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省制

国民政府于 1925 年 7 月 1 日在广州宣告成立后,同日即公布《省政府组

织法》,全文共 10 条。当时国民政府仅辖有广东一省,因而这部法律开始只在广东实行。7 月 3 日,广东省政府依法成立。《省政府组织法》是革命政权初造时的第一个关于地方制度的法律,它体现了以下两项重要原则:

党治原则。和国民政府一样,省政府也是国民党领导下的政权机构,组

织法第一条即规定:“省政府于中国国民党指导监督之下,受国民政府之命令,处理全省政务”。国民党当时是一个革命政党,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因而规定了党治原则后便使得广东省政府与北洋政府下的省政府从根本性质上区分了开来。以后,省政府组织法有所修改,但党治的基本原则未变。1926 年 11 月的修正条文为:“省政府于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省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下受国民政府命令管理全省事务”,将原来的“中国国民党指导监督”进一步具体化为“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与省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表明在革命迅速推进的形势下(北伐战争当时已推进到了长江流域)各省情形千差万别,有必要突出国民党省党部对于本省行政和政务的指导监督作用,以适应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

合议制原则。以前的省政府,均采用民政长官或省长的长官制,长官个人决定一切。广州国民政府的《省政府组织法》则与前不同,规定了省政府的组织形式和决定政务的方法均采合议制。省政府以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商务、农工、军事各厅组成之。各厅设厅长 1 人,联合组成省务会议,

并选举 1 人为主席。这表明了省的行政长官不称省长,而称省主席:不是由中央政府任命,而是由省务会议就各厅厅长中自己选举产生。由于省务会议的成员均为厅长,此外没有不兼任厅长的成员,因而从他们当中选出的省主席便必得兼某一厅厅长,这对于后来省务日益繁忙的形势是不适应的。于是1926 年 11 月便对此作了修正,改省务会议为省政府委员会,由省政府委员 7

—11 人组成,从中互选 3—5 人为常务委员,再由常务委员中互推 1 人为主席。由于省政府委员人数增加了,因而便有了不兼任厅长的委员,这便使省主席得以不兼任厅长,专职从事主席职务。在 1925 年 7 月与 1926 年 11 月的

《省政府组织法》中,对于省政府委员如何产生均无明文规定,以实际情形看大多为由国民政府任命。既为任命,委员便无任期的规定,必要时由国民政府下令免职,或在主席被免职时委员连带辞免。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均处于军政时期,依照孙中山的建国大纲,军政时期不设立民意立法机构,因而这一时期的省制中亦无省议会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