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整顿赋役制度
摊丁入亩 清初赋役制度基本上沿袭明代。明中后期的一条鞭法名义上应把丁银摊入田亩征派,但实际上并不彻底,丁银并未废止,仍照地丁双重标准征派赋役。顺治初年,“立编审法,以稽人民之数,后定为五年一举, 丁增而赋亦随之”①。由于土地兼并,农民逃亡,丁银无法落实;再加上富户转嫁负担,编审不公,致使“穷民有寸土全无而受丁银之累者;富户有田连阡陌而丁银与穷户相等者,苦乐不均”②,不断激起农民反抗。康熙四十年(1701年)浙江宁波贫苦农民便曾起而“倡照地派丁之说,与巨室相持”③,强烈要求改变不合理的赋役制度。为了缓和矛盾、稳定统治,同时也为了解决丁银难征的问题,确保税收数额,康熙五十一年(1712 年)规定以前一年全国丁银额为准,以后新增人丁概不多征,谓之“圣世滋丁,永不加赋”④。这一固定丁银的措施造成摊丁入亩必行之势。因为人丁的因素处于流动状态,需定期编审,不断“除丁”、“补丁”,在丁数增减不停的情况下又要维持总额不变,计算极为烦难,相对来看,土地毕竟是比较稳定的因素。康熙五十三年,御史董之燧正式提出在全国范围“统计丁银,按亩均派”的建议⑤。经广东、四川两省试行之后,雍正元年终于决定“于雍正二年为始,将丁银均摊地粮之内”,命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征解,统谓之地丁”。所谓“摊丁入地”,即“将丁银随地起征”,“丁谣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谣役矣”⑥。摊丁入亩赋役新政是明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 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按土地多少单一标准收税,从此取消了人头税。既
③ ④⑤⑧《清朝文献通考·田赋》。
⑥ 《清圣祖实录》卷 108。
⑦ 《东华录》卷 5。
① 《清朝文献通考·田赋》。
② 《清世宗实录》卷 79。
③ 乾隆《杭州府志·名宦》。
④ 《清圣祖实录》卷 249。
⑤ 吴振棫:《养吉斋余录》卷 1。
⑥ 《清史稿·食货志》。
便于征调,确保财政税收;又可缓解贫民逃亡、稳定政局,避免产去税存, 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状况,使“富户坐困于输丁,而一切游手未作者, 皆相率而为化外之民”①,大大削弱人身依附关系,有利于工商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改革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生产关系上的一次重大调整,是赋役制度成熟的标志,在历史上起到进步作用。
耗羡归公和养廉银 所谓耗羡,是指补偿实际损耗后多出的盈余。官府征收赋税的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损耗,征粮有鼠雀耗,征盐有盐耗,把碎银铸成 50 两重元宝有火耗。为弥补损耗,征收正赋时要多收一部分损耗费。这种额外征无固定数额,多余的耗羡不上交,支用也无章程。各级官吏从中中饱私囊,上下默认,视为成例。清皇朝名义上实行薄俸制,一品官每年俸银180 两,七品县官年俸 45 两,有的甚至仅有 27 两 4 钱②。这些俸银,养家之外还得用于种种官场应酬,开销远远超过棒银。于是各级官员纷纷加耗,并任意占夺耗羡,从中渔利。康熙时期加收火耗,“重者每两至四五钱”③,甚至“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者有之”④。康熙未年曾有官员建议允许州县官动用部分耗羡,其余交省归公,康熙为避加派之嫌,不予采纳。雍正元年,山西巡抚诺岷建议:各州县所征耗羡一律解送省布政司库,除部分填补亏空、留作地方公用外,其余分发诸官作养廉之用。这一方案经雍正批准,次年于全国范围推广。为保证此法执行合理,雍正严格控制耗羡率,一般每两赋银不得超过二钱火耗。他严厉警告地方官员:“于应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访闻,重治其罪”①。雍正并不以取消火耗的办法削除积弊,而是在控制耗羡率的前提下使征收火耗合法化,然后“耗羡归公”,所谓“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②。养廉银的数额远比正俸丰厚,督抚一二品大员达 1.5 万两至 3 万两之间,知县也在 400 两至 2000 两之间,超
过正俸数十倍甚至 100 多倍。雍正强调,发放养廉银后,“倘再有私收规礼者,将该员置之重典;其该管之督抚,亦从重治罪!”③养廉银数额虽然庞大, 但实际上并未加重人民负担,也没有加大朝廷开支,只是把原先地方官巧取滥收中饱私囊的耗羡,在对数额加以限制后通过正式途径合法征收,并按官员职务高低、公务繁简、开销大小,酌量公开支付,然后重刑责以清廉。其结果,征收总额比以前毫无节制的狂征滥派,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而耗羡归公(包括原先为官员私占的关税盈余、盐课公费等)后,除去支付养廉银外, 结余部分成为国家收入,库存因此激增,每年人库超过 4000 万两白银。封建时代,要想通过用重金“养廉”、根治贪污腐败当然不可能成功;但行此新法把澄清吏治和整顿赋税结合起来,官场贪风毕竟有所收敛,“吏治稍得澄清”④,国家和百姓两头获益,可谓一举数得。
蠲兔钱粮 康熙年间,除一再展宽起科年限奖励垦荒外,还经常“一年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 30,邱家穗:《丁役议》。
② 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国用》。
③ 《清世宗实录》卷 3。
④ 《皇朝经世文编》卷 27,钱陈群:《条陈耗羡疏》。
① 《雍正起居注》四年四月十四日。
② 《清史稿·诺岷传》。
③ 《清世宗实录》卷 71。
④ 《清世宗实录》卷 157。
蠲及数省”,或“一省连蠲数年”⑤。至康熙五十年“普免天下钱粮,三年而遍”⑥,每三年普遍轮流蠲免一次,成为定制。
而截止到康熙四十九年,近 50 年间,蠲免总数“已逾万万”。①蠲免钱粮之举首先对地主阶级有利,同时有利于改善自耕农生产、生活状况。康熙四十九年还曾明令“凡遇蠲赋之年,免业主七分,佃户三分,著为令”②,使无地佃农也得以多少减轻一些负担。乾隆时期也曾多次实行全国性普免或轮免,每轮蠲一次,约免赋银 2700 余万两。这种经常性的蠲免钱粮政策,有利于休养生息、减轻人民负担,对于恢复发展生产起到积极作用。