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行宪国大”

依照《宪法实施准备程序》的规定,第一届国民大会召开的日期应是全国各地所选举产生的国民大会代表数达到总人数的 2/3 时。所以,国民政府虽宣布于 1947 年 12 月 25 日即宪法开始施行的当天召集,但实际能否于这一

天召开,得依照选举情况决定。1947 年 6 月 25 日,成立了全国选举国大代表、立法委员总事务所,由内政部长张厉生任主任,各省市亦成立了选举事务所,办理选举事宜。

选举法堂皇地规定了“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的原则,并公开宣布了代表名额的分配数,即每县市各选出国大代表 1 名,人口

超过 50 万者,每增加 50 万人增选代表 1 名,蒙古 57 名,西藏 40 名,各民

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 34 名,华侨 65 名,职业团体选出者 487 名,妇女团体

选出者 168 名,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选出者 17 名。选举法还特别规定, 现任官吏不得于其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以此显示国民党政府决心堵绝以官职营私的可能。

事实恰好与上述堂皇的规定相反,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对中国人民的又一次欺骗。

国民代表大会名额的分配,是国民党、青年党、民社党在幕后讨价还价、相互争吵的一次政治分赃。国民党中央秘书长吴铁城 1947 年 7 月 21 日向蒋介石报告说:青年党要求在各种选举中(包括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三次大选)均占 1/5。民社党要求国大代表 400 名,立法委员 100 名。蒋介石将此事交国民党中央执委会党政小组,由孙科主持研究。研究结果认为:“此次选举,困难甚多”,连国民党自身究竟能有多少人当选亦难预计,怎能保证其他党派当选。于是提出了一个“假定数字”①:

国大代表——国民党 2000,青年党 400,民社党 300,社会贤达 500; 立法委员——国民党 400,青年党 120,民社党 80。社会贤达 120。

蒋介石批示:“此数字尚合理。”选举便在这样的分赃基础上进行。国民党在国大代表中占 60%的席位,在立法委员中占 55%。青年党与民社党原先要价较高,准备让国民党“斩一刀”。不料国民党为保住“多党政治”这块牌子,对这两个附庸小党有意迁就,“斩”得并不多,于是皆大欢喜。

为控制选举,国民党中央常委会于 1947 年 8 月 18 日制订了《指导本党同志竞选实施办法》,规定国民党员参加竞选,必须由中央党部提名,通知各地选举事务所及各省县党部,令各地发动国民党员、三青团员全力支持其当选。如果国民党中央决定的人未能当选,便应追究各级承办者的责任。未

① 《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 6 册,1947 年 4 月 21 日记。

①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作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二)。

经国民党中央提名的国民党员,应放弃竞选,并将自己的选票转投到国民党中央所提名的人,如不听命令即开除党籍。青年党与民社党亦分别指定各自的党员参加竞选,并以自己是小党为理由,要挟国民党保证他们当选。

1947 年 11 月 21 日至 23 日,国民党统治区除山东、新疆外,均按国民政府规定举行普选。国民党控制的报纸对此大吹大擂,中央社报导说“中华民国约二亿五千万之选民将憑其自由意志之抉择,选举国大代表。”在选举时辰开始时,又是鸣枪,又是拉警报,还有保甲长沿街敲锣,催人投票,但人民对此反应冷淡。《大公报》报导各地选举情形说:选举“稍欠热烈”, “异常冷静”。上海市“投票不甚踊跃”,有的投票所全天只有几十张选票; 青岛市“选民颇不振奋”,“投票冷落”;武汉市虽“利用工厂汽笛及教堂庙宇钟声大小五十余处”,“声音大作”,而老百姓“仍缺乏热烈反应”。记者用以表现人民反对虚假民主所用的“稍欠热烈”、“异常冷静”、“颇不振奋”等字眼,是在当时环境下所允许使用的最高极限的形容词。广州全市共有人口 120 万,如按中央社对全国选民的估计(选民应占全国总人口 54

%)来计算,广州市应有选民近 65 万人,但据《大公报》广州 11 月 23 日电,

该市选举所公布的选民为 69000 余人,仅占人口总数的 6%,而在 3 天中前

往参加投票的不及 5 万人。对外开放最早、与外国接触最多的广州市尚且如此,何况内陆城乡呢?这种情形,实际上是人民对政治参予机会的负反应, 用以表示对当局的反抗。纸报还报导说,在北平怀仁堂当众开票时,有好多选票上写三个字“不知道”,有一张选票上写“白面 8400 元,小米面 42000

元,玉米面 3200 元”,抗议政府的通货膨胀政策。

尽管如此,选举在国民党控制之下仍“按期告竣”,并公布了选举结果如下(见第 361 页表)。

立法委员的选举于 1948 年 1 月 22 日、23 日进行。按选举法规定,各省、

直辖市人口在 300 万以下者可选 5 人,人口超过 300 万者,每满 100 万人可

增选 1 人,蒙古可选 22 名,西藏 15 名,各民族在边疆地区者选 6 名,华侨

19 名,职业团体 89 名,以上总名额为 773 名。立法委员的选举按人口比例确定名额,与国民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办法大致相同。所不同者,国民大会代表由各县、各直辖市及其同等区域选出,采用小选区制,立法委员则由各省,各直辖市选出(有的一省为一选区,有的一省分设几个选区),采用大选区制。

选举单位

应选

实选

缺选

1.全国各县、市、设治局(每单位 1 名)

2169

2141

28

2.蒙古

57

57

0

3.西藏

40

39

1

4.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

34

34

0

5.华侨

65

22

43

6.职业团体

487

484

3

7.妇女团体

168

167

1

8.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指回民)

