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与行宪政府的更替
1948 年 5 月 20 日,蒋介石与李宗仁分别就任正副总统。蒋介石、孙科的国民政府正、副主席职务同时解除,标志了国民政府的结束和行宪政府的成立。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宪政实施之准备程序》和《训政结束程序法》,新、旧五院政府进行了交替:
①立法院:依规定,立法委员应在国民大会结束后第七日自行集会。5 月 8 日,首届立法院举行第一次会议,宣告了自己的成立。17 日互选孙科、陈立夫为正、副院长。依《训政结束程序法》,原国民政府立法院“于依宪法产生之首届立法院集会之日即行停止。”
②行政院:5 月 18 日,以张群为院长的国民政府行政院向蒋介石提出总
辞呈。蒋介石原拟提名张群组织“行宪”后的第一届行政院,但因作为政学系首脑的张群与 C.C 系首脑陈立夫矛盾极深,而陈立夫又刚当选立法院副院长,按宪法,行政院受制于立法院。故张群对于蒋介石的提名坚辞不就,蒋乃改提翁文灏①。这一提名在 5 月 24 日的立法院会议上得到通过。接着,蒋介石又公布了行政院副院长、政务委员及各部各委员会主管人员的任命名单。行政院乃正式组成。
③监察院:监察委员于 1947 年 12 月选出后,依照《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规定,“依宪法产生的首届监察院于国民大会闭幕后召集之”。立法院首次会议由立法委员自行召集,监察院首次会议则依法由总统召集,这是两者不同处。6 月 5 日,蒋介石召集第一次监察院会议,由监察委员互选于右任、刘哲为监察院正、副院长。原国民政府监察院依据《训政结束程序法》的规定:“于宪法产生之首届监察院集会之日即行停止。”
④考试院: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考试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及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后任命之。按上述规定,蒋介石提名张伯苓、贾景德为考试院正、副院长。6 月 24 日,监察院全体委员会议上同意这项任命。过后,蒋介石分两次提名沈士远等 19 人为考试委员,7 月 24 日,获监察院全体会议的同意。原国民政府考试院依据《训政结束程序法》的规定,于宪法产生之考试院“改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⑤司法院: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司法院设正、副院长各 1 人及大法官若干人,均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按上述程序,蒋介石在取得监察院全体会议同意后,于 6 月 24 日,任命王宠惠、石志泉为司法院正、副
院长。7 月 24 日,又任命洪文澜等 17 人为大法官。原国民政府司法院在依宪法产生之司法改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⑥直辖机构:原国民政府主席直辖机构,如文官处、参军处、主计处、设计考核处及各委员会,依照《训政结束程序法》的规定,“于依宪法产生之总院就职之日即行停止”。5 月 20 日,上述各机构宣告结束,被代之以依照《总统府组织法》所成立的新机构。总统府是总统的办事机构,设资政、参议各若干人。秘书长、参军长各 1 人。国策顾问委员会直隶总统府,成立
于 1948 年 11 月,处理总统交议事项,对建国有关事项得随时向总统提供建
议,设主任委员 1 人,国策顾问 31—47 人。战略顾问委员会直隶总统府,设
正、副主任委员各 1 人,战略顾问 19—29 人,为总统最高军事咨询机关,亦为在战时储备高级指挥官的机关,系原军事参议院裁撤后所设。
⑦国民政府主席行辕的结束。抗战胜利后设于各大行政区的最高行政代理机构,以行辕主任代行国民政府主席职权。国民政府结束后,各地行辕亦随之改组,东北、北平行辕归并于东北、华北“剿匪总司令部”,武汉、西北、重庆、广州行辕均改作绥靖公署。
从此,《国民政府公报》改名为《总统府公报》,在所发表的政府文告中多次使用“前国民政府”的提法,表明国民政府确已结束。这一过程说明1948 年 5 月国民政府的消亡是国民党根据自身统治的需要所采取的政治措
施,而近年有的出版物中说 1949 年人民解放军的胜利进军宣告了国民政府的覆灭,是不确的。事实是在国民政府消亡以后,国民党政府仍在大陆存在了一个时期。
① 谢子云:《行宪后的行政院长》,台《传记文学》第 20 卷第 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