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五院制国民政府成立

胡汉民等关于训政时期“实行五权之治”即建立五院制国民政府的主张,

① 《蒋介石呈请中央召集国民会议电》(1930 年 10 月 3 日》。

在 1928 年 8 月召开的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获得通过。会议关于《训政开始应否设立五院案》的决议中说“训政时期之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应逐渐实施”①。在关于《政治问题案》的决议中并规定“行政院下设内政、外交、军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农矿八部,及建设委员会、设计委员会、侨务委员会、蒙藏委员会、其他特种委员会”②。会后,国民党中央修订了《国民政府组织法》,于 10 月 8 日公布施行。国民党中常会并议

决蒋介石等 16 人为国民政府委员,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原主席谭延闿改任行政院长,胡汉民、王宠惠、戴季陶、蔡元培分任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冯玉祥、林森、张继、孙科、陈果夫分任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副院长。五个院的组织法亦于同月 16 日公布。蒋介石等政府委员宣誓就职后,五院便先后建立。最早建立的是行政院(10 月),其次是司法院(11 月)和立法院(12 月)。考试院成立于 1929 年 12 月。监察院长蔡元培坚辞不就,1929 年 8 月,国民党中央准蔡元培“辞职”,由赵戴文继任。赵亦未到任。1930 年 11 月的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推选于右任为国民政府委员兼监察院院长③。故监察院一直拖延到 1931 年 2 月才正式成立。

① 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第 535、543、917 页。

② 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第 535、543、917 页。

③ 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第 535、543、9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