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民政府的组织原则
《国民政府组织法》全文仅 10 条,但政府的阶级性质、组织原则已明晰可见。
《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及监督”,体现了孙中山“以党治国”的政治原则。国民政府的政务活动,必须在国民党的领导与监督下进行,必须符合国民党的基本政纲和每一时期的具体政策。在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由于中国国民党是 4 个革命阶级的政治联盟,是统一战线的一种组织形式,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所称的政党,因而组织法的这一规定保证了国民政府成为 4 个革命阶级联合政权,保证了国民政府的活动符合
4 个革命阶级的共同利益。为了实现国民党对政府的指导监督,国民党中央在决议成立国民政府的同时便修订了中央政治委员会的组织法,规定了两项内容,一是政治委员会直属中央执行委员会,以指导国民革命为基本任务; 二是国民政府施政方针由中央政治委员会决定之后,交国民政府执行,中央政治委员会与国民政府的关系是决策者与实施者的关系。当国民党是国共合作条件下的革命组织时,这种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实行委员合议制,在组织法中未规定政府委员人数,亦未规定政府委员的产生方法。但因已经规定了“受中国国民党指导与监督”这一大原则,政府的人事问题自然由国民党中央决定,实际程序是先由中央政治委员会讨论推选,再送请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并任
命。国民党中央并于政府委员会中指定 5 人为常务委员,又于其中指定 1 人为主席。国务由政府委员会议执行,常务委员处理日常政务,政府主席并无高出其他委员的职权,是真正的会议主席。国民政府公布法令及其他关于国务的文书时,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主管部部长署名。这项规定包含有“副署” 的意思,既是对政府主席权限的一种制约,又是加重了主管部部长对于执行这项法令或国务的责任。法令或有关国务的文书如其内容不属于各部,“组织法”规定由常务委员多数暑名,以国民政府名义行之。国民政府的上述集体负责制度,是中华民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是一种空前的民主政体。孙中山是一位真诚的民主主义者,但在他执掌政府最高权柄时,从未采用过合议制。南京临时政府实行的是总统制,各部总长都是临时大总统的赞襄者和其意志的执行者。护法军政府和后来的大本营时期采用的是大元帅独任制。护法时期在广州一度建立的正式政府也仍是总统制。孙中山并曾明确表示他坚决反对委员制。为什么著名的民主主义者在决定中央政制时不那么民主? 这里既有当时具体政治环境上的原因,孙中山在建立上述政府时,都是本身岌岌可危,稳定性极差,随时都有被推翻的危险,只得实行个人集权;同时也有孙中山本人政治文化背景上的原因,他在中国土壤上度过幼年和少年时期,封建文化不可能不渗入他的心田,他在接受民族文化的养料时也受了传统政治的影响,他是中国资产阶级的代表,他所代表的这个阶级长时期中并未与封建阶级彻底划清界线。国共合作后,他受到共产党人的影响,在党的改组活动中已表明他开放民主,但由于他在国共合作后不及一年即离粤北上,没有来得及进一步把民主成份引入政权,如果能有更多的时日,按照他当时的思想发展逻辑,与国民党的改组相呼应的政府改组是必然会实行的。这项工作在他去世之后终于由他的追随者初步完成。人们不能够以国民政府采用了委员合议制倒过去责难孙中山,因为任何人都只能在历史所为他提供的舞台上活动,而不能超越这个舞台。人们同样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国民政府合议制的采用正是因为在失去了孙中山之后,没有另一个人具有孙中山那样崇高的个人权威性足以号令四方。事实上的需要和苏联顾问与共产党人的推动,才有了合议制的国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