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考试院与公务员制度1.考试院的组织机构
在《国民政府组织法》中称考试院是“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这一提法并不是对考试院职责范围的全面概括。“考试”是指官吏的选拔,现代西方政治学的术语是“政治核心的甄补”。中国历史上以科举方法选拔真才, 影响了西方,“象英国近来举行文官考试,便是说从中国仿效过去的”。② 但考试并不是人事行政的全部内容。人事行政还包括任免、考绩、升降、转调、奖惩、俸给等工作,统称为铨叙。国民政府考试院的职权实为考试与铨叙两项,并据此设立考试委员会与铨叙部为考试院的基本机构,因此考试院既是考试机关,也是铨叙机关。
考试院的组织机构由《国民政府组织法》、《考试院组织法》、《考选委员会组织法》、《铨叙部组织法》等法令规定,设正副院长各 1 人,其产生方法与其他各院相同,已见于国民政府主席职权一节。院长职权为综理全院事务及提名考选委员会委员长、委员、铨叙部部长、次长请求任命。副院长除了在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进行代理以外,无别样职权。
考选委员会是考试院基本机构之一,置正副委员长各 1 人,委员若干人, 掌理各类文官及专门技术人员的考试事项,并聘任专门委员若干人(其人数常是考试委员会委员的几倍),计划一切考选设施,襄理考试事宜。
铨叙部是考试院又一基本机构。置部长 1 人,政务、常务次长各 1 人, 掌理公务员的登记、任免、审查、奖恤等铨叙事项,并以次长、司长及有关科长组成铨叙审查委员会,掌理公务员成绩审查、任免审查、资格审查、升降转调审查、俸给审查、年金审查、奖恤审查等,以政务次长为铨叙审查委员会主席。
以上两机构为考试院常设机构。此外,每当举行文官考试时,由考选委员会负责成立典试委员会和试务处。高等与普通考试典试委员会委员长分别由国民政府特派或简派,并设典试委员 3 至 21 人①。下列事项由典试委员会以会议进行议决:考试日程、命题及评阅标准、拟题及阅卷之分配、应考人成绩审查、弥封姓名册之开拆及对号、及格人员榜示等。试务处设处长 1 人, 凡考试在首都举行时,试务处长由考选委员会委员长或副委员长兼任,在各省区举行时,由当地最高行政长官或省政府厅长兼任,试务处掌理考试文书、印信、庶务等工作。查阅国民政府档案,可以看到典试委员会委员长及委员名单,均在考试当天由国民政府公布,其意显然在于防止舞弊。典试法并明确规定,典试委员会与试务处全部人员(包括一般职员),在考试进行时期, 应回避一切酬应。考试结束,典试委员会及试务处即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