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宪后的中央体制

在前面的“制宪”与“行宪”两节中,已分别对 1947 年公布并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以下简称“1947 年宪法”)中关于中央体制的内容作了简要的评介,但因系结合历史过程叙述,在制度内容上未及充分展开,故有必要就若干重要问题再作专门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