月 27 日国民政府公布。

③ 《党政机关用人须注重在党内之历史令》,国民政府训令,1929 年 8 月 17 日。

④ 《党政机关用人先尽党员裁人先尽非党员函》,1929 年 9 月 11 日,国民政府文官处函各机关。

年 10 月,国民政府改组,成立五院制,在行政院各部设立政务次长和常务次长,政务次长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任命,常务次长不须经国民党政治会议即可由政府任命,显示了政务官的特殊身份。政务官与常务官的区别除上述任命程序不同外,还在于政务官参与政策的决定与推行,常务官只负责日常行政;政务官与政治同进退,常务官则对政治的成败毋须负责;政务官的选拔决定于他的政见,因之政务官中常出现资历较浅而因政见一致而被破格任用的新进者,而常务官则多为资历较深、富有行政经验、从基层逐级提拔的务实型官员。政务官不必经过考试院考试或检定其资格,常务官则必须经过考试或检定。但国民政府的这二类官员的区分并不象西方政府那样明显。

这一制度原是从西方学来的。在国民政府中,何谓政务官?原则的解释是凡须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任命的官员或虽已经国务会议议决任命但尚须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作最后审核才得正式公布的官员,均称为政务官。除此以外的官员,即为常务官(或事务官)。至于具体指哪几种官员为政务官,则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权限的修正有关,有时宽些,有时较窄。中政会曾在 1929 年 12 月第 198 次会议上议决,凡应由本会议议决任命之官吏,即国民政府委员,各院院长副院长及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 各省政府主席、委员及厅长,各特别市市长,驻外大使特使公使及一切特任特派官吏,均称政务官。但 1930 年 3 月的国民党三届三中全会,修改了中政会条例,将中政会任命官员权限缩小为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各院正副院长及委员,及特任特派官吏。而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各省政府主席、委员及厅长的任命权移给国务会议,这样就发生了这些移给国务会议任命的部、委、省主管长官是否属政务官范围的问题。对此,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同年 5 月又举行第 225 次会议议决,移给国务会议决定任命的上述官员,在国务会议决定之后,仍应报告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为最终之审核,因之这些官员仍属政务官。①1932 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 317 次会议又对政务官范围有所扩大,规定“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政务次长、副部长、副委员长视为政务官”②。至此,国民政府时期的政务官便有了三种,一是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任命的政务官,即国民政府主席、国民政府委员、五院正副院长,其人数不超过 36 人,在《国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这些官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因此称作“选任政务官”,实际上并非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任”,而是交由它的下属机构中央政治会议议决任命。“选任政务官”是国民政府文官中层次最高的一批官员。二是由国民政府国务会议决定任命再呈送中央政治会议作最后审核的政务官,即各部、各委员会、各省主管长官,这批政务官包括了全部特任级官员和一部分简任级文官。三是“视为政务官”的官员,是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 317 次会议扩大进去的政务官,它们均为简任级文官。至于荐任级以下的文官,即使他们中间有的也作为国民党党治的代表从事政务(如县长),也不算政务官。可以这样说,政务官是国民党“党治”的高级政治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