17

17

0

9.共计

3045

2961

84

第 362 页表为立法委员选举的实际结果①。

监察院委员的选举,类似西方议会的上议院议员,采取间接选举法,由各省各直辖市议会(未成立省、市议会者由省、市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依照规定的名额进行选举。选举人限于地方议会议员及华侨团体代表,但被选举人则不限于上述人员。由上述选举方法可知,监察院委员不是直接的人民代表,而是地方民意机关的代表。各省不分大省小省,其监察委员的名额皆相同,这与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按人口比例分配名额的做法不同。1947 年 12 月,国民党统治区选举监察委员,其名额分配是: 1.每省 5 名,全国 35 省,共 175 名;2.每直辖市两名,全国 12 直辖市,共

24 名;3.蒙古 8 名;4.西藏 8 名;5.华侨 8 名。以上共 223 名。但由于东北

六省二市已被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无法举行选举,故实际选出者共 180 人

①。

选举单位

应选

实选

各省及各直辖市

662

662

蒙古

22

22

西藏

15

14

各民族在边疆地区

6

6

职业团体

89

88

华侨

19

8

总计

773

760

充满政治丑闻的选举才告收锣,各种政治纠纷便接踵而起。选举揭晓后, 青年党得悉自己仅获国大代表 76 名,民社党亦仅得 68 席,两党便向国民党抗议其未履行诺言,声言将拒绝出席国大,并将退出政府,以作威胁。其实, 国民党自身也正甚感棘手,原因是国民党中央提名的候选人中许多人落了选,而自行征集到 500 选民签署而取得竞选资格的国民党员却当选。国民党中央下令,凡未经中央提名的当选者应将当选资格“自愿让给”中央提名而未当选者,并要各级选举事务所通知未提名而当选者的当选资格无效。这种违反宪法的决定在全国引起了一片反对声。由此出现“圈定”代表与“签署” 代表之争。

原定 1947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一届国大因选举中的麻烦延期至 1948

年 3 月 29 日才得以举行。上述两种代表一起向大会报到,形成了近 600 起“双包案”。有的宣布绝食,有的把棺材抬到国民大会会场门口表示以死相争, 有的甚至吊死在南京城中。更多的人上街游行,并因而与宪兵发生大规模互殴。国民党中央负责选举的吴铁城、陈立夫、谷正纲、张厉生等天天被包围、辩论、斥问,部分代表并向首都高等法院控告谷、张。蒋介石亲自出马分别向“圈定”代表和“签署”代表疏通,亦不能奏效。直到最后,宣布签署当选者为有效,圈定而落选者另以其他方法安排,纠纷才告平息。

这次会议预定的主要议程,仅选举总统与副总统一项。人们认为,总统一职,势必属于蒋介石,“人莫予夺”。不料蒋介石却在 4 月 4 日的国民党临时全会上提出不愿当总统。虽然周围反复“劝进”,蒋仍不为所动,表示

① 据雷飞龙《中华民国七十年来的政治》第 579 页,台北版。

① 傅启学等著《中华民国监察院之研究(中)》,第 415 页,台北版。

不参加总统竞选,只愿意当除总统、副总统以外的任何其他职务。终于弄清了蒋介石不当总统的原因是因为新宪法下的总统并无实际权力。于是,张群等一批以政治行政见长的政学系首领提出一个办法,在“行宪国大”上提出一项关于宪法的临时条款,在“戡乱”的名义下授予总统以紧急处分权。于是拼凑 771 名代表联名提出《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解除宪法第 39、43 条对于总统权力的限制。王世杰在 4 月 18 日的国民大会上就此进行说明:临时条款是对宪法的补充,何以称临时条款?因为此案的有效期有限,仅两年半,此项办法在各国宪法史上已有先例。当天,“行宪国大”通过了这项临时条款。此后,国民党当局操纵“国民大会”又多次增加临时条款的内容, 不断扩大总统实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一、总统在“戡乱”时期,为应付重大事故,可不受宪法上所规定的来自立法院的限制,宣布戒严,或发布紧急命令作出处置;

二、授权总统设置动员“戡乱”机构,决定“戡乱”的大政方针而不受宪法上关于立法程序的制约,这便是使总统有了提出并决定国家政纲和政策的权力;

三、在“戡乱”时期,总统得连选连任,不受宪法关于连任一次的限制。蒋介石后来正是凭这一条成为终身总统;

四、“戡乱”时期的终止由总统宣告。这意味着上述扩大总统权力的临时条款只要总统不宣告其终止便可永久施行。

王宠惠对这项“临时条款”作了一个比喻。他说:“宪法如同大房子, 临时条款如同大房子旁边的小屋子,遇有必要,小屋子随时可住。”蒋介石对“小屋子”的好感远胜于“大房子”。因此,临时条款一出笼,他立即同意当总统。4 月 19 日,即临时条款通过的次日,蒋介石以 2430 票当选。值

得一提的是,他所获得的选票数竟比提名他当总统候选人的代表数少 59 票,

而另一总统候选人居正的得票数比提名他当总统候选人的人数多 140 票。 副总统的选举,更具有曲折性,甚至几濒流产,其原因在于蒋介石阻止

桂系首领李宗仁参加竞选。按《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的规定,国民大会代表 100 人以上,可以连名提出候选人,每一代表仅得连署一次。《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所规定各种选举的候选人,一律公开竞选,严禁威胁引诱。蒋介石的行为,虽然直接违反上述规定,因此不但被李宗仁所坚决抵制,且激起国民大会代表对李宗仁的同情,结果蒋介石所竭力支持的孙科败在李宗仁名下,李宗仁当选为副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