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绩效标准

每位绩效评估者对绩效标准的正确定义看法未必相同。有些人定义为“工作要达到执行良好的情况”;有些则定义为“工作要达到可以接受的状况”。虽然“良好”与“可接受”之间的差异似乎不大,但却不可忽视。例如,以下是某工厂过去 6 个月产品零件不良率的一些事实:

  1. 以 1 周之不良率计,良好的情形是 2%。有 2 周达此标准。

  2. 单周不良率最高达到 15%。此种情形被视为全无品质管制。

  3. 除了前述 3 周外,单周不良率在 3%到 10%之间。3%共有 3 次,10

%有 2 次。

  1. 过去 6 个月的总计,单周不良率平均为 7%。5.3%到 4%为特优。

此时,如果此例的绩效标准定义是“工作执行良好”,那么其绩效标准可能设定在 4%的不良率。如果绩效标准是“可以接受”,那么绩效标准则可能设定在 7%。

选定绩效标准,从合理的角度来看,绩效标准应使员工有很多机会得以超过标准并得到主管赏识,也表示未达到此标准的绩效是无法让人满意的。因此,在上述范例中的绩效标准,应定义为“达到可接受的状况”,也就是7%的不良率比较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