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院与行政制度1.国民政府基本行政制度

行政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它在国家行政生活中的地位,常与国民政府主席的地位呈此消彼长或此长彼消之势。即当国民政府主席权重时, 行政院权便轻;反之,当国民政府主席处于虚尊地位时,政务的决定权便向行政院倾斜,这时的行政院长近乎责任内阁首相。纵观五院制国民政府存在的 20 年间(1928~1948),行政院在大多数年代中均在蒋介石或他的政治连

襟孔祥熙、宋子文手中,时间长达 13 年。

行政院的重要行政决定,由行政院会议(1930 年改称国务会议)作出。行政院会议由行政院正副院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组成,会议以院长为主席。下列事项应经行政院会议议决:提出于立法院之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荐任以上行政、司法官吏之任免,陆海空军少尉以上军官的军阶与少校以上军官的职务的决定;行政院各部各委员会之间不能解决的事项;其他依法律或行政院长认为应付行政院会议议决事项。

行政院命令的发布继续实行副署制。未经副署者不发生效力。副署的办法是凡关于一般行政者,须经全体部长的副署;关于局部行政者,须经各关系部部长副署。

国民政府行政制度采取行政与立法交叉负责的办法。即凡行政法律、外交条约、国家预算及全国大赦等重大行政事项,在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须经立法院全体会议同意始得执行;另一方面,在立法院举行全体会议时,行政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视必要得列席会议并有